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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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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严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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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建强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

晏建强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四部副部长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 擅长案件类型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 简要介绍 毕业于司法部隶属的第一所高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曾就职于自贡市某公安局。结合扎实的公安体系办案经历,执业以来,擅长新型网络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及黑社会组织类犯罪等领域,具有极高的沟通谈判能力,积累400+起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社会服务 结合自己扎实的专业理论与实操经验,曾多次参与“曙光计划关爱涉诈人员及家属专项活动”、“成都高新区“法律七进”巡回讲堂系列活动”等公开讲座或普法直播。帮助弱势群体、重点人群识别与防控关键环节,具有传播基层民众风险防范的社会责任意识,搭建民、律同堂培训的法律服务生态。 晏建强律师以“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为执业理念,其对争议所涉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对证据的有效挖掘和公检法业务流程全面掌握,执业以来,凭借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和德才兼备的优秀品格,深受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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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海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用态度影响生命,用专业捍卫生命

石大海,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前中国民营500强公司法务,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社会工作师。   石大海律师以“用态度影响生命,用专业捍卫生命”为执业信条,潜心为委托人着想,采取各种灵活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案,以实现争议解决。办理的案件为当事人依法争取到多个取保候审及不起诉。   石大海律师深知,每一个身陷纠纷的当事人都想又快又好的解决纠纷,必急委托人所急、想委托人所想,忠诚于委托人的托付,以高素质、高效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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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芳 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把每一个案件做到极致是我和团队律师永恒的承诺。

南芳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首批刑事法律事务律师专家库专家,广州大学法学院实践课程导师。南芳律师从1999年从事律师行业至今,在刑事辩护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累计为上百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提出的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多次被经办部门采纳,获得了业内同行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曾担任广东省清远市某涉黑组织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并成功打掉其涉黑罪名,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信赖,被评为“广州市优秀女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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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军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办案是系统工程,要将政治、政策、证据等因素与天理、国法、人情相融合,在个案中追求公平正义!

魏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曾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20年的法律学习和工作经历。办理了许多受中央、省、市关注的大要案件,审理的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得到国家证监会肯定,并被评为“全省十大典型案例”。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   魏军律师勤于思考研究,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省法学会重点课题,撰写的多篇文章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发表,或在全国、全省法院系统获奖,被评为“全省法院优秀调研人才”,入选“全省法院专业调研人才库”;积极参与庭审改革,因工作突出,被借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的起草工作。   魏军律师始终坚信,刑事办案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辩护律师,都应当综合考虑政治、政策、规则、证据等各种因素,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执业以来,深谙刑事诉讼程序,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同时,魏军律师参与庭立方“如何做好医药行业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庭审发问技能”等课程,在律师学员中广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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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用一生,做好一件事情。

成安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庭立方核心导师、四川省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会长。 成安律师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从业二十余年,专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先后在成都几家头部大所担任过管理合伙人和刑事业务部主任。 亲自办理上百件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指导团队办理了上千件刑事案件、管理律所近五千件刑事案件的质量,积累了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 为公、检、法、律师、各地律协授课数百场,分享自己的专业理论,先后为各大企业高管和公职人员授课数百次,帮助重点人群识别与防控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刑事风险,并为上百位企业高管、公职人员做刑事合规业务。 其先后研发79门刑事律师的技能课,从基础技能发问、质证辩论、到专门课程毒品、死刑到高阶课程7天7夜,6年时间走进46个城市开课500多场,为全国律师和各地律协授课。同时也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公、检、法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检、律同堂培训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 成安律师致力于传播刑事法律文化,积极参与多项提高刑事法律人职业素养的培训工作;率先提出九化三个中心、律所ACN模式,尝试通过数字化改革,推动改变中国刑事法律服务生态,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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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 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专注、专业

王成律师,籍贯安徽安庆,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刑事部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中心执行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成律师系盈科合肥刑事部胡瑾律师团队核心成员,王成律师执业至今,一直秉承专业专注的办案理念,每年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目前办理成功的有多起案件被撤销或在检察院获得不起诉,深得当事人的好评与信赖。 目前在刑事部团队,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和合同相关法律事务。王成律师每年积极参加专业业务培训,先后在华东政法大学、庭立方参加专业培训并结业,2020年获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2年获得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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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丽冰 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最好的辩护——给对当事人来说最好的辩护。

