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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博士寄语
高风险、低尊严下的中国式刑辩律师,我们的出路在哪里?
李庄律师因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判一年六个月,使刑事辩护降到冰点,广西四律师妨碍作证案再次将刑事辩护推到风口浪尖。大量成熟的刑辩律师退却,刑事案件辩护率和辩护质量急剧降低,我们无奈,深深的无奈,有时甚至是绝望,无数法律人在叩问中国式刑辩律师的命运,高风险、低尊严双重压力下,我们的出路究竟在哪里?我作为律师中的专业刑辩律师在无数次的会见难、阅卷难的时刻也感同身受。
在我们感慨刑事辩护走入绝境的同时,又欣喜的发现寒冬过后春天的脚步也不远了。北海律师案的阶段性胜利、李庄漏罪案的撤诉,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也让我们看到中国律师界的空前团结。一批刑辩律师从全国各地飞往北海,“他们的行动标志着中国一个时期的开始”。知名学者纷纷撰写文章发表意见,还有无数的法律工作者在关注着本案的进展,就算围观,也是一种力量。昨日北海律师案中律师陈光武、张凯在北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妨害作证案”的广西北海4律师之一的杨在新,当地律师半个月没有解决的会见问题,律师团24小时搞定。晚上九点,公安机关突击释放了另一在押嫌疑人杨忠汉,今天为止被异地监视居住的杨忠汉律师、梁武诚律师已回到家里。我们看到沸沸扬扬的李庄漏罪案最终以撤诉收场,这“是中国法治的胜利。”
《律师法》的落实虽然百转千回,但中央和各个地方在陆续出台地方规定推动实现。2010年1月,公安部收到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意见的函》,就司法部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同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取消律师伪证罪、给予律师豁免权、拒证特免权渐渐成为主流的声音。据了解新一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能增设律师豁免权等新型律师辩护权利。制度的改革需要一个契机,也许中国刑事辩护破冰的时刻真的到了。

陈有西教授解读
李庄案为什么撤诉?原因其实很多。
①李庄案确实是一个构陷案件,根本无法对李庄定罪;
②法律证据的力量;
③公开审判的力量;
④严格尽职的律师的力量;
⑤信息社会公开化的力量;
⑥已经懂法的理性网民的力量;
⑦良知的力量;
⑧顾问团的作用。
李庄案这样的结果,是中国法治的胜利。
斯伟江:李庄案“第二季”一审辩护词
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唐刘二律师“吊照门”案
贺卫方教授解读
①这是官方对律师态度恶化的一种表象;
②这是律师受打压的一种结果,将最终导致整个法制遭到损害、整个国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目前司法体制混乱,更影响了律师正常执业;
③审判前法检联手,刑庭之上刑事辩护律师没一席之位;
④整个司法标准没有办法确定,到底该依照法律还是其他的规则,这就很可能造成某些案件出现违法判决;
⑤整个中国社会的意识形态环境,法律领域越来越强调社会主义特色、党的领导、顾全大局,这完全是反法制的行径;
⑥如果一个国家司法制度能够让律师确定良好的服务,这样也有利于人民对司法产生高度的信赖.
广西四律师妨害作证案
陈有西:关注北海事件,就是关注中国刑辩制度的命运。一批中国的刑事律师,将从全国各地飞往美丽的南方城市北海。他们的行动标志着中国一个时期的开始。
伍雷:当下中国的律师阶层,即使最“激进”的维权律师,在本质上也是希望国家繁荣,稳定,富强。我没有听说过哪个律师希望国家大乱。目前的中国律师,看似通过代理各类案件招惹了太多的是非,但恰恰是这些律师的杰出工作,最大限度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构建了社会和谐。
张青松:2011年6月21日下午,北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案件进行通报……通气会通的气不能判断是否真的有罪。但是通气会却详细叙述了北海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
斯伟江:对于关心同行的律师来说,刑法306条是名满天下的杀手。李庄律师第一、二季都是它出的手,最新的广西北海四律师,也伤在它的手下……这个杀手不是凭空出来的。是因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需要以此制衡律师。结果,侦查阶段,律师不让问案情,实际没什么大作用,而交换过去的律师伪证罪,每年都要关进去不少律师……
法制日报:取消“律师伪证罪”的三条理由:其一,伪证罪无须突出犯罪主体;其二,可能导致“司法报复”;其三,导致律师出庭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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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新法速递
2011年上半年度刑事规定大汇总
一本史书记录一段过去,一部法律开启一个未来!盘点2011年上半年度与刑事领域相关的规定,做您办案小帮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0857.html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1-01-04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1113.html
【发布日期】2011-01-10 【实施日期】2011-01-10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9473.html
【发布日期】2011-01-19 【实施日期】2011-01-1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6495.html
【发布日期】2011-02-25 【实施日期】2011-05-01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7035.html
【发布日期】2011-02-28 【实施日期】2011-03-18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8253.html
【发布日期】2011-03-01 【实施日期】2011-04-08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办案期限的通知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8341.html
【发布日期】2011-03-15 【实施时间】2011-03-15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7184.html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22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9277.html
【发布日期】2011-04-22 【实施日期】2011-04-22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9140.html
【发布日期】2011-04-25 【实施日期】2011-05-01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9139.html
【发布日期】2011-04-25 【实施日期】2011-05-01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0303.html
【发布日期】2011-04-27 【实施日期】2011-05-01
13.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9226.html
【发布时间】2011-04-28 【实施日期】2011-04-28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0371.html
