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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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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严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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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科 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天生就是私权利的代言人,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顾风险,不惜牺牲,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天生私权代言人,以真法之辩,护私权之圣。”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熟练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逐渐形成专业化及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让委托人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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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 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为生命自由辩护,为企业家及民企发展保驾护航

黄强律师有多年的检察院反贪、公诉工作经验,亲自办理案件五百多个,其中参与办理了湖南省内一些重大职务犯罪的侦查和公诉工作。辞职后曾在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任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负责人,现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工商大学客座教授。黄强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办理过多名高官和企业家的刑事辩护,有不少取保候审及重罪减轻的成功案例。例如中科院下属某科研所教授赵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经辩护得到不起诉处理;为湖南省某高校校长周某涉嫌受贿案辩护;云南大理公安局第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督办案件刘某辩护减少罪名轻判;张家界某企业家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摘除“黑帽子”;深圳某企业老板涉嫌帮信罪通过异地企业合规整改全案不起诉等等。同时黄强律师长期致力于企业及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的研究,将刑事辩护工作前移,开展刑事风险预防工作,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企业家和企业高管进行刑事风险防范,让更多地企业、企业家及企业高管远离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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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斐 律师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优秀律师应具备智信仁勇严的能力

李斐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东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东莞市东莞实验中学校友会副会长。从事法律工作22年,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学历。在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12年,办理案件2000宗以上,曾获得检察院个人三等功,2014年撰写的论文《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研究》获广东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第八届年会二等奖(省级);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三期成员,获微论坛最佳主讲人荣誉;2023年本人承办并撰写的案例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出版社《年度案例50佳》,案例汇编成书籍。2015年辞去公职,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律师以来,经办了跟刑事相关联的各类诉讼、控告案件合计400余宗,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擅长对刑事犯罪、刑民交叉等案件的辩护,擅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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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麟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让无罪者沉冤昭雪,让有罪者罪当其罚。

黄伟麟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麟律师领衔组建,黄伟麟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合规。 黄伟麟律师是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简称:刑民交叉委)副秘书长,第十届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普刑委)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秘书长,中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第四支部委员会统战委员、五星党员。 黄伟麟律师于2022年、2021年以及2020年连续三年荣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奖。 黄伟麟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一审中重罪变轻罪或取得较轻量刑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等裁判结果。本人提倡专业化、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黄伟麟律师在执业之初就立志于专攻刑事辩护领域,坚持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执业宗旨是“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让无罪者不再蒙受冤屈,让有罪者罪当其罚”是他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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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振宇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每一场辩护都是绝处逢生

姚振宇,前资深检察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民交叉及刑事合规部主任,庭立方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   姚振宇律师秉持“每一场辩护都是绝处逢生”的理念,从事刑事法律工作9年,具有丰富的刑事领域办案经验。担任过省级扫黑除恶检查指导组成员,办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并参与了诸多疑难复杂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从事律师工作后,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多起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姚振宇律师还积极开展刑事合规业务,致力于企业及高管的合规与风险防控,通过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辩护,为各类公司提供合规治理、反舞弊调查、危机应对、合规顾问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部分重点案例展示: 重庆龙某等人非法采矿案,长江水域最大规模水环境破坏案件 重庆杨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安部交办案件 重庆倪某危险驾驶案,全国首例因错误适用促凝管导致不起诉案件 重庆永川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部级督导案件,涉案金额7.3亿元 青海杨某非法采矿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 四川德阳曾某故意杀人案,二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四川成都张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国长安网、人民网、光明网典型案例报道 四川成都胡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山东临沂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取保,并判处缓刑 云南玉龙杨某职务侵占、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对职务侵占作出不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广州花都郭某等人诈骗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四川泸州周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火锅老油)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贵州某州扶贫开发办副主任杨某贪污受贿案 四川南充何某虚开发票案,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起诉 四川高县崔某等人诈骗案,被羁押后成功取保 四川某市副区长、政协常务委员谢某受贿案 四川某市住建局局长左某受贿案 四川广元某环保工程公司串通投标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 四川成都舒某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四川成都刘某诈骗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 四川广元许某恶势力犯罪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从轻量刑 四川成都许某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某国有航空公司董事长,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四川成都王某寻衅滋事案,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判处缓刑 四川德阳杨某虚开发票案,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起诉 四川成都方某制造毒品案,二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四川成都叶某开设赌场案,一审五年实刑,二审成功改判缓刑 四川雅安许某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起诉 四川绵阳某公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专案代理辩护 四川绵阳王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 四川成都方某制造、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处死缓,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改判无期 某跨境电商内部反舞弊调查案,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未公司追回赃款300余万 成都锦江某国有建筑公司反舞弊调查案,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已送司法机关 成都高新某上市公司内部反舞弊控告案,避免损失2000余万 成都郫都某国有军工企业反舞弊调查案,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避免商业秘密泄露 成都郫都某明星企业内部股东纠纷,成功查获犯罪嫌疑人,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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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磊 律师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用心做好每一次辩护

彭磊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湖北大学法学院和广东某市检察院,现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庭立方金牌讲师。专注于复杂经济犯罪的辩护这一细分领域,秉承着专业、理性、客观、精细的辩护理念,取得多个无罪判决案例。研习法律20年,在《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法学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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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凤阳 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信仰法律、人格独立、敬畏生命、坚守良知

陆凤阳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知名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导师,被诸多媒体誉为最受欢迎的律师。三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承办近千起案件,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风控、刑事控告业务。 所办案件先后被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新闻三十分》、《上海卫视》、《山东卫视》、《安徽卫视》、《法制日报》、《上海法制报》、《凤凰卫视-今日头条》、《新浪网》、《搜狐网》、《东方卫视》、《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凤凰网、搜狐网、网易新闻等百家媒体争相报道。 陆凤阳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其优质的服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与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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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雨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永远忠诚于当事人利益的法律骑士,用我的专业给你公平与正义。

陈曦雨,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曦雨律师从事刑事法律工作多年,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多年的工作经历和数百起刑事案件的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娴熟的理论知识,对刑事司法的实践运作相当熟悉,并善于刑事案件量刑规律的分析和把握。 以“用我的专业给你公平正义”为执业信念。陈曦雨律师凭借高超的专业技能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起案件取得无罪化处理结果,获得令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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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芳 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把每一个案件做到极致是我和团队律师永恒的承诺。