莫丽冰律师,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某委员法律助理,律师执业逾十年,专注于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的辩护、控告及法律风险防控。 莫丽冰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适用缓刑、量刑适当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取得国家赔偿等良好辩护效果。 2022年,莫律师在“大莫刑律”公众号发表了第一本电子书独著《思辩与立场》,受到了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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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巽 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在真相中探寻合理,在混沌中保全善意

杨巽,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部副部长。 执业以来,杨巽律师始终坚信,法律是有温度的,这样的温度,足以让他为了每一位当事人全力以赴。近年来,杨巽律师参与谈判、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包括刑事合规、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其中部分案件获得了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或轻判等良好效果。 同时,杨巽律师曾参与某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练兵提能工程”实战演练考核,并多次为庭立方入驻律师团队开展内部培训,为庭立方研发的“重大量刑情节辩护”“青年律师进阶秘籍”等多门线上、线下课程提供内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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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宗洲 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刑事辩护是关乎生命与自由的战斗

金鹏法泽刑事团队负责人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会计学双学士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 广东省破产管理管理人协会刑事合规及涉刑委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常年法律顾问 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分局常年法律顾问 东莞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副会长 曾在广东某市公安系统工作11年。担任执业律师后,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审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擅长走私犯罪、诈骗犯罪、毒品犯罪、公职人员犯罪、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等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如原广东省地质局局长(正厅级)欧阳某某受贿案;唯品会近年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郑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央视报道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曾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走私普通货物案;卢某某贩卖毒品案;毕某某诈骗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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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青青 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

