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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03-26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法发[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财产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法规延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豫检会(20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已满一千元不满一千...全文地址: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6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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