南芳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首批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专家,广州大学法学院实践课程导师。南芳律师从1999年从事律师行业至今,在刑事辩护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累计为上百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提出的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多次被经办部门采纳,获得了业内同行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曾担任广东省清远市某涉黑组织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并成功打掉其涉黑罪名,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信赖,被评为“广州市优秀女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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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个人简介: 张敏,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为你辩护网》法律专栏入驻作者、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成员。 把握案件细节,实现有效辩护。经手办理的任何一个案件,都要以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张敏律师在每个案件中的首要职业操守。 团队案例: 刘某诈骗罪一案,获不起诉; 陈某挪用资金一案,获不起诉; Q某诈骗罪一案(诈骗金额600余万元),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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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团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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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前身为“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总部设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园区内,依托园区优势资源,致力于打造立足于云南本土、放眼全球、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律师行业品牌。 创启以“做客户的伙伴”为服务理念,不止于满足客户所需,更关注实现客户目标的方式,致力于为客户在广泛的业务领域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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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由原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知名刑事风控讲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多数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拥有20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兼任广西区司法厅法律顾问、广西区公安厅维权专家顾问、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提供的大后台,小前台、刑事风控学院和刑事律师联盟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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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是2019年5月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团队化办案,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不求“大而全“,只求”小而精“。 律所成立一年来,我们秉承“把专业做到极致”的办案理念,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主要有: *德合拉加强迫交易案,蒙彦龙寻衅滋事案起诉时四个罪名,经过辩护最后定罪的罪名只有一个。 *张丹丹故意伤害案,被省高院列为刑事观摩庭,兰大法学院组织研究生观摩了庭审。 *马来海麦故意杀人案,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得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 *马进孝滥用职权案免刑 *唐致虎滥用职权案免刑 *李燕私分国有资产案不起诉 *王进海包庇案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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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忠赢律师团,系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得名取自《论语》“为人谋而不忠乎”,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 (一)刑事辩护、报案控告、刑事诉讼代理;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刑事案件紧急应对处理、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 (三)企业合规专项、刑民交叉业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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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安所”)。卓安所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一心一意做好刑事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刑事合规、监狱法律服务业务,已办理5000余件刑事案件,实现了刑法常见罪名全覆盖,并为上百万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轻法服务及法律援助。 卓安所不断地追求卓越和成功,作为刑事法律的传播者、刑事风险的管理者、生命自由的捍卫者,秉承“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以客户平安为执业宗旨,致力于让刑事法律服务更有温度和力量。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为你辩护。遇刑案,找卓安。 5000+件刑案 400+锦旗感谢 500+重大影响力案件 300+无罪化处理案件 500+缓刑 500+取保候审 300+死刑案件 500+毒品案件 600+官员案件 卓安的客户理念: 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 卓安的目标: 做一家有价值的律所 让客户满意——为客户创造价值 对员工赋能——提供美好生活方案 让合伙人成长——有职业成就感 在行业做输出——争做引领行业律所 对社会有贡献——推动法治点滴进步 卓安:一家“专精特新”,不一样的律所 一个行业改变,是从客户运营开始的,我们最大的不同在于律所同律师共同创造客户,并赋能律师服务客户。 专:专一、专业、专注 精:精细化分工、精细化产品、精细化作业 特:特色模式、特色运营营、特色激励 新:新组织、新场景、新服务、新生态 卓安:一家高度协作化、流程化、职业化,注重运营分工的律所 团队成立了两大中心:运营中心、业务中心。通过全面采购刑事律师平台的供应链服务,实现流量运营、内容运营、产品运营、客户运营、品牌运营、文化运营、组织运营、财务管理。通过搭建各类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暴力犯罪、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合规业务及相关产品,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一家为全国公检法律师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分享执业技能的律所 卓安律师成为核心导师,在全国刑事律师平台打造以互动训练,以学员为中心的授课模式。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公检法律师四方同堂培训新模式,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卓安导师们足迹遍及百余座城市,为公检法、企业家、公职人员等两万余人,主讲800余场法律职业培训讲座。 卓安:一家以律所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以律师为中心的数字化律所 团队致力于用数字化重新定义刑事法律服务,并成立了自己的数字化技术团队和运营团队。通过打造数字化画像让律所法律服务看得到,数字化再造场景实现律所数字孪生,数字化管理系统让管理高效,让律所的法律服务变得可触、可感、可信。从预约、上门、谈案、签约、服务到留存,通过数字化打造极致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客户体验。围绕律师找业务数字化、做业务数字化、知识服务数字化,全面提升效率,优化体验。 卓安:一家吸引了大量学者、前公安、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等复合型人才的律所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2名博士后、12名博士、10所知名高校教师、16名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40余名资深律师,运营人才、专业人才、专长人才集聚一堂,群策群力从控、辩、审、学等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 卓安:一家产学研一体化的律所 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带领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高超的办案水平,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办案风格在四川乃至全国法律行业内享有盛誉。同时,团队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犯罪类型等进行专项研究,共推出65本专著书籍,200多篇学术论文,参与全国各地行业内数百个学术论坛、分享沙龙。 卓安:一家拥有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服务产品的律所 团队致力打造人性化、透明化、专业化、职业化且高效的极致刑事法律服务体验。围绕客户做全生命周期管理,把刑事法律服务推向前端和后端,为此打造了客户所有场景的刑事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包括轻法服务、普法产品、刑事风控产品、刑事合规产品、刑罚执行阶段的产品 。不仅如此,每个客户不仅有专业的律师服务还配有职业的客户经理。为了让身陷痛苦的客户及家属感受法律的温度和力度,特别制定了 《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手册》、《法律服务产品手册》、《案件质量品控手册》。 卓安:一家平台化职业运营管理,拥有全国刑事领域生态的数字化律所 在全国首创平台化运营,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将律所的运营赋能由平台提供,用互联网思维把刑事领域的传统业务重新做一遍。分工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运营思维、互联网一直贯穿于律所的运营管理中,针对刑事领域垂类产品精耕细作,通过数字化、在线化重塑律所场景和业务场景,律师专注于业务办理和业务提升,便捷高效,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客户体验。同时,通过运营平台建立起全国刑事律师、刑事专业和刑事资源的生态,与全国各地刑事精英形成良性互动,打造良好沟通平台。 卓安:一家深受客户信赖的律所 为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 “李昌奎案” “悍马醉驾案”等案担任辩护。超过30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取得了6个珍贵的无罪判决。大量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罪轻辩护等极好的社会效果及庭审效果,超过5000多名家属及被告人对卓安服务满意度极高,为律师赠送400余面锦旗表示感谢。 卓安:一家拥有全国影响力的律所 卓安业务遍布全国,所承办的大案要案均获得过CCTV,以及各省市电视台报道,引起了《中国法制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卓安深受行业认可,获得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四川省先进党组织、四川省律师行业文化名所等多项荣誉。多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四川旅游学院生态法治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多所高校特邀研究员,为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律协刑事合规委等30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咨询顾问服务,获得100+荣誉表彰。 同时,卓安律师参与授课指导的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司法云庭荟”创新做法就取得了最高检认可——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100例》。中央政法委组织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时任最高院副院长在此次论坛上引用了卓安律师参与授课的全国刑事律师平台·出庭技能培训班培训视频,对这样的律师培训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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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系2020年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地之中”郑州。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其中多名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   团队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精细专业的刑辩服务,主要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同时,团队注重与时俱进,根据企业特性提供优质、专业的刑事合规、刑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作为一家专注办理刑事业务的专业律所,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成为河南最具影响力的刑事律师团队。团队坚持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精湛的证据分析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还分析总结出一套系统完善的辩护流程。从案件的基本进程为主线,将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至审理阶段总结出辩护工作流程,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依靠、整合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的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以专业为本,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原则,以诚信为基本准则,集合团队的集体智慧,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造刑事辩护专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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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11月18日,是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青年律师吴科、李明炫、高齐、张钢印、蔡倩雯和魏靖鑫等在秦匠刑事律师团队的基础上筹建起来的一家以刑事辩护和非诉(风控)业务为主的综合专业律师平台。 我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 针对刑事业务和律所运营,暨“庭立方”刑事机构协同律所开展与“法律先生”、“法蝉”和“华律网”为合作契机的数字化和模块化律所网络模式,走信息化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新型律所法律专业建设模式,致力于“新基建”和“一带一路”政策形势调整律所的产业与专业对接模块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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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王丽淋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

“浩然正气,行稳致远”,是我们的团队价值观。 “浩远”刑事团队,由国浩苏州办无限合伙人王丽淋律师发起,目前团队成员共6人。4位成员有原公检法的职业经历,2位现任大学教授;从专业背景上看,拥有刑法学博士学位2人、在读博士1人,2人拥有研究生学历。 1、团队负责人“专注刑事案件十四年” 浩远刑事团队负责人王丽淋律师,曾任某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副职,荣获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等十余项荣誉。转入律师执业后,8起案件获无罪处理,代理过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诈骗“416”案、央视《焦点访谈》报道的涉众环境污染案、某市原副市长受贿案等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案件。十年磨一剑,只做刑事案件,让王丽淋律师成为刑事领域专家,被聘为苏州市检察院合规监管人、园区检察院听证员、园区律协专家律师。 2、团队骨干集齐“公检法学”四大机关执业经历 团队成员里包含:一名从业十余年的原公安民警、两名从业十余年的原资深检察官、一名曾任职某中院的资深法官,一名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一名大学刑法学博士讲师。团队同时拥有“公检法学”执业经历和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能实现法律与法理、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高度融合,集团队之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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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燕 律师

四川卓安(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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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秦晋 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让法律变得有温度。

赵秦晋律师,法学学士,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后在多家投资机构从事合规管理、法务、董秘工作,在上市公司、私募基金等资本市场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现主要从事资本市场刑事控告、刑事风控、刑事辩护、反腐败业务。 从业以来,先后帮助多家拟上市公司、私募机构及上市公司董监高成功化解重大刑事危机;为处于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的上市公司提供控方律师服务,以刑事追诉手段帮助上市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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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为维护和实现个案正义坚持和努力

个人简介: 王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四部专职律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讲师。 曾于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实习,毕业后曾先后就职于四川省内某民营集团公司及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投身于刑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王进律师一直秉持“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认真仔细办理参与的每一件刑事案件,并在某些案件中与团队一起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撤销案件”、“二审改判”等有利结果。 王进律师认为,刑事律师必须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以专业严谨且细致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和合理的结果。 团队案例:G某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获撤销案件结果 R某涉嫌诈骗罪及虚假诉讼罪,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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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龙 律师

广东泽声律师事务所

诚信,专业。

李道龙律师,现任广东泽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法学科班出身,从事司法实务实践多年,有法院、检察院实务实践经历,熟悉法院、检察院对案件的实务操作流程及要求。李道龙律师长期深耕珠三角区域的刑事辩护工作,擅长各类常见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诸如诈骗犯罪(含下游掩引及帮信类)、毒品犯罪、盗窃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商标类犯罪,故意伤害犯罪、抢劫犯罪、强奸犯罪、组织/介绍卖淫类犯罪等均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李道龙律师对案件承办工作富有高度责任心,始终秉持“诚信,专业”宗旨,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全心全意的为当事人服务。致电本人,请拨打联系电话:1581418967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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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学 律师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和财产辩护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泰州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泰州市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江苏省刑事专业律师,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协刑事培训授课专家库成员,江苏省律协刑事专业人才专家库成员,第五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泰州市优秀律师,泰州市业务能手,泰州市法治建设法律专家,2013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刑辩律师,2018年度入选《中国法律年鉴》优秀刑辩律师,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专家顾问,泰州市大健康产业保护检察专家委员;陈志学主任领衔创办的尚学所为江苏第三家专注刑事领域律师事务所,秉承“尚法弘道、学志笃行”执业理念,为社会各界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尚学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成员,聘请刑事诉讼法学家樊崇义教授为尚学首席专家顾问…… 承办典型刑事案件: 1、泰州市委副秘书长,原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2、泰州市某区科技局副局长郑某贪污、受贿案; 3、泰州市高教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左某贪污、受贿案; 4、泰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副所长吴某徇私枉法案(不起诉); 5、泰兴市体育局主任孙某玩忽职守案(免于刑事处罚); 6、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徐某受贿案; 7、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唐某贪污、受贿案; 8、泰州市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商某受贿案; 9、范某涉嫌合同诈骗二百余万案(不起诉); 10、MA (美籍)走私普通货物案; 11、饶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撤销案件); 12、李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撤销案件); 13、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 14、郑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 15、李某某强奸案(不起诉); 16、某企业家刘某污染环境案(不起诉); 17、孙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18、刘某等十几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等在全国和江苏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上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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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山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