六合刑辩团队负责人,庭立方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而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以刑事辩护为专业方向。现只专注办理刑事案件。以匠心精神致力于刑事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取得大量不诉、取保、缓刑、无罪案例。主攻刑事、金融犯罪、刑名交叉、企业合规等刑事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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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团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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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前身为“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总部设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园区内,依托园区优势资源,致力于打造立足于云南本土、放眼全球、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律师行业品牌。 创启以“做客户的伙伴”为服务理念,不止于满足客户所需,更关注实现客户目标的方式,致力于为客户在广泛的业务领域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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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由原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知名刑事风控讲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多数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拥有20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兼任广西区司法厅法律顾问、广西区公安厅维权专家顾问、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提供的大后台,小前台、刑事风控学院和刑事律师联盟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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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是2019年5月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团队化办案,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不求“大而全“,只求”小而精“。 律所成立一年来,我们秉承“把专业做到极致”的办案理念,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主要有: *德合拉加强迫交易案,蒙彦龙寻衅滋事案起诉时四个罪名,经过辩护最后定罪的罪名只有一个。 *张丹丹故意伤害案,被省高院列为刑事观摩庭,兰大法学院组织研究生观摩了庭审。 *马来海麦故意杀人案,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得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 *马进孝滥用职权案免刑 *唐致虎滥用职权案免刑 *李燕私分国有资产案不起诉 *王进海包庇案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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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安所”)。卓安所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一心一意做好刑事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刑事合规、监狱法律服务业务,已办理5000余件刑事案件,实现了刑法常见罪名全覆盖,并为上百万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轻法服务及法律援助。 卓安所不断地追求卓越和成功,作为刑事法律的传播者、刑事风险的管理者、生命自由的捍卫者,秉承“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以客户平安为执业宗旨,致力于让刑事法律服务更有温度和力量。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为你辩护。遇刑案,找卓安。 5000+件刑案 400+锦旗感谢 500+重大影响力案件 300+无罪化处理案件 500+缓刑 500+取保候审 300+死刑案件 500+毒品案件 600+官员案件 卓安的客户理念: 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 卓安的目标: 做一家有价值的律所 让客户满意——为客户创造价值 对员工赋能——提供美好生活方案 让合伙人成长——有职业成就感 在行业做输出——争做引领行业律所 对社会有贡献——推动法治点滴进步 卓安:一家“专精特新”,不一样的律所 一个行业改变,是从客户运营开始的,我们最大的不同在于律所同律师共同创造客户,并赋能律师服务客户。 专:专一、专业、专注 精:精细化分工、精细化产品、精细化作业 特:特色模式、特色运营营、特色激励 新:新组织、新场景、新服务、新生态 卓安:一家高度协作化、流程化、职业化,注重运营分工的律所 团队成立了两大中心:运营中心、业务中心。通过全面采购刑事律师平台的供应链服务,实现流量运营、内容运营、产品运营、客户运营、品牌运营、文化运营、组织运营、财务管理。通过搭建各类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暴力犯罪、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合规业务及相关产品,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一家为全国公检法律师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分享执业技能的律所 卓安律师成为核心导师,在全国刑事律师平台打造以互动训练,以学员为中心的授课模式。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公检法律师四方同堂培训新模式,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卓安导师们足迹遍及百余座城市,为公检法、企业家、公职人员等两万余人,主讲800余场法律职业培训讲座。 卓安:一家以律所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以律师为中心的数字化律所 团队致力于用数字化重新定义刑事法律服务,并成立了自己的数字化技术团队和运营团队。通过打造数字化画像让律所法律服务看得到,数字化再造场景实现律所数字孪生,数字化管理系统让管理高效,让律所的法律服务变得可触、可感、可信。从预约、上门、谈案、签约、服务到留存,通过数字化打造极致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客户体验。围绕律师找业务数字化、做业务数字化、知识服务数字化,全面提升效率,优化体验。 卓安:一家吸引了大量学者、前公安、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等复合型人才的律所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2名博士后、12名博士、10所知名高校教师、16名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40余名资深律师,运营人才、专业人才、专长人才集聚一堂,群策群力从控、辩、审、学等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 卓安:一家产学研一体化的律所 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带领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高超的办案水平,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办案风格在四川乃至全国法律行业内享有盛誉。同时,团队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犯罪类型等进行专项研究,共推出65本专著书籍,200多篇学术论文,参与全国各地行业内数百个学术论坛、分享沙龙。 卓安:一家拥有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服务产品的律所 团队致力打造人性化、透明化、专业化、职业化且高效的极致刑事法律服务体验。围绕客户做全生命周期管理,把刑事法律服务推向前端和后端,为此打造了客户所有场景的刑事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包括轻法服务、普法产品、刑事风控产品、刑事合规产品、刑罚执行阶段的产品 。不仅如此,每个客户不仅有专业的律师服务还配有职业的客户经理。为了让身陷痛苦的客户及家属感受法律的温度和力度,特别制定了 《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手册》、《法律服务产品手册》、《案件质量品控手册》。 卓安:一家平台化职业运营管理,拥有全国刑事领域生态的数字化律所 在全国首创平台化运营,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将律所的运营赋能由平台提供,用互联网思维把刑事领域的传统业务重新做一遍。分工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运营思维、互联网一直贯穿于律所的运营管理中,针对刑事领域垂类产品精耕细作,通过数字化、在线化重塑律所场景和业务场景,律师专注于业务办理和业务提升,便捷高效,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客户体验。同时,通过运营平台建立起全国刑事律师、刑事专业和刑事资源的生态,与全国各地刑事精英形成良性互动,打造良好沟通平台。 卓安:一家深受客户信赖的律所 为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 “李昌奎案” “悍马醉驾案”等案担任辩护。超过30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取得了6个珍贵的无罪判决。大量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罪轻辩护等极好的社会效果及庭审效果,超过5000多名家属及被告人对卓安服务满意度极高,为律师赠送400余面锦旗表示感谢。 卓安:一家拥有全国影响力的律所 卓安业务遍布全国,所承办的大案要案均获得过CCTV,以及各省市电视台报道,引起了《中国法制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卓安深受行业认可,获得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四川省先进党组织、四川省律师行业文化名所等多项荣誉。多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四川旅游学院生态法治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多所高校特邀研究员,为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律协刑事合规委等30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咨询顾问服务,获得100+荣誉表彰。 同时,卓安律师参与授课指导的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司法云庭荟”创新做法就取得了最高检认可——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100例》。中央政法委组织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时任最高院副院长在此次论坛上引用了卓安律师参与授课的全国刑事律师平台·出庭技能培训班培训视频,对这样的律师培训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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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11月18日,是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青年律师吴科、李明炫、高齐、张钢印、蔡倩雯和魏靖鑫等在秦匠刑事律师团队的基础上筹建起来的一家以刑事辩护和非诉(风控)业务为主的综合专业律师平台。 我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 针对刑事业务和律所运营,暨“庭立方”刑事机构协同律所开展与“法律先生”、“法蝉”和“华律网”为合作契机的数字化和模块化律所网络模式,走信息化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新型律所法律专业建设模式,致力于“新基建”和“一带一路”政策形势调整律所的产业与专业对接模块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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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系2020年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地之中”郑州。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其中多名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   团队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精细专业的刑辩服务,主要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同时,团队注重与时俱进,根据企业特性提供优质、专业的刑事合规、刑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作为一家专注办理刑事业务的专业律所,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成为河南最具影响力的刑事律师团队。团队坚持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精湛的证据分析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还分析总结出一套系统完善的辩护流程。从案件的基本进程为主线,将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至审理阶段总结出辩护工作流程,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依靠、整合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的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以专业为本,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原则,以诚信为基本准则,集合团队的集体智慧,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造刑事辩护专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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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忠赢律师团,系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得名取自《论语》“为人谋而不忠乎”,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 (一)刑事辩护、报案控告、刑事诉讼代理;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刑事案件紧急应对处理、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 (三)企业合规专项、刑民交叉业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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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由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亚林领办,现有律师和律所工作人员九十多名,是以刑事辩护为主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的执法监督定点联络单位; 是安徽省仅有的三所全国211重点综合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的本科和硕博研究生定点培养和实习基地; 同时也是全国重点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的实践基地和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律师实务教育实践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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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全国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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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治国 律师

