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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人是与世界隔绝自行存在的孤岛;每个人都是大洲陆地上的一部分;如果海水冲走一块石头,欧罗巴就少了一角,正如一片流失的岩岬,也正如失去你自己或你朋友的家庭;每个消逝的生命都是我的损伤,因为我与整个人类相通;因此,莫问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约翰·亚当
所邀请对看守所相关问题进行了讲座报告。他主要就监所形态、监所管理、当前监所管理中的热点透视、律师会见以及监所管理的发展方向等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讲解。我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对刘所长的讲解颇有感触,特别是其中牵涉到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律师会见权问题更是深有体会,在十余载的办案经历中,我亦经常遇到被告人家属询问自己的亲人在看守所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时,我常常无言以对,因为真相往往是残酷的。而本期的《南方周末》头版报道了看守所中的“牢头狱霸之治”。“中国没有世界上最不文明的监狱,却有世界上最不文明的看守所”,云南的“躲猫猫”以及陆续发生在广西、陕西、河北等地看守所恶性死人的事件也让我们慢慢走近、了解了一个与世隔绝的“世界”:“房间有六七米高,住着二三十号人,只有一个窗户,几乎不见阳光”,狭小的空间里,流行着野蛮的“丛林法则”,暴力、拳头是支撑自己在这个等级严格(“一斤”、“二斤”“三斤”)的特殊社会里的重要工具。
一、当下看守所存在的问题
1983年我国施行了监管机构体制改革,监狱、劳教所从公安部剥离出来,由于考虑到当时的“客观情势”(“严打”的需要、司法部刚成立因此接收能力有限等),看守所便被“暂缓移交”。 看守所羁押着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就笔者的认识,看守所目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被羁押的人缺乏足够的人权保障。看守所的硬件设施严重滞后,监舍不足,通风、电控设备落后,缺乏全程监控录像等;
2、一些看守所管理理念野蛮、原始,缺乏科学管理。超员关押、粗放混合关押现象严重:用人犯管人犯、犯人管犯人,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得到的不是教育,更多的是交叉感染,公安机关将许多可以不收押不拘留的人员先行关押,从而导致羁押对象太多,面太广,羁押成本高、效益低下,由于公安机关强调高效率的侦审合一,还往往在“监舍”内安插“眼线”、滥用“耳目”,催生着“牢头狱霸”现象的出现。
二、原因分析
1、“有罪推定”惯性影响以及落伍观念的抵触。把被羁押的人视作罪犯,是罪犯就应当“低人一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作无罪的人,这是无罪推定的闪光内核,并且即便有罪的人也应该天然享有与生俱来的固有基本人权,这也是国际人权公约应有之义。
2、羁押对象太多,物质投入不够、管理落后。我国对绝大多数预决犯都是先行羁押,这是全世界都是少有的。一方面羁押的人太多,另一方面相应的物质供给却严重不足(据刘所长介绍国家每个月对被羁押的人补贴的费用仅有100多元人民币),上述原因势必造成的结果就是羁押条件太差。同时警力不足,以及管理设施跟不上、科学的管理手段也无法运用。
本网案例延伸:李某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弹药、窝藏案,本网律师为其提供最专业辩护
——本网康怀宇律师接受委托,为李某担任辩护人 四川刑事律师网:康怀宇律师 笔者按:或许我们曾经都会认为犯罪的都是穷凶极恶之人,至少不可称之为好人,但笔者代理包括本案很多案件之后发现,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都是无意之举,触犯了刑法,最终导致身陷高墙或者一命呜呼。究其原因,或者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或者处于他人的胁迫,也或许迫于生活之无奈,总之生活之轻重总能让我们犯下一些可饶恕与不可饶恕的错...全文地址:http://www.scxsls.com/a/20111214/59898.html
法规延伸: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10月19日 公通字[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促进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n...全文地址: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9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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