个人简介:陈庆山,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学士与经济学学士。 陈庆山律师以“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为执业信条,善于从全案中发现矛盾之处,从细微处发现辩点,以专业、勤勉、忠诚、尽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中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从业以来参与了多起刑事案件的办理,其中办理的部分案件取得了取保候审、不起诉等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和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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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静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个人简介:刘荣静,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业务五部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讲师。曾于某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曾就职于某人民检察院。 投身刑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刘荣静律师曾参与办理多起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案件,并多次参与办理刑事合规案件。刘荣静律师认真、负责地办理每一起案件,并与团队一起为当事人取得“发回重审”“不起诉”等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刘荣静律师认为“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每一个人都应当拥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团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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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铸满 律师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让无辜者免于受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

郭铸满,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吉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长春市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上取得团队冠军及个人“最佳风采奖”。在吉林省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上取得团队冠军及 “最佳辩手”荣誉。郭铸满律师不做民、商事及行政案件,专注刑事案件,有数件审判阶段判决无罪、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例和众多侦查阶段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审判阶段部分起诉事实未被定罪、免于刑事处罚、减轻处罚、缓刑及二审直接改判等有效辩护案例及在吉林省内有重大影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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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淑文 律师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用智慧诠释法律,让公正照亮人间

蒋淑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执业前曾从警十六年,具有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基础和能力,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成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努力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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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然 律师

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先做人,再做事,然后再做律师。

个人简介:章浩然律师,湖南岳阳人,2012年进入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任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岳阳市五强律师事务所之一)副监事长,岳阳市律师协会刑辩专委会委员,九三学社湖南省第九届委员会法律专门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岳阳市法律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岳阳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团成员,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特约城管监察员,岳阳楼区工商联执委会委员。章浩然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尤其在办理网络犯罪、著作权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经济领域犯罪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成功案例。执业以来,一直坚持"先做人,再做事,然后再做律师"的服务理念,竭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团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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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8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到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H某某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黄露仪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上诉人H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二审辩护意见和补充调查内容,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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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5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2024年3月11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日晚上,龚振中律师主持召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四项会议内容:1.2024年本所的具体工作的计划与安排。2.公布本所相关人员及职务的调整与任命。3.组织全所律师学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禁止炒作案件的相关规定。4.关于本所举办律师协会培训课程的安排与申请。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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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2024年3月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因为检察院临时将L某的下线由22名追加到33名,需要延期审理,变更起诉书,辩护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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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09:5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2024年3月5日全天,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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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08:36

为销售假药上诉人出庭辩护

3月18日上午,张昆杰律师同当地三名律师一起为销售假药罪一案的两位上诉人出庭辩护,庭审开始,张律师就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鉴定人出庭等问题阐明了观点,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庭审临时改为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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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18:38

史纯律律师为H某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

2024年3月18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为H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该案社会影响力力较大,关注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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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2024/03/16

20:42

组织淫秽表演案当庭量刑缓刑

本案事实清楚,主要针对违法所得进行辩护,因为关系到罚金的量刑,辩护意见被采纳,争取到较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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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2024/03/16

09:27

2024年3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灿林前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施某与某微生物制品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开庭。

2024年3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灿林前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施某与某微生物制品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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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企业家Y某某危险驾驶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律师、潘麒远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XX年X月X日,被告人Y某某与其友M某某(本案证人)在呼和浩特市某区某路某公司办公室饮用高度白酒。在饮酒期间,被告人Y某某接到P某(本案证人)要求挪车的电话后下楼。P某等候稍许,Y某某下楼将车挪开后,P某也驾车离开,未留意Y某某及车辆去向。约23时7分许,被告人Y某某驾驶小轿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某街交叉路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其处于醉酒状态未配合签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经呼和浩特市某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5. 07mg/ 100ml。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Y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Y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5. 0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被告人Y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审辩护意见: 一、Y某某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作出前、未受到讯问前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二、Y某某母亲年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Y某某系唯一抚养人,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充分考虑Y某某母亲的急重病情及需要陪护的客观现状,对Y某某适用缓刑。 三、Y某某名下的两家企业目前尚有多个重大工程在建,临近年底,农民工讨薪导致的“闹事”“信访”事件经常发生,如Y某某被羁押,极有可能引发更多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对Y某某适用缓刑。 四、根据全国各法院危险驾驶案件类案裁判规则,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系民营企业家,从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的角度应当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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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王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未成年犯罪,从犯;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六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轮奸;W某系从犯。     封面语: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和W某系从犯,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犯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凌晨,王某(男,2007年3月*日出生)与陈某(男,2007年12月*日出生,已起诉)、朱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杨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张某(女,2010年11月*日出生)和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相遇,分手后,刘某(女)微信联系刘某(男),约定刘某(男)到张某(女)家中玩,在张某(女)家中,陈某、朱某、杨某在受害人张某(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为陈某、朱某、杨某轮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     2023年7月27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王某案发后,其家人没有找律师,受某市法律援军助中心的指派,大直刑辩团队律师赵桂玉博士为王某进行辩护。    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王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赵桂玉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辩护人对其涉嫌强奸罪罪的行为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偶发机会实施了强奸的帮助行为,系本案中的从犯。其本人并没有实施强奸罪的预谋,也没有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到案后,王某能够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主动交代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受害人带来的侵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    王某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表示即便对其适用实刑也愿意接受,这也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之一。    五、从案发原因的角度来看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    恳请检察官结合整个案情,综合考虑惩处的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彰显人民检察官秉公执法与兼顾情理的人文关怀,给予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从宽量刑的机会,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的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2023年12月15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附不诉〖2023〗X号),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办案进路: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及其责任的角度。该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6人,系共同犯罪。经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辩护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未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其作用为:用手机照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其本人也用手扣摸了受害人下体,有猥亵行为。因此,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参与情节较轻,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共犯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该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6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的态度、行为的角度。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即便对其判处实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采取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较小。    第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性教育等有效措施同样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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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果:裁定发回重审     亮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侵犯知识产权鉴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证据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证据排非问题,结合对刑事案件实体正当与程序正当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二审法院采信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梁某超、李某国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购进或被告人张某、李某国共同经营的山东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行组织生产的卫生护垫、卫生巾白片、包装材料等,分别在山东省乐陵市某村民房、山东省乐陵市某镇某村XXX号等地和山东省某县某镇某村民房等地,组织工人以装袋、封口、装箱等方式,生产假冒“爱生活”注册商标的卫生护垫、卫生巾和与“爱生活”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爱生活”、“爱牛活”卫生护垫、卫生巾,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系山东省乐陵市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梁某超系被告人张某生产窝点的管理者,负责组织工人生产、代发工人工资、接收原材料、发货等工作;被告人李某国系山东省郯城县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6623326元,被告人梁某超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3154655元,被告人李某国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72800元。      三、办案过程     张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其家属(后取得张某本人的委托)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张某提供二审辩护。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张某与其沟通案情 姜烨、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并为其提交上诉状,维护其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2.刑辩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姜烨、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群策群力,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本案证据排非的办案思路。    3.二审承办法官依法沟通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大直刑辩团队及时阅卷、会见上诉人,准确判定该案焦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撰写辩护意见,并于二审开庭日期前将辩护意见寄送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最大限度维护了上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监视居住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等活动时候方可使用戒具,并未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全程使用戒具,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查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认为对于物证的收取违法,没有进行分袋保存,程序不完整、材料不齐全,不能有效防止发生遗漏调换,甚至物证受到污染。 侦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已经无法保证被扣押物品与事后鉴定的物品系同一批物品。因此,该案中,扣押物品及其种类、数量已经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证据。      三、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2年1月14日,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主体资质,对于XX市公安局查获的标有“XXX”商标标识的产品及包装物没有鉴定资格。且经该公司鉴定后,无法确保鉴定前后物品具有同一性,中间是否有产品掉包、数量增减等情形,无法确认。    公安机关应当将查获的产品及包装物,与XX公司对应的产品,委托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的机构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同源,而不应将查获物品交由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因此,辩护人对该份鉴定书的证据三性有异议。     四、鉴定(2023年)第02号“相同的商标”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辩护人不否认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但是,鉴定组人员是否均具备知识产权方面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书中并未随附证明,仅仅有鉴定组人员的签字。    第二,该份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XX市公安局委托送检的商品系前述交付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过的产品,送检产品与公安机关最初查获的产品是否一致,已经无法保障,公安机关以及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均没有提供送检产品交付鉴定时的封装照片,送检产品的送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证实。因此,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送检的产品是否来自于涉案人员存合理怀疑。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     五、办案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六、办案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刑事案件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同等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尤其程序问题,容易人为造就冤假错案。因此,办理该案,大直刑辩团队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包括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原始性等问题上下足了功夫。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通过阅卷、会见上诉人等,从中判断出该案中存在诸多证据问题,直接关系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例如,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的确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鉴定资质,但是,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没有附随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本案的受害公司XX集团没有鉴定资质,侦查机关却将查扣的物品交予其鉴定,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侦查机关查扣物品与交付XX集团鉴定后的物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存疑;同时,侦查机关在对上诉人监视居住期间违法使用戒惧,由此获得的讯问笔录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等。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赢得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模拟对抗、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这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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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024-03-17