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致力于优化和改变律师行业生态

安治国,中共党员,现任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兰州大学,自执业22年以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担任兰州市律师协会理事、兰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兰州市仲裁委仲裁员、甘肃政法大学实务导师等职位,被兰州市司法局评定为优秀共产党员、兰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律师并享有多项荣誉。执业中始终坚持为委托人服务的原则,努力完成委托事务,力争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力求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委托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团队案例:马某某贩卖毒品案,成功将马某在所贩卖毒品中掺入面粉的行为变更为诈骗,以诈骗罪进行判处。张某某涉嫌强奸罪案,成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撤案。某单位合同诈骗案,法院审判阶段作出单处罚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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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琴 律师

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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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传洲 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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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华加 律师

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

依法辩曲直 仗义论是非

个人简介: 才华加,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学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才华加律师力争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追求法律的正义,从事刑事法律工作10年, 具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参与办理多起青海省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同时开展刑事合规业务,致力于政府工作人员、企业及高管的合规与风险防控,通过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辩护,为各类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合规治理、反舞弊调查、危机应对、合规顾问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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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维笛 律师

湖北立丰(荆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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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惠 律师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专业勤勉

个人简介:高嘉惠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国家心理咨询师,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经济与职务犯罪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佛山市南海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佛山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库成员、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曾任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有多年刑事实务工作经验,常年在原反贪局侦查科、公诉科一线刑事检察岗位办案,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年均办理各类型刑事案件过百宗,刑事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现专注于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控告维权、刑事辩护。 团队案例:1.“飓风68”佛山市某企业特大骗取进出口退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 2.佛山市涉案近30亿元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 3.惠州市某区区长等人贪污、受贿案; 4.佛山安某投资公司 25 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二审介入,发回重审) 5.涉税40亿元海关总署走私十大案例、海关总署督办走私专案多宗 6. 广东省公安厅督办茂名市陈某等40多人涉黑专案 7.佛山市知名企业家卢某涉嫌诈骗案; 8.佛山市梁某等人诈骗案(骗取国家补贴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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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煜 律师

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

做委托人信得过,当事人记得住,老百姓请得起的律师。

个人简介: 张文煜,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14年,专注刑事辩护10+年,擅长刑事案件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刑事专项合规。2009年获得律师资格证,2023年获得高级企业合规师、税务筹划师资格证。现任佛山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张文煜律师办理涉刑事案件数百件,深耕企业顾问业务14+年,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获得撤诉、不批捕、不起诉、从轻、减刑等有效辩护效果。 曾为佛山本地数家企业提供刑事专项合规、刑事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为企业规避了大量的法律风险。多次应邀为企业进行刑事专题法律培训(职务侵占、反商业贿赂、刑事合规等)。 曾参与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热线12》节目,就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典型刑事案件)接受采访;曾应邀参加佛山电视台频道小强热线《热线面对面》栏目,就热点事件为群众出谋划策,预防受骗。 团队案例: 1、代理杨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以正当防卫进行无罪辩护,最后法院采纳部分意见,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 2、代理吴某某容留吸毒案件,检察院采纳律师部分意见,最终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3、代理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检察院采纳律师部分意见,最终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4、代理韦某强奸案件,检察院采纳律师部分意见,最终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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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 律师