【发布时间】2011-06-02 【实施日期】 2011-06-02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9952.html
【发布日期】2011-06-07 【实施日期】2011-06-13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9973.html
【发布日期】2011.06.10 【实施日期】2011-06-13
17.戒毒条例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0273.html
【发布日期】2011-06-26 【实施日期】2011-06-26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团队通过两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网络平台给数万人提供了免费法律咨询。在这两年多中我们在多起影响重大的死刑案件和毒品案件中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并有多起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为被告力争到有期徒刑,多起官员犯罪案件和老总犯罪案件也取得了最佳的辩护效果。
2011年上半年度我们团队承接62件刑事案件。
死刑案件12件;
毒品案件16件;
为老总辩护9件;
官员职务犯罪案件11件;
还包括5件法律援助案件。
1、金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金某4人被刑拘后委托本网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4人均已取保候审。
2、广元贾某运输毒品案。
案发时在车内发现冰毒3袋,后备箱7袋、手枪及刀各一把,共涉案毒品1281克。家属委托本网律师介入,本案现处于侦查阶段。
3、某区村干部洪某贪污案。
家属委托本网律师担任一审辩护,涉案金额最初定为30多万元。本网律师会见后经深入分析,将涉案金额从30多万元减少到7万左右。
4、李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李某家属委托一审代理,现二审继续委托我们。李某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一案涉嫌虚开发票近3500多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亿多,税额人民币2000多万。
5、澳门潘某特大非法经营案。
澳门特大非法经营案中,潘某被刑拘后,委托本网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6、湖北张某盗窃案。
湖北张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定有期徒刑10年,家属在二审时委托本网律师担任辩护人。本案焦点在于盗窃的受害人竟是犯罪嫌疑人未婚同居的女友。本案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经过本团队的努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于当日将张某予以释放。
7、曾某抢劫案。
曾某抢劫罪一案,刑拘后家属委托本网律师,现已取保候审。
8、潘某运输毒品案。
潘某运输毒品罪一案,涉案毒品上千克,家属委托本网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9、柯某婚托诈骗案。
柯某婚托诈骗罪一案,家属委托本网律师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10、夫妻档贩卖毒品案。
夫妻双双把狱坐,余、夏二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拘,请求家人委托本网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1、企业职工侵占案。
某企业职工石某侵占罪一案,家属委托本网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现已取保候审。
……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的“加减乘除”
“加”:刑法修正案(八)9个新增罪名:1、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修正案第22条);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正案第29条第2款);3、虚开普通发票罪(修正案第33条);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修正案第35条);5、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修正案第37条第1款);6、协助强迫劳动罪(修正案第38条第2款);7、恶意欠薪罪(修正案第41条);8、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修正案第49条);9、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修正案第49条)。
“减”:此次《刑法》修改一举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乘”:针对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此次修改增加了最高法定刑为死刑的犯罪情形,降低了认罪条件,加重了处罚力度。
“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焦点之“醉驾入刑惹风波”
“醉驾”到底如何入刑?人们有些醉了……
?桥段一:醉驾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正式入刑。针对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最高检、最高法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桥段二:民众欢呼
醉驾入刑多数民众持赞成态度,民众欢呼,民众普遍认为:醉驾就是犯罪,就该追究刑事责任。
?桥段三:严查酒驾
“醉驾入刑”后马上迎来一波执法高峰,全国各地交管部门纷纷出警,开展集中打击醉驾行动。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经媒体报道,5月9日晚,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北京街头醉驾撞车被拘,更是将舆论的关注点推向高潮。
?桥段四:最高院:并非都入刑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桥段五:公安部:一律刑事立案
同一天,新华视点发文称:醉驾入刑岂容含糊。公安部称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公安部表态,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桥段六:最高检:一律起诉
5月23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案件会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
?桥段七:最高法:以指导案例规范审判
随后,最高院也正式对醉驾案件审理表态。最高院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
百家说法
◎学者
一条刑法罪名在实施之后,还这么热烈地被讨论、被解释、被修改,这在以往并不多见。
刑法专家张明楷:醉驾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存在这种危险就行,不需要司法人员对这种危险进行判断。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刑法专家高铭暄: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该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刘仁文:不仅在某些案件中显得过于严苛,而且也将使公安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从成本——收益的观点来看也是值得深思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刑法修正案将其入罪,本身就意味着明确将其排除在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外,这时再用第13条说事,从逻辑上构成循环论证,从法理上构成司法对立法的僭越。