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C某某终获轻判。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是否构成自首;犯罪金额模糊 封面语: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C某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C某某的证据。经过辩护工作后,认为C某某构成自首,最终法院认定自首情节,成功促使C某某获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14年至 2021年,C某某在担任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信息化建设、房屋租赁服务项目及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9万元。并在医院体检中心房屋租赁过程中滥用职权,与出租方Y某某私下合谋篡改租赁合同,导致医院多支付Y某某房屋一年租金47.7万元,税费50.64315万元,共计 50.64315万元。 2023年8月14日,C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被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C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C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C某某,向C某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受贿金额、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过程等情况,并告知C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2、经过阅卷工作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C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C某某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的行为理应构成自首,推动听证会的进行,并由此形成辩护意见; 3、积极与C某某亲属相沟通,推动其全额退赃,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4、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1、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监委就已经掌握了Y某某的行贿事实。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包含了主观的判断和考量,不能作为证据。同时,公诉机关出示的《情况说明》,说明了“9月13日走读式谈话中,Y某某交代了给C某某送现金6万元的情况,但未作笔录予以固定。”但这一事实是没有证据证实,也没有其他在案证据能够与《情况说明》相互印证。2023年10月26日,检察院就“是否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进行公开听证。经过检察院对基本案情的介绍,以及辩护人发表意见,三位听证员于当日作出意见,即若无其他补充证据,应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2、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 根据《刑法》第五条,罪责刑要相适应,即是说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到底是多少需要查清楚。公诉机关陈述Y某某承担的费用不应该在医院去报销的观点,辩护人表示同意,但是我们认为违纪和犯罪是两个概念。公诉机关指控的国家利益损失的款项,C某某不是把单位的钱套给其他人,而只是弥补单位原来应当支付的考察等这一部分费用,即使这种行为不符合规定,不符合程序,也仅系违纪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恳请法庭对该笔钱的数额查清并予以扣除。 C某某有全额退赃情节,且本案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经实际追缴,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C某某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且该损失已经实际追缴;C某某已经表示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赃。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量刑上对C某某减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C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0元,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六、办案心得 在贿赂案件中,往往存在自首,如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一般自首,或纪委、监委调查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情形时,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的特殊自首;积极退款、退赃;认罪认罚;先行缴纳罚金;真诚悔罪等等均可以作为量刑辩护时的考量。在本案中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争取到自首的认定,但最终在审判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到受贿罪的自首,致使量刑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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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024-03-14

S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李靖为其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份L某告知S某有路子可以搞到毒品,后S某和W某两人商议共同出资5万元购买冰毒100克用以贩卖,获利五五分成。2月27日W某开车载S某到达成都找到L某,随后L某在某茶馆找到H某意图购买毒品,在H某的介绍下,L某在H某上家处购买到100g冰毒。后L某将100g毒品转卖给W某和S某,三人一同驱车来至X市。由W某联系到D某和M某介绍买家,后因M某担心该事牵连到自己,于是向警方揭发。在警方安排下,M某谎称有人购买毒品约W某和D某至某饭店,后在警方控制下,D某等人被当场抓获。某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几人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S某在被提起公诉后,其家属来至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商瑶律师、李靖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李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S某沟通案情 商瑶、李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会见了S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多次疏导其以及其家属的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商瑶、李靖律师多次会见S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多次约谈S某家属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李靖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与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李靖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检察官以及主审法官就本案的案件证据问题、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等进行详细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对Z某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Z某存在诸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1、辩护人认为S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在案证据及S某的称述,S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全程没有任何反抗,仅在看到民警到来之后便十分配合的跟随警方到案。并且,本案在案证据显示S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而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法》对自首的定义,主动到案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情形。本案S某到案过程符合自首的认定。 2、辩护人认为S某的贩卖行为应属未遂。本案案发时的交易对象M某是公安机关安排的购买人员,也就是说,本案W某等人的毒品,从始至终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购买人,而唯一一次的售卖活动还是在公安机关的安排引导之下完成的,且交易行为也是在公安的掌控之下进行的,属于控制下交付。也即,本案被告人实际上不可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售卖行为,其犯罪目的也不可能实现,而毒品也不可能流入社会。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S某及W某等人曾说过,要是找不到买家就把冰毒扔了算了。故,本案系由S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S某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最终未能实现,因此本案S某的行为应属犯罪未遂。 3、辩护人认为S某系本案从犯。根据在案证据西安市,本案是有L某提起的犯意,而S某全程仅是一名跟随者,且从事之中没有保管、控制过毒品。整个购买毒品及售卖毒品的过程全部是有W某负责实施。S某并未参与,而最终也并未获利。因此,S某对本案贩卖毒品的行为没有主导作用,仅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4、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S某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存在错误。根据在案证据,D某身上的毒品系W某交由其吸食的毒品,因此,辩护人认为该部分毒品不应当计入到S某等人贩卖的毒品数额中。 5、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本案公安机关对案涉毒品的送检时间,以及鉴定机构在提取检材时所采用的方法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故由此做出的鉴定意见也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本案鉴定机构并未对毒品的纯度及含量进行鉴定,而毒品可能存在掺假的情形。并且,鉴定意见并未附有鉴定人年检合格的证明。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6、S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7、S某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案件办理程序存在瑕疵,且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S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属于初犯。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可以对S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S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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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2024-03-13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Z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Z某涉案情节相对轻微,即使涉嫌犯罪,也属于从犯。结合其社会危险性,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Z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本案性质为妨害社会管理类犯罪并非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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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024-03-12

W某涉嫌强奸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刘琳娜为其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事先经过预谋,意欲对某村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G某实施奸淫。2022年5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G某家,X某先进入被害人G某屋子,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且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脱下被害人裤子,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后又叫来犯罪嫌疑人W某又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留宿于G某家。2022年5月29日凌晨W某被村民发现并被现场抓获。X某随后在其家中被抓获。X某与W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X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认为W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W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W某在提出上诉后,因经济情况无能力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W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并对W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发现,本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并不充足。随后辩护人及时去会见了W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通过会见,辩护人发现W某的精神状态与常人有异,可能系精神病患者。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主审法官就本案的证据及W某的精神状态进行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该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其次,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且即使认为W某涉嫌强奸罪,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量刑过重。 1、辩护人认为W某并不构成强奸罪,根据现有材料W某的行为更符合强制猥亵罪。 根据在案DNA鉴定书载明的结论显示,除了现场地面一烟头过滤嘴端检出的STR分型与W某基因型相同,其余送检的卫生纸团、床单上的可疑斑迹、受害人外阴擦拭物、受害人乳头擦拭物、受害人内裤上可疑斑迹中均不含有W某的DNA分型。也就是说,根据该鉴定书无法证明W某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而本案能够体现W某强奸被害人的证据仅为第一被告人X某的供述和W某本人的供述。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X某的供述多处存在不实之处。并且,最重要的是,根据W某X某的笔录,均认可W某是第二个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人,但是鉴定报告却在现场所有的擦拭物中均未检测出W某的DNA分型,却检测出了X某(第一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人)DNA分型,不符合常理。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W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2、W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W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系初犯。 4、W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存在坦白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W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且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W某存在诸多量刑情节,一审判决对W某的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该案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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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2024-03-11