浙江泽大(西安)律师事务所

尊重法律,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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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文 律师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用专业开路,用实力说话。

唐学文律师,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大成哈尔滨分所党委组织委员;北京大成诈骗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大成哈尔滨律师所刑辩委副主任。 黑龙江省第二届优秀法律工作者,黑龙江省优秀律师,最高检民行检察咨询“优秀专家”,黑龙江第三届律师辩论大赛最佳辩手,黑龙江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哈尔滨、绥化、黑河三地的裁委仲裁员,哈尔滨市法律专业人才库专家,黑龙江电视台金牌律师。哈尔滨市新阶层联谊会会员。 担任多个政府法律顾问及省内大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长期致力于司法实践,唐学文尤其以刑事、公司、经济纠纷等方面业务见长。承办多起在最高法院胜诉的疑难民商案件及多起无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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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钢 律师

陕西合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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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8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到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H某某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黄露仪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上诉人H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二审辩护意见和补充调查内容,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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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5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2024年3月11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日晚上,龚振中律师主持召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四项会议内容:1.2024年本所的具体工作的计划与安排。2.公布本所相关人员及职务的调整与任命。3.组织全所律师学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禁止炒作案件的相关规定。4.关于本所举办律师协会培训课程的安排与申请。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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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2024年3月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因为检察院临时将L某的下线由22名追加到33名,需要延期审理,变更起诉书,辩护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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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09:5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2024年3月5日全天,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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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08:36

为销售假药上诉人出庭辩护

3月18日上午,张昆杰律师同当地三名律师一起为销售假药罪一案的两位上诉人出庭辩护,庭审开始,张律师就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鉴定人出庭等问题阐明了观点,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庭审临时改为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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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18:38

史纯律律师为H某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

2024年3月18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为H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该案社会影响力力较大,关注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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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2024/03/16

20:42

组织淫秽表演案当庭量刑缓刑

本案事实清楚,主要针对违法所得进行辩护,因为关系到罚金的量刑,辩护意见被采纳,争取到较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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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2024/03/16

09:27

2024年3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灿林前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施某与某微生物制品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开庭。

2024年3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灿林前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施某与某微生物制品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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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王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未成年犯罪,从犯;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六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轮奸;W某系从犯。     封面语: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和W某系从犯,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犯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凌晨,王某(男,2007年3月*日出生)与陈某(男,2007年12月*日出生,已起诉)、朱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杨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张某(女,2010年11月*日出生)和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相遇,分手后,刘某(女)微信联系刘某(男),约定刘某(男)到张某(女)家中玩,在张某(女)家中,陈某、朱某、杨某在受害人张某(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为陈某、朱某、杨某轮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     2023年7月27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王某案发后,其家人没有找律师,受某市法律援军助中心的指派,大直刑辩团队律师赵桂玉博士为王某进行辩护。    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王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赵桂玉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辩护人对其涉嫌强奸罪罪的行为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偶发机会实施了强奸的帮助行为,系本案中的从犯。其本人并没有实施强奸罪的预谋,也没有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到案后,王某能够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主动交代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受害人带来的侵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    王某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表示即便对其适用实刑也愿意接受,这也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之一。    五、从案发原因的角度来看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    恳请检察官结合整个案情,综合考虑惩处的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彰显人民检察官秉公执法与兼顾情理的人文关怀,给予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从宽量刑的机会,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的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2023年12月15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附不诉〖2023〗X号),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办案进路: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及其责任的角度。该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6人,系共同犯罪。经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辩护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未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其作用为:用手机照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其本人也用手扣摸了受害人下体,有猥亵行为。因此,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参与情节较轻,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共犯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该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6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的态度、行为的角度。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即便对其判处实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采取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较小。    第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性教育等有效措施同样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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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4-03-18