西南政法大学张武举教授:打击后果太过严重,“这意味着很多人可能因此无法当老师、当律师、当公务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不用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即便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典》,最高法也有解释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从孙伟铭醉驾案,到“他爸是李刚案”,醉驾纳入“危险驾驶犯罪”,就是震慑这些行为,即使有钱也是不行的。公民首先应该守法。
◎评论员
新华社记者南辰:涉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归人大。
◎ 律师
斯伟江律师:除非在沙漠、草原等人迹罕至的地方醉驾,不至于造成潜在的人身财产伤害,属于情节轻微的极端案例,其他但凡在公路上发生的醉驾行为,都应该入刑。
张培鸿律师:“本来刑期就短,再结合第13条,情节轻微的不入罪,只是醉酒驾车,情节能严重到哪里?高法的意思等于是退回到行政程序中去。”
吴清旺律师: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软化刑法修正案第22条传递一个不好的信号:人大立法是没有用的,或者说,没有司法解释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而且司法解释是可以改变人大立法的。”
施杰律师:在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同时修改现有的“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要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立法是为了降低酒后或醉酒驾驶的人对社会上不特定人群造成伤害的风险,也是为了避免出现更多的“孙伟铭”。
本网陈武律师:醉酒驾驶从行政违法上升为犯罪将对职业生涯产生严重影响。( 摘自陈武律师【成都全搜网】《公民有话说》栏目视频评论)
蒋佳君醉驾案辩护律师、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我是持反对态度的,这会造成犯罪的门槛降低,大量人会因这个有犯罪的身份,很难被社会认同。”(摘自成安博士【天府早报】评论)

本期视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带着镣铐的舞者”
律师界广泛流传着这样的段子:“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
调侃之余,却如此真实地透露出刑辩律师的太多无奈。曾几何时,新《律师法》的出台仿佛为我们的执业道路亮起了一盏明灯,但三年来的实践却留给我们太多遗憾,律师权利的保障之路依然荆棘丛生。而今,《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立法计划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应声而出,于是,我们的期待有了新的出路。正如带着镣铐的舞者一般,纵然禁锢在身,却不能阻挡我们的脚步,跳一支勇敢而坚定的正义之舞。
2011年6月21日,广西杨在新等律师被刑拘案在律师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成为继李庄案后的又一次“律界地震”。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高风险又一次成为现实,专门为他人提供权利保障帮助的律师面临着“自身难保”的尴尬境遇。
如何保护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如何结合刑诉法修改的背景切实地将刑诉法再修改与新《律师法》完美衔接,已成为我国实现法治保障人权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卞建林】刑诉修改要明确立足点
树立多元化的、正确的诉讼目的观,实际上就是摒除刑事诉讼过去的那种单纯惩罚犯罪的观念,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双落实(赢)”。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介入
除了律师会见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等应该落实外,这次最有可能出现的突破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此外,明确律师在场权,也是将来的方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刑诉再修改,期待律师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建议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会见只需向羁押机关出具三份材料就可以进行,即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除此之外,不需要向办案机关再提供诸如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一系列诉讼文书。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司法体制不改革,刑诉法的修改寸步难行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侦查公诉行为的司法审查面临着瓶颈效应。我称整个刑事诉讼法为不可诉的刑事诉讼法,因为它不存在一个途径,把侦查行为、检察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领域。
【民主与法制时报】应赋予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豁免权
为了让律师免于恐惧,为了避免律师受到不公平对待,为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尊严,为了使律师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刑法第306条加以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享有一定豁免权这一原则。
【本网衡静博士】从诉讼法及证据法层面上建立律师作为职业群体所应享有的特免权是有必要的
在律师们的职业环境中面临现实拒证抉择性冲突事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仅靠《律师法》中单项与此相关的保密条款显然无法适应真实场景化的行为选择。赋予律师拒证特免权这样的职业特权也不能仅依靠《律师法》中的宏观立法,这可能需要作一种整体性的设置。(观点来源于衡静博士论文《律师拒证特免权研究》)
衡静博士: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四川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师从龙宗智教授,并任职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学教学工作。衡静博士对律师拒证特免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建议将律师拒证特免权纳入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议程,其博士论文《律师拒证特免权研究》具有高度的前瞻性,被答辩老师一致评定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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