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安治国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马某某进行辩护,获得罪名变更为诈骗并判处的结果。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贩卖毒品罪 结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亮点:罪名的变更辩护;多名公安机关人员参与其中; 焦点:毒品中掺入药品进行加工并售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封面语:马某某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安治国律师的刑辩团队介入后迅速提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问题,结合案件事实的深入研究,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马某某以诈骗罪量刑并判处有期徒刑。   二、案情简介 2001年6月,马某某为给L县公安局搞毒品案子,通过G县XXX镇某汽车修理厂厂长M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M便介绍马某某认识了R(马XX,男,在逃),经双方商定,马某某从R处以每克43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克毒品海洛因,后马某某用该1000克毒品海洛因伙同H某分别于2001年7月20日、2001年7月23日、2001年8月10日、2001年9月15日在XX县XX镇马某某前妻西某家中、及马某某另一前妻何某得家中,用模具、铁架、千斤顶、粉碎机等工具,将扑热息痛药片粉碎,掺入毒品海洛因后,分四次加工成毒品2075克、3669克、3279克、10001克。于2001年7月21日马某某找来彭某运输加工好的2075克毒品(经复检仅含单乙酰吗啡),当彭某携带该毒品至XX公路XX公里处时,被XX市公安局某禁毒大队抓获,2001年12月2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彭某死缓。2001年7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从XX市雇佣出租车司机杨某。让其运输其加工的3279克毒品海洛因,然后让XX州公安局禁毒民警在XX公路一路段将杨某截获。2002年1月17日XX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死刑,2003年5月20日XX州公安局作了撤销案件处理。2001年8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雇佣出租车司机荆某运输其伙同H某加工的3669克毒品海洛因至XX公路XX县某村路段时,让XX县公安局禁毒队民警将荆某抓获。2002年11月2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荆某死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该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二审改判荆某无罪。2001年9月15日,马某某找来奴某为其运输加工好的毒品海洛因10001克。当奴某携带该10001克毒品至XX公路XX公里时,被XX市公安局抓获并从其乘座的出租车内的编制袋里查获毒品海洛因10001克。另,公诉机关在一审中撤回对奴某的起诉。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某伙同他人大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办案过程 案发后,马某某家属委托安治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团队为马某某进行辩护。 安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马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马某某沟通案情 安治国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至看守所向马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安治国律师多次联系办案单位,并及时告知马某某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安治国律师迅速组织自己的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安治国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起诉书指控定性不准,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即没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起诉书也认定“二00一年六月被告人为给L县公安局搞毒品案子,通过G县XX镇某汽车修理厂厂长被告人M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M便介绍马某某认识了R,双方商定,马某某以每克43元从R处购买毒品海洛因1000克,……。”L县公安局局长在另案供述证明给了马某某55000元钱,其中45000元是一公斤毒品的成本,马某某提出加工时买药品用了8000元。最后马某某提出给个整数,就给了马某某55000元,这证明马某某并非以销售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四次加工成假毒品2075克、3699克、3279克、10001克及分别找来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四人运输,也不是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目的是制造假毒案,从中获取提成奖金和其他个人目利益。 客观上被告人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其是XX州公安局、XX区公安局等单位的特情,为了迎合这些公安机关完成毒品任务的心理,事先与办案人员共同策划设置警察陷阱,制造假毒品案件。首先,其购买1000克毒品海洛因是受L县公安局局长等人安排并由该局出资而实施的,最初的目的是搞真毒品案,由于真毒品案没搞成,即演变成后来的假毒品案,涉案公安人员也因徇私枉法罪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他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显然也不应构成此罪。其次,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四次加工毒品,并分别找来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也是分别与相关公安机关有关人员事先策划的,整个行为都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进行的,假毒品并不会流入社会而产生社会危害。而事实上这是这些公安机关的某些人为了完成任务,追求名利,纵容唆使马某某实施上述行为,酿成一个个错案的发生。明某、兴某滥用职权案,丁某、文某、伟某徇私枉法案,足以证明这点。显然,本案侵害的并不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是其他社会关系。 二、被告人马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马某某归案以后,不但协助抓获同案犯M,并且揭发文某等公安人员的犯罪行为,使数起假毒品案真相大白。因此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诈骗罪进行判处。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及马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公安机关的缉毒奖金而购买毒品并掺假加工,以给予运输毒品酬金为诱饵,诱骗他人运输向公安机关谎报他人进行毒品犯罪,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所谓的毒品案件,诈骗公安机关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马某某归案以后,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能够退赔诈骗赃款的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大案。首先,诉讼历时长达3年11个月之久。2002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3年1月16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羁押于XX市看守所。2005年6月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某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现马某某已服刑。 其次,社会影响颇大,舆论压力较大。该案发生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包括《XX晨报》在内的当地各新闻媒体及《法制文萃报》等多家外地媒体纷纷以“惊天假案”“炮制贩毒假案”等为题跟踪报道。 再次,案中有案,案案相连;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彭某运输毒品案、杨某运输毒品案、荆某运输毒品案的事实,揭发出明某、兴某滥用职权案,丁某、文某、伟某等人徇私枉法案,使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案真相大白。 另外,涉案人数众多,且涉及到数位公安禁毒人员。最后,对马某某的定性较难。曾有记者开玩笑说:公安机关对马某某恨之入骨,认为杀十次都不为过。的确,当时的舆论普遍有这种认识,这对马某某非常不利,我们经过反复推敲,多次会见被告,最终顶住压力,做了马某某不构成贩毒罪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马某某的定罪也很棘手,经过一年的审理后认定马某某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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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1:31

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徐权峰主任就某开设赌场罪案件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

2024年3月19日,安徽金亚太党总支副书记、金亚太高级合伙人、合肥徐权峰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徐权峰主任办理某开设赌场案件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   团队介绍: 徐权峰团队所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以专业服务为宗旨,以团队合作为保障,致力于打造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为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客观实际出发,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曾多次受邀为全国、全省律师同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各地的医疗机构培训与授课。 依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优势,在徐权峰主任的带领下快速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化的精英团队,擅长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团队发展至今,处理过数百起案件,案件均获得良好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联系我们:18555158158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28层刑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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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43

与检察官沟通

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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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C某某进行会见,交换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同日,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马某某等人就其控告贵州G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024年3月17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C某某进行会见,交换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双方就辩护意见进行充分交流。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马某某等人就其控告贵州G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双方进行充分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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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准备C某某的会见材料及其他材料;同日,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审查马某某控告贵州G公司的控告材料

2024年3月1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准备C某某的会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案件目前已移交审查起诉阶段。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审查马某某控告贵州G公司的控告材料,为所需材料进行查缺补漏,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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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8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到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H某某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黄露仪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上诉人H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二审辩护意见和补充调查内容,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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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7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2024年3月14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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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6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见证上海第三分检的公诉人与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1年3个月,罚金为10万元

2024年3月13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见证上海第三分检的公诉人与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1年3个月,罚金为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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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6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其同意在量刑1年左右时作认罪认罚

2024年3月12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其同意在量刑1年左右时作认罪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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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021

什么是拘留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到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法