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果:裁定发回重审     亮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侵犯知识产权鉴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证据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证据排非问题,结合对刑事案件实体正当与程序正当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二审法院采信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梁某超、李某国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购进或被告人张某、李某国共同经营的山东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行组织生产的卫生护垫、卫生巾白片、包装材料等,分别在山东省乐陵市某村民房、山东省乐陵市某镇某村XXX号等地和山东省某县某镇某村民房等地,组织工人以装袋、封口、装箱等方式,生产假冒“爱生活”注册商标的卫生护垫、卫生巾和与“爱生活”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爱生活”、“爱牛活”卫生护垫、卫生巾,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系山东省乐陵市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梁某超系被告人张某生产窝点的管理者,负责组织工人生产、代发工人工资、接收原材料、发货等工作;被告人李某国系山东省郯城县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6623326元,被告人梁某超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3154655元,被告人李某国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72800元。      三、办案过程     张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其家属(后取得张某本人的委托)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张某提供二审辩护。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张某与其沟通案情 姜烨、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并为其提交上诉状,维护其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2.刑辩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姜烨、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群策群力,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本案证据排非的办案思路。    3.二审承办法官依法沟通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大直刑辩团队及时阅卷、会见上诉人,准确判定该案焦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撰写辩护意见,并于二审开庭日期前将辩护意见寄送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最大限度维护了上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监视居住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等活动时候方可使用戒具,并未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全程使用戒具,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查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认为对于物证的收取违法,没有进行分袋保存,程序不完整、材料不齐全,不能有效防止发生遗漏调换,甚至物证受到污染。 侦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已经无法保证被扣押物品与事后鉴定的物品系同一批物品。因此,该案中,扣押物品及其种类、数量已经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证据。      三、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2年1月14日,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主体资质,对于XX市公安局查获的标有“XXX”商标标识的产品及包装物没有鉴定资格。且经该公司鉴定后,无法确保鉴定前后物品具有同一性,中间是否有产品掉包、数量增减等情形,无法确认。    公安机关应当将查获的产品及包装物,与XX公司对应的产品,委托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的机构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同源,而不应将查获物品交由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因此,辩护人对该份鉴定书的证据三性有异议。     四、鉴定(2023年)第02号“相同的商标”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辩护人不否认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但是,鉴定组人员是否均具备知识产权方面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书中并未随附证明,仅仅有鉴定组人员的签字。    第二,该份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XX市公安局委托送检的商品系前述交付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过的产品,送检产品与公安机关最初查获的产品是否一致,已经无法保障,公安机关以及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均没有提供送检产品交付鉴定时的封装照片,送检产品的送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证实。因此,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送检的产品是否来自于涉案人员存合理怀疑。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     五、办案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六、办案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刑事案件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同等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尤其程序问题,容易人为造就冤假错案。因此,办理该案,大直刑辩团队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包括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原始性等问题上下足了功夫。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通过阅卷、会见上诉人等,从中判断出该案中存在诸多证据问题,直接关系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例如,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的确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鉴定资质,但是,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没有附随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本案的受害公司XX集团没有鉴定资质,侦查机关却将查扣的物品交予其鉴定,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侦查机关查扣物品与交付XX集团鉴定后的物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存疑;同时,侦查机关在对上诉人监视居住期间违法使用戒惧,由此获得的讯问笔录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等。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赢得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模拟对抗、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这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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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024-03-17

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C某某终获轻判。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是否构成自首;犯罪金额模糊 封面语: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C某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C某某的证据。经过辩护工作后,认为C某某构成自首,最终法院认定自首情节,成功促使C某某获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14年至 2021年,C某某在担任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信息化建设、房屋租赁服务项目及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9万元。并在医院体检中心房屋租赁过程中滥用职权,与出租方Y某某私下合谋篡改租赁合同,导致医院多支付Y某某房屋一年租金47.7万元,税费50.64315万元,共计 50.64315万元。 2023年8月14日,C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被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C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C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C某某,向C某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受贿金额、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过程等情况,并告知C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2、经过阅卷工作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C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C某某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的行为理应构成自首,推动听证会的进行,并由此形成辩护意见; 3、积极与C某某亲属相沟通,推动其全额退赃,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4、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1、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监委就已经掌握了Y某某的行贿事实。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包含了主观的判断和考量,不能作为证据。同时,公诉机关出示的《情况说明》,说明了“9月13日走读式谈话中,Y某某交代了给C某某送现金6万元的情况,但未作笔录予以固定。”但这一事实是没有证据证实,也没有其他在案证据能够与《情况说明》相互印证。2023年10月26日,检察院就“是否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进行公开听证。经过检察院对基本案情的介绍,以及辩护人发表意见,三位听证员于当日作出意见,即若无其他补充证据,应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2、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 根据《刑法》第五条,罪责刑要相适应,即是说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到底是多少需要查清楚。公诉机关陈述Y某某承担的费用不应该在医院去报销的观点,辩护人表示同意,但是我们认为违纪和犯罪是两个概念。公诉机关指控的国家利益损失的款项,C某某不是把单位的钱套给其他人,而只是弥补单位原来应当支付的考察等这一部分费用,即使这种行为不符合规定,不符合程序,也仅系违纪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恳请法庭对该笔钱的数额查清并予以扣除。 C某某有全额退赃情节,且本案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经实际追缴,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C某某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且该损失已经实际追缴;C某某已经表示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赃。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量刑上对C某某减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C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0元,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六、办案心得 在贿赂案件中,往往存在自首,如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一般自首,或纪委、监委调查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情形时,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的特殊自首;积极退款、退赃;认罪认罚;先行缴纳罚金;真诚悔罪等等均可以作为量刑辩护时的考量。在本案中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争取到自首的认定,但最终在审判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到受贿罪的自首,致使量刑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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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024-03-14

S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李靖为其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份L某告知S某有路子可以搞到毒品,后S某和W某两人商议共同出资5万元购买冰毒100克用以贩卖,获利五五分成。2月27日W某开车载S某到达成都找到L某,随后L某在某茶馆找到H某意图购买毒品,在H某的介绍下,L某在H某上家处购买到100g冰毒。后L某将100g毒品转卖给W某和S某,三人一同驱车来至X市。由W某联系到D某和M某介绍买家,后因M某担心该事牵连到自己,于是向警方揭发。在警方安排下,M某谎称有人购买毒品约W某和D某至某饭店,后在警方控制下,D某等人被当场抓获。某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几人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S某在被提起公诉后,其家属来至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商瑶律师、李靖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李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S某沟通案情 商瑶、李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会见了S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多次疏导其以及其家属的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商瑶、李靖律师多次会见S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多次约谈S某家属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李靖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与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李靖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检察官以及主审法官就本案的案件证据问题、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等进行详细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对Z某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Z某存在诸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1、辩护人认为S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在案证据及S某的称述,S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全程没有任何反抗,仅在看到民警到来之后便十分配合的跟随警方到案。并且,本案在案证据显示S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而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法》对自首的定义,主动到案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情形。本案S某到案过程符合自首的认定。 2、辩护人认为S某的贩卖行为应属未遂。本案案发时的交易对象M某是公安机关安排的购买人员,也就是说,本案W某等人的毒品,从始至终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购买人,而唯一一次的售卖活动还是在公安机关的安排引导之下完成的,且交易行为也是在公安的掌控之下进行的,属于控制下交付。也即,本案被告人实际上不可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售卖行为,其犯罪目的也不可能实现,而毒品也不可能流入社会。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S某及W某等人曾说过,要是找不到买家就把冰毒扔了算了。故,本案系由S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S某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最终未能实现,因此本案S某的行为应属犯罪未遂。 3、辩护人认为S某系本案从犯。根据在案证据西安市,本案是有L某提起的犯意,而S某全程仅是一名跟随者,且从事之中没有保管、控制过毒品。整个购买毒品及售卖毒品的过程全部是有W某负责实施。S某并未参与,而最终也并未获利。因此,S某对本案贩卖毒品的行为没有主导作用,仅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4、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S某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存在错误。根据在案证据,D某身上的毒品系W某交由其吸食的毒品,因此,辩护人认为该部分毒品不应当计入到S某等人贩卖的毒品数额中。 5、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本案公安机关对案涉毒品的送检时间,以及鉴定机构在提取检材时所采用的方法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故由此做出的鉴定意见也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本案鉴定机构并未对毒品的纯度及含量进行鉴定,而毒品可能存在掺假的情形。并且,鉴定意见并未附有鉴定人年检合格的证明。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6、S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7、S某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案件办理程序存在瑕疵,且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S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属于初犯。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可以对S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S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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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2024-03-13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Z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Z某涉案情节相对轻微,即使涉嫌犯罪,也属于从犯。结合其社会危险性,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Z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本案性质为妨害社会管理类犯罪并非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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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024-03-12