09-28

2021

刑事拘留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

03-19

2024

被人挑衅怎么合法反击? 学会拿起法律武器

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我们不能想着以暴制暴,要用文明的方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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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由原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知名刑事风控讲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多数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拥有20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兼任广西区司法厅法律顾问、广西区公安厅维权专家顾问、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提供的大后台,小前台、刑事风控学院和刑事律师联盟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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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是2019年5月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团队化办案,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不求“大而全“,只求”小而精“。 律所成立一年来,我们秉承“把专业做到极致”的办案理念,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主要有: *德合拉加强迫交易案,蒙彦龙寻衅滋事案起诉时四个罪名,经过辩护最后定罪的罪名只有一个。 *张丹丹故意伤害案,被省高院列为刑事观摩庭,兰大法学院组织研究生观摩了庭审。 *马来海麦故意杀人案,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得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 *马进孝滥用职权案免刑 *唐致虎滥用职权案免刑 *李燕私分国有资产案不起诉 *王进海包庇案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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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忠赢律师团,系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得名取自《论语》“为人谋而不忠乎”,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 (一)刑事辩护、报案控告、刑事诉讼代理;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刑事案件紧急应对处理、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 (三)企业合规专项、刑民交叉业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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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安所”)。卓安所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一心一意做好刑事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刑事合规、监狱法律服务业务,已办理5000余件刑事案件,实现了刑法常见罪名全覆盖,并为上百万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轻法服务及法律援助。 卓安所不断地追求卓越和成功,作为刑事法律的传播者、刑事风险的管理者、生命自由的捍卫者,秉承“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以客户平安为执业宗旨,致力于让刑事法律服务更有温度和力量。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为你辩护。遇刑案,找卓安。 5000+件刑案 400+锦旗感谢 500+重大影响力案件 300+无罪化处理案件 500+缓刑 500+取保候审 300+死刑案件 500+毒品案件 600+官员案件 卓安的客户理念: 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 卓安的目标: 做一家有价值的律所 让客户满意——为客户创造价值 对员工赋能——提供美好生活方案 让合伙人成长——有职业成就感 在行业做输出——争做引领行业律所 对社会有贡献——推动法治点滴进步 卓安:一家“专精特新”,不一样的律所 一个行业改变,是从客户运营开始的,我们最大的不同在于律所同律师共同创造客户,并赋能律师服务客户。 专:专一、专业、专注 精:精细化分工、精细化产品、精细化作业 特:特色模式、特色运营营、特色激励 新:新组织、新场景、新服务、新生态 卓安:一家高度协作化、流程化、职业化,注重运营分工的律所 团队成立了两大中心:运营中心、业务中心。通过全面采购刑事律师平台的供应链服务,实现流量运营、内容运营、产品运营、客户运营、品牌运营、文化运营、组织运营、财务管理。通过搭建各类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暴力犯罪、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合规业务及相关产品,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一家为全国公检法律师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分享执业技能的律所 卓安律师成为核心导师,在全国刑事律师平台打造以互动训练,以学员为中心的授课模式。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公检法律师四方同堂培训新模式,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卓安导师们足迹遍及百余座城市,为公检法、企业家、公职人员等两万余人,主讲800余场法律职业培训讲座。 卓安:一家以律所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以律师为中心的数字化律所 团队致力于用数字化重新定义刑事法律服务,并成立了自己的数字化技术团队和运营团队。通过打造数字化画像让律所法律服务看得到,数字化再造场景实现律所数字孪生,数字化管理系统让管理高效,让律所的法律服务变得可触、可感、可信。从预约、上门、谈案、签约、服务到留存,通过数字化打造极致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客户体验。围绕律师找业务数字化、做业务数字化、知识服务数字化,全面提升效率,优化体验。 卓安:一家吸引了大量学者、前公安、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等复合型人才的律所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2名博士后、12名博士、10所知名高校教师、16名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40余名资深律师,运营人才、专业人才、专长人才集聚一堂,群策群力从控、辩、审、学等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 卓安:一家产学研一体化的律所 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带领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高超的办案水平,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办案风格在四川乃至全国法律行业内享有盛誉。同时,团队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犯罪类型等进行专项研究,共推出65本专著书籍,200多篇学术论文,参与全国各地行业内数百个学术论坛、分享沙龙。 卓安:一家拥有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服务产品的律所 团队致力打造人性化、透明化、专业化、职业化且高效的极致刑事法律服务体验。围绕客户做全生命周期管理,把刑事法律服务推向前端和后端,为此打造了客户所有场景的刑事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包括轻法服务、普法产品、刑事风控产品、刑事合规产品、刑罚执行阶段的产品 。不仅如此,每个客户不仅有专业的律师服务还配有职业的客户经理。为了让身陷痛苦的客户及家属感受法律的温度和力度,特别制定了 《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手册》、《法律服务产品手册》、《案件质量品控手册》。 卓安:一家平台化职业运营管理,拥有全国刑事领域生态的数字化律所 在全国首创平台化运营,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将律所的运营赋能由平台提供,用互联网思维把刑事领域的传统业务重新做一遍。分工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运营思维、互联网一直贯穿于律所的运营管理中,针对刑事领域垂类产品精耕细作,通过数字化、在线化重塑律所场景和业务场景,律师专注于业务办理和业务提升,便捷高效,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客户体验。同时,通过运营平台建立起全国刑事律师、刑事专业和刑事资源的生态,与全国各地刑事精英形成良性互动,打造良好沟通平台。 卓安:一家深受客户信赖的律所 为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 “李昌奎案” “悍马醉驾案”等案担任辩护。超过30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取得了6个珍贵的无罪判决。大量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罪轻辩护等极好的社会效果及庭审效果,超过5000多名家属及被告人对卓安服务满意度极高,为律师赠送400余面锦旗表示感谢。 卓安:一家拥有全国影响力的律所 卓安业务遍布全国,所承办的大案要案均获得过CCTV,以及各省市电视台报道,引起了《中国法制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卓安深受行业认可,获得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四川省先进党组织、四川省律师行业文化名所等多项荣誉。多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四川旅游学院生态法治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多所高校特邀研究员,为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律协刑事合规委等30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咨询顾问服务,获得100+荣誉表彰。 同时,卓安律师参与授课指导的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司法云庭荟”创新做法就取得了最高检认可——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100例》。中央政法委组织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时任最高院副院长在此次论坛上引用了卓安律师参与授课的全国刑事律师平台·出庭技能培训班培训视频,对这样的律师培训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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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系2020年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地之中”郑州。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其中多名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   团队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精细专业的刑辩服务,主要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同时,团队注重与时俱进,根据企业特性提供优质、专业的刑事合规、刑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作为一家专注办理刑事业务的专业律所,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成为河南最具影响力的刑事律师团队。团队坚持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精湛的证据分析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还分析总结出一套系统完善的辩护流程。从案件的基本进程为主线,将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至审理阶段总结出辩护工作流程,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依靠、整合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的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以专业为本,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原则,以诚信为基本准则,集合团队的集体智慧,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造刑事辩护专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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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11月18日,是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青年律师吴科、李明炫、高齐、张钢印、蔡倩雯和魏靖鑫等在秦匠刑事律师团队的基础上筹建起来的一家以刑事辩护和非诉(风控)业务为主的综合专业律师平台。 我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 针对刑事业务和律所运营,暨“庭立方”刑事机构协同律所开展与“法律先生”、“法蝉”和“华律网”为合作契机的数字化和模块化律所网络模式,走信息化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新型律所法律专业建设模式,致力于“新基建”和“一带一路”政策形势调整律所的产业与专业对接模块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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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王丽淋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

“浩然正气,行稳致远”,是我们的团队价值观。 “浩远”刑事团队,由国浩苏州办无限合伙人王丽淋律师发起,目前团队成员共6人。4位成员有原公检法的职业经历,2位现任大学教授;从专业背景上看,拥有刑法学博士学位2人、在读博士1人,2人拥有研究生学历。 1、团队负责人“专注刑事案件十四年” 浩远刑事团队负责人王丽淋律师,曾任某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副职,荣获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等十余项荣誉。转入律师执业后,8起案件获无罪处理,代理过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诈骗“416”案、央视《焦点访谈》报道的涉众环境污染案、某市原副市长受贿案等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案件。十年磨一剑,只做刑事案件,让王丽淋律师成为刑事领域专家,被聘为苏州市检察院合规监管人、园区检察院听证员、园区律协专家律师。 2、团队骨干集齐“公检法学”四大机关执业经历 团队成员里包含:一名从业十余年的原公安民警、两名从业十余年的原资深检察官、一名曾任职某中院的资深法官,一名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一名大学刑法学博士讲师。团队同时拥有“公检法学”执业经历和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能实现法律与法理、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高度融合,集团队之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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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8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到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H某某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黄露仪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上诉人H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二审辩护意见和补充调查内容,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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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4.03.19

10:05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2024年3月11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日晚上,龚振中律师主持召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四项会议内容:1.2024年本所的具体工作的计划与安排。2.公布本所相关人员及职务的调整与任命。3.组织全所律师学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禁止炒作案件的相关规定。4.关于本所举办律师协会培训课程的安排与申请。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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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4.03.19

10:0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2024年3月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因为检察院临时将L某的下线由22名追加到33名,需要延期审理,变更起诉书,辩护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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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4.03.19

09:5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2024年3月5日全天,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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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4.03.19

08:36

为销售假药上诉人出庭辩护

3月18日上午,张昆杰律师同当地三名律师一起为销售假药罪一案的两位上诉人出庭辩护,庭审开始,张律师就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鉴定人出庭等问题阐明了观点,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庭审临时改为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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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4.03.18

18:38

史纯律律师为H某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

2024年3月18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为H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该案社会影响力力较大,关注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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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24.03.16

20:42

组织淫秽表演案当庭量刑缓刑

本案事实清楚,主要针对违法所得进行辩护,因为关系到罚金的量刑,辩护意见被采纳,争取到较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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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9:27

2024年3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灿林前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施某与某微生物制品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开庭。

2024年3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灿林前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施某与某微生物制品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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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企业家Y某某危险驾驶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律师、潘麒远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XX年X月X日,被告人Y某某与其友M某某(本案证人)在呼和浩特市某区某路某公司办公室饮用高度白酒。在饮酒期间,被告人Y某某接到P某(本案证人)要求挪车的电话后下楼。P某等候稍许,Y某某下楼将车挪开后,P某也驾车离开,未留意Y某某及车辆去向。约23时7分许,被告人Y某某驾驶小轿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某街交叉路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其处于醉酒状态未配合签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经呼和浩特市某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5. 07mg/ 100ml。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Y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Y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5. 0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被告人Y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审辩护意见: 一、Y某某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作出前、未受到讯问前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二、Y某某母亲年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Y某某系唯一抚养人,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充分考虑Y某某母亲的急重病情及需要陪护的客观现状,对Y某某适用缓刑。 三、Y某某名下的两家企业目前尚有多个重大工程在建,临近年底,农民工讨薪导致的“闹事”“信访”事件经常发生,如Y某某被羁押,极有可能引发更多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对Y某某适用缓刑。 四、根据全国各法院危险驾驶案件类案裁判规则,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系民营企业家,从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的角度应当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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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王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未成年犯罪,从犯;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六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轮奸;W某系从犯。     封面语: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和W某系从犯,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犯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凌晨,王某(男,2007年3月*日出生)与陈某(男,2007年12月*日出生,已起诉)、朱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杨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张某(女,2010年11月*日出生)和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相遇,分手后,刘某(女)微信联系刘某(男),约定刘某(男)到张某(女)家中玩,在张某(女)家中,陈某、朱某、杨某在受害人张某(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为陈某、朱某、杨某轮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     2023年7月27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王某案发后,其家人没有找律师,受某市法律援军助中心的指派,大直刑辩团队律师赵桂玉博士为王某进行辩护。    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王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赵桂玉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辩护人对其涉嫌强奸罪罪的行为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偶发机会实施了强奸的帮助行为,系本案中的从犯。其本人并没有实施强奸罪的预谋,也没有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到案后,王某能够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主动交代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受害人带来的侵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    王某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表示即便对其适用实刑也愿意接受,这也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之一。    五、从案发原因的角度来看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    恳请检察官结合整个案情,综合考虑惩处的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彰显人民检察官秉公执法与兼顾情理的人文关怀,给予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从宽量刑的机会,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的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2023年12月15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附不诉〖2023〗X号),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办案进路: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及其责任的角度。该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6人,系共同犯罪。经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辩护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未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其作用为:用手机照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其本人也用手扣摸了受害人下体,有猥亵行为。因此,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参与情节较轻,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共犯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该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6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的态度、行为的角度。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即便对其判处实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采取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较小。    第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性教育等有效措施同样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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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4.03.18

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果:裁定发回重审     亮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侵犯知识产权鉴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证据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证据排非问题,结合对刑事案件实体正当与程序正当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二审法院采信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梁某超、李某国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购进或被告人张某、李某国共同经营的山东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行组织生产的卫生护垫、卫生巾白片、包装材料等,分别在山东省乐陵市某村民房、山东省乐陵市某镇某村XXX号等地和山东省某县某镇某村民房等地,组织工人以装袋、封口、装箱等方式,生产假冒“爱生活”注册商标的卫生护垫、卫生巾和与“爱生活”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爱生活”、“爱牛活”卫生护垫、卫生巾,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系山东省乐陵市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梁某超系被告人张某生产窝点的管理者,负责组织工人生产、代发工人工资、接收原材料、发货等工作;被告人李某国系山东省郯城县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6623326元,被告人梁某超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3154655元,被告人李某国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72800元。      三、办案过程     张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其家属(后取得张某本人的委托)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张某提供二审辩护。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张某与其沟通案情 姜烨、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并为其提交上诉状,维护其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2.刑辩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姜烨、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群策群力,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本案证据排非的办案思路。    3.二审承办法官依法沟通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大直刑辩团队及时阅卷、会见上诉人,准确判定该案焦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撰写辩护意见,并于二审开庭日期前将辩护意见寄送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最大限度维护了上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监视居住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等活动时候方可使用戒具,并未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全程使用戒具,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查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认为对于物证的收取违法,没有进行分袋保存,程序不完整、材料不齐全,不能有效防止发生遗漏调换,甚至物证受到污染。 侦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已经无法保证被扣押物品与事后鉴定的物品系同一批物品。因此,该案中,扣押物品及其种类、数量已经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证据。      三、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2年1月14日,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主体资质,对于XX市公安局查获的标有“XXX”商标标识的产品及包装物没有鉴定资格。且经该公司鉴定后,无法确保鉴定前后物品具有同一性,中间是否有产品掉包、数量增减等情形,无法确认。    公安机关应当将查获的产品及包装物,与XX公司对应的产品,委托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的机构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同源,而不应将查获物品交由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因此,辩护人对该份鉴定书的证据三性有异议。     四、鉴定(2023年)第02号“相同的商标”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辩护人不否认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但是,鉴定组人员是否均具备知识产权方面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书中并未随附证明,仅仅有鉴定组人员的签字。    第二,该份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XX市公安局委托送检的商品系前述交付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过的产品,送检产品与公安机关最初查获的产品是否一致,已经无法保障,公安机关以及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均没有提供送检产品交付鉴定时的封装照片,送检产品的送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证实。因此,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送检的产品是否来自于涉案人员存合理怀疑。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     五、办案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六、办案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刑事案件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同等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尤其程序问题,容易人为造就冤假错案。因此,办理该案,大直刑辩团队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包括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原始性等问题上下足了功夫。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通过阅卷、会见上诉人等,从中判断出该案中存在诸多证据问题,直接关系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例如,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的确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鉴定资质,但是,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没有附随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本案的受害公司XX集团没有鉴定资质,侦查机关却将查扣的物品交予其鉴定,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侦查机关查扣物品与交付XX集团鉴定后的物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存疑;同时,侦查机关在对上诉人监视居住期间违法使用戒惧,由此获得的讯问笔录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等。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赢得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模拟对抗、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这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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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24.03.17

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C某某终获轻判。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是否构成自首;犯罪金额模糊 封面语: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C某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C某某的证据。经过辩护工作后,认为C某某构成自首,最终法院认定自首情节,成功促使C某某获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14年至 2021年,C某某在担任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信息化建设、房屋租赁服务项目及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9万元。并在医院体检中心房屋租赁过程中滥用职权,与出租方Y某某私下合谋篡改租赁合同,导致医院多支付Y某某房屋一年租金47.7万元,税费50.64315万元,共计 50.64315万元。 2023年8月14日,C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被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C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C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C某某,向C某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受贿金额、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过程等情况,并告知C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2、经过阅卷工作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C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C某某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的行为理应构成自首,推动听证会的进行,并由此形成辩护意见; 3、积极与C某某亲属相沟通,推动其全额退赃,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4、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1、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监委就已经掌握了Y某某的行贿事实。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包含了主观的判断和考量,不能作为证据。同时,公诉机关出示的《情况说明》,说明了“9月13日走读式谈话中,Y某某交代了给C某某送现金6万元的情况,但未作笔录予以固定。”但这一事实是没有证据证实,也没有其他在案证据能够与《情况说明》相互印证。2023年10月26日,检察院就“是否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进行公开听证。经过检察院对基本案情的介绍,以及辩护人发表意见,三位听证员于当日作出意见,即若无其他补充证据,应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2、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 根据《刑法》第五条,罪责刑要相适应,即是说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到底是多少需要查清楚。公诉机关陈述Y某某承担的费用不应该在医院去报销的观点,辩护人表示同意,但是我们认为违纪和犯罪是两个概念。公诉机关指控的国家利益损失的款项,C某某不是把单位的钱套给其他人,而只是弥补单位原来应当支付的考察等这一部分费用,即使这种行为不符合规定,不符合程序,也仅系违纪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恳请法庭对该笔钱的数额查清并予以扣除。 C某某有全额退赃情节,且本案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经实际追缴,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C某某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且该损失已经实际追缴;C某某已经表示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赃。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量刑上对C某某减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C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0元,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六、办案心得 在贿赂案件中,往往存在自首,如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一般自首,或纪委、监委调查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情形时,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的特殊自首;积极退款、退赃;认罪认罚;先行缴纳罚金;真诚悔罪等等均可以作为量刑辩护时的考量。在本案中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争取到自首的认定,但最终在审判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到受贿罪的自首,致使量刑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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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S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李靖为其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份L某告知S某有路子可以搞到毒品,后S某和W某两人商议共同出资5万元购买冰毒100克用以贩卖,获利五五分成。2月27日W某开车载S某到达成都找到L某,随后L某在某茶馆找到H某意图购买毒品,在H某的介绍下,L某在H某上家处购买到100g冰毒。后L某将100g毒品转卖给W某和S某,三人一同驱车来至X市。由W某联系到D某和M某介绍买家,后因M某担心该事牵连到自己,于是向警方揭发。在警方安排下,M某谎称有人购买毒品约W某和D某至某饭店,后在警方控制下,D某等人被当场抓获。某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几人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S某在被提起公诉后,其家属来至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商瑶律师、李靖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李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S某沟通案情 商瑶、李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会见了S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多次疏导其以及其家属的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商瑶、李靖律师多次会见S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多次约谈S某家属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李靖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与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李靖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检察官以及主审法官就本案的案件证据问题、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等进行详细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对Z某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Z某存在诸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1、辩护人认为S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在案证据及S某的称述,S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全程没有任何反抗,仅在看到民警到来之后便十分配合的跟随警方到案。并且,本案在案证据显示S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而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法》对自首的定义,主动到案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情形。本案S某到案过程符合自首的认定。 2、辩护人认为S某的贩卖行为应属未遂。本案案发时的交易对象M某是公安机关安排的购买人员,也就是说,本案W某等人的毒品,从始至终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购买人,而唯一一次的售卖活动还是在公安机关的安排引导之下完成的,且交易行为也是在公安的掌控之下进行的,属于控制下交付。也即,本案被告人实际上不可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售卖行为,其犯罪目的也不可能实现,而毒品也不可能流入社会。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S某及W某等人曾说过,要是找不到买家就把冰毒扔了算了。故,本案系由S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S某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最终未能实现,因此本案S某的行为应属犯罪未遂。 3、辩护人认为S某系本案从犯。根据在案证据西安市,本案是有L某提起的犯意,而S某全程仅是一名跟随者,且从事之中没有保管、控制过毒品。整个购买毒品及售卖毒品的过程全部是有W某负责实施。S某并未参与,而最终也并未获利。因此,S某对本案贩卖毒品的行为没有主导作用,仅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4、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S某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存在错误。根据在案证据,D某身上的毒品系W某交由其吸食的毒品,因此,辩护人认为该部分毒品不应当计入到S某等人贩卖的毒品数额中。 5、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本案公安机关对案涉毒品的送检时间,以及鉴定机构在提取检材时所采用的方法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故由此做出的鉴定意见也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本案鉴定机构并未对毒品的纯度及含量进行鉴定,而毒品可能存在掺假的情形。并且,鉴定意见并未附有鉴定人年检合格的证明。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6、S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7、S某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案件办理程序存在瑕疵,且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S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属于初犯。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可以对S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S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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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Z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Z某涉案情节相对轻微,即使涉嫌犯罪,也属于从犯。结合其社会危险性,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Z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本案性质为妨害社会管理类犯罪并非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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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4.03.12

W某涉嫌强奸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刘琳娜为其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事先经过预谋,意欲对某村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G某实施奸淫。2022年5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G某家,X某先进入被害人G某屋子,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且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脱下被害人裤子,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后又叫来犯罪嫌疑人W某又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留宿于G某家。2022年5月29日凌晨W某被村民发现并被现场抓获。X某随后在其家中被抓获。X某与W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X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认为W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W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W某在提出上诉后,因经济情况无能力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W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并对W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发现,本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并不充足。随后辩护人及时去会见了W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通过会见,辩护人发现W某的精神状态与常人有异,可能系精神病患者。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主审法官就本案的证据及W某的精神状态进行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该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其次,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且即使认为W某涉嫌强奸罪,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量刑过重。 1、辩护人认为W某并不构成强奸罪,根据现有材料W某的行为更符合强制猥亵罪。 根据在案DNA鉴定书载明的结论显示,除了现场地面一烟头过滤嘴端检出的STR分型与W某基因型相同,其余送检的卫生纸团、床单上的可疑斑迹、受害人外阴擦拭物、受害人乳头擦拭物、受害人内裤上可疑斑迹中均不含有W某的DNA分型。也就是说,根据该鉴定书无法证明W某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而本案能够体现W某强奸被害人的证据仅为第一被告人X某的供述和W某本人的供述。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X某的供述多处存在不实之处。并且,最重要的是,根据W某X某的笔录,均认可W某是第二个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人,但是鉴定报告却在现场所有的擦拭物中均未检测出W某的DNA分型,却检测出了X某(第一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人)DNA分型,不符合常理。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W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2、W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W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系初犯。 4、W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存在坦白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W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且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W某存在诸多量刑情节,一审判决对W某的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该案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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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安治国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马某某进行辩护,获得罪名变更为诈骗并判处的结果。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贩卖毒品罪 结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亮点:罪名的变更辩护;多名公安机关人员参与其中; 焦点:毒品中掺入药品进行加工并售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封面语:马某某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安治国律师的刑辩团队介入后迅速提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问题,结合案件事实的深入研究,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马某某以诈骗罪量刑并判处有期徒刑。   二、案情简介 2001年6月,马某某为给L县公安局搞毒品案子,通过G县XXX镇某汽车修理厂厂长M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M便介绍马某某认识了R(马XX,男,在逃),经双方商定,马某某从R处以每克43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克毒品海洛因,后马某某用该1000克毒品海洛因伙同H某分别于2001年7月20日、2001年7月23日、2001年8月10日、2001年9月15日在XX县XX镇马某某前妻西某家中、及马某某另一前妻何某得家中,用模具、铁架、千斤顶、粉碎机等工具,将扑热息痛药片粉碎,掺入毒品海洛因后,分四次加工成毒品2075克、3669克、3279克、10001克。于2001年7月21日马某某找来彭某运输加工好的2075克毒品(经复检仅含单乙酰吗啡),当彭某携带该毒品至XX公路XX公里处时,被XX市公安局某禁毒大队抓获,2001年12月2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彭某死缓。2001年7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从XX市雇佣出租车司机杨某。让其运输其加工的3279克毒品海洛因,然后让XX州公安局禁毒民警在XX公路一路段将杨某截获。2002年1月17日XX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死刑,2003年5月20日XX州公安局作了撤销案件处理。2001年8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雇佣出租车司机荆某运输其伙同H某加工的3669克毒品海洛因至XX公路XX县某村路段时,让XX县公安局禁毒队民警将荆某抓获。2002年11月2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荆某死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该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二审改判荆某无罪。2001年9月15日,马某某找来奴某为其运输加工好的毒品海洛因10001克。当奴某携带该10001克毒品至XX公路XX公里时,被XX市公安局抓获并从其乘座的出租车内的编制袋里查获毒品海洛因10001克。另,公诉机关在一审中撤回对奴某的起诉。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某伙同他人大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办案过程 案发后,马某某家属委托安治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团队为马某某进行辩护。 安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马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马某某沟通案情 安治国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至看守所向马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安治国律师多次联系办案单位,并及时告知马某某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安治国律师迅速组织自己的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安治国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起诉书指控定性不准,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即没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起诉书也认定“二00一年六月被告人为给L县公安局搞毒品案子,通过G县XX镇某汽车修理厂厂长被告人M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M便介绍马某某认识了R,双方商定,马某某以每克43元从R处购买毒品海洛因1000克,……。”L县公安局局长在另案供述证明给了马某某55000元钱,其中45000元是一公斤毒品的成本,马某某提出加工时买药品用了8000元。最后马某某提出给个整数,就给了马某某55000元,这证明马某某并非以销售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四次加工成假毒品2075克、3699克、3279克、10001克及分别找来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四人运输,也不是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目的是制造假毒案,从中获取提成奖金和其他个人目利益。 客观上被告人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其是XX州公安局、XX区公安局等单位的特情,为了迎合这些公安机关完成毒品任务的心理,事先与办案人员共同策划设置警察陷阱,制造假毒品案件。首先,其购买1000克毒品海洛因是受L县公安局局长等人安排并由该局出资而实施的,最初的目的是搞真毒品案,由于真毒品案没搞成,即演变成后来的假毒品案,涉案公安人员也因徇私枉法罪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他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显然也不应构成此罪。其次,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四次加工毒品,并分别找来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也是分别与相关公安机关有关人员事先策划的,整个行为都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进行的,假毒品并不会流入社会而产生社会危害。而事实上这是这些公安机关的某些人为了完成任务,追求名利,纵容唆使马某某实施上述行为,酿成一个个错案的发生。明某、兴某滥用职权案,丁某、文某、伟某徇私枉法案,足以证明这点。显然,本案侵害的并不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是其他社会关系。 二、被告人马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马某某归案以后,不但协助抓获同案犯M,并且揭发文某等公安人员的犯罪行为,使数起假毒品案真相大白。因此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诈骗罪进行判处。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及马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公安机关的缉毒奖金而购买毒品并掺假加工,以给予运输毒品酬金为诱饵,诱骗他人运输向公安机关谎报他人进行毒品犯罪,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所谓的毒品案件,诈骗公安机关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马某某归案以后,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能够退赔诈骗赃款的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大案。首先,诉讼历时长达3年11个月之久。2002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3年1月16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羁押于XX市看守所。2005年6月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某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现马某某已服刑。 其次,社会影响颇大,舆论压力较大。该案发生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包括《XX晨报》在内的当地各新闻媒体及《法制文萃报》等多家外地媒体纷纷以“惊天假案”“炮制贩毒假案”等为题跟踪报道。 再次,案中有案,案案相连;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彭某运输毒品案、杨某运输毒品案、荆某运输毒品案的事实,揭发出明某、兴某滥用职权案,丁某、文某、伟某等人徇私枉法案,使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案真相大白。 另外,涉案人数众多,且涉及到数位公安禁毒人员。最后,对马某某的定性较难。曾有记者开玩笑说:公安机关对马某某恨之入骨,认为杀十次都不为过。的确,当时的舆论普遍有这种认识,这对马某某非常不利,我们经过反复推敲,多次会见被告,最终顶住压力,做了马某某不构成贩毒罪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马某某的定罪也很棘手,经过一年的审理后认定马某某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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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1:31

合肥刑事律师徐权峰团队——徐权峰主任就某开设赌场罪案件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

2024年3月19日,安徽金亚太党总支副书记、金亚太高级合伙人、合肥徐权峰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徐权峰主任办理某开设赌场案件向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   团队介绍: 徐权峰团队所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以专业服务为宗旨,以团队合作为保障,致力于打造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为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从客观实际出发,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曾多次受邀为全国、全省律师同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各地的医疗机构培训与授课。 依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优势,在徐权峰主任的带领下快速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化的精英团队,擅长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团队发展至今,处理过数百起案件,案件均获得良好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联系我们:18555158158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28层刑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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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43

与检察官沟通

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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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4.03.19

10: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C某某进行会见,交换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同日,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马某某等人就其控告贵州G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024年3月17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C某某进行会见,交换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双方就辩护意见进行充分交流。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马某某等人就其控告贵州G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双方进行充分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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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准备C某某的会见材料及其他材料;同日,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审查马某某控告贵州G公司的控告材料

2024年3月1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准备C某某的会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案件目前已移交审查起诉阶段。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审查马某某控告贵州G公司的控告材料,为所需材料进行查缺补漏,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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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8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到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H某某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黄露仪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上诉人H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二审辩护意见和补充调查内容,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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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7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2024年3月14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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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6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见证上海第三分检的公诉人与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1年3个月,罚金为10万元

2024年3月13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见证上海第三分检的公诉人与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1年3个月,罚金为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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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6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其同意在量刑1年左右时作认罪认罚

2024年3月12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其同意在量刑1年左右时作认罪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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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拘留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到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法

2021-09-30 16:05

刑事拘留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

2021-09-28 17:40

被人挑衅怎么合法反击? 学会拿起法律武器

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我们不能想着以暴制暴,要用文明的方法解决问题。

2024-03-1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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