W某涉嫌强奸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刘琳娜为其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事先经过预谋,意欲对某村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G某实施奸淫。2022年5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G某家,X某先进入被害人G某屋子,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且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脱下被害人裤子,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后又叫来犯罪嫌疑人W某又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留宿于G某家。2022年5月29日凌晨W某被村民发现并被现场抓获。X某随后在其家中被抓获。X某与W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X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认为W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W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W某在提出上诉后,因经济情况无能力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W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并对W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发现,本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并不充足。随后辩护人及时去会见了W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通过会见,辩护人发现W某的精神状态与常人有异,可能系精神病患者。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主审法官就本案的证据及W某的精神状态进行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该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其次,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且即使认为W某涉嫌强奸罪,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量刑过重。 1、辩护人认为W某并不构成强奸罪,根据现有材料W某的行为更符合强制猥亵罪。 根据在案DNA鉴定书载明的结论显示,除了现场地面一烟头过滤嘴端检出的STR分型与W某基因型相同,其余送检的卫生纸团、床单上的可疑斑迹、受害人外阴擦拭物、受害人乳头擦拭物、受害人内裤上可疑斑迹中均不含有W某的DNA分型。也就是说,根据该鉴定书无法证明W某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而本案能够体现W某强奸被害人的证据仅为第一被告人X某的供述和W某本人的供述。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X某的供述多处存在不实之处。并且,最重要的是,根据W某X某的笔录,均认可W某是第二个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人,但是鉴定报告却在现场所有的擦拭物中均未检测出W某的DNA分型,却检测出了X某(第一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人)DNA分型,不符合常理。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W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2、W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W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系初犯。 4、W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存在坦白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W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且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W某存在诸多量刑情节,一审判决对W某的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该案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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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2024-03-11

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安治国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马某某进行辩护,获得罪名变更为诈骗并判处的结果。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贩卖毒品罪 结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亮点:罪名的变更辩护;多名公安机关人员参与其中; 焦点:毒品中掺入药品进行加工并售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封面语:马某某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安治国律师的刑辩团队介入后迅速提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问题,结合案件事实的深入研究,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马某某以诈骗罪量刑并判处有期徒刑。   二、案情简介 2001年6月,马某某为给L县公安局搞毒品案子,通过G县XXX镇某汽车修理厂厂长M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M便介绍马某某认识了R(马XX,男,在逃),经双方商定,马某某从R处以每克43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克毒品海洛因,后马某某用该1000克毒品海洛因伙同H某分别于2001年7月20日、2001年7月23日、2001年8月10日、2001年9月15日在XX县XX镇马某某前妻西某家中、及马某某另一前妻何某得家中,用模具、铁架、千斤顶、粉碎机等工具,将扑热息痛药片粉碎,掺入毒品海洛因后,分四次加工成毒品2075克、3669克、3279克、10001克。于2001年7月21日马某某找来彭某运输加工好的2075克毒品(经复检仅含单乙酰吗啡),当彭某携带该毒品至XX公路XX公里处时,被XX市公安局某禁毒大队抓获,2001年12月2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彭某死缓。2001年7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从XX市雇佣出租车司机杨某。让其运输其加工的3279克毒品海洛因,然后让XX州公安局禁毒民警在XX公路一路段将杨某截获。2002年1月17日XX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死刑,2003年5月20日XX州公安局作了撤销案件处理。2001年8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雇佣出租车司机荆某运输其伙同H某加工的3669克毒品海洛因至XX公路XX县某村路段时,让XX县公安局禁毒队民警将荆某抓获。2002年11月2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荆某死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该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二审改判荆某无罪。2001年9月15日,马某某找来奴某为其运输加工好的毒品海洛因10001克。当奴某携带该10001克毒品至XX公路XX公里时,被XX市公安局抓获并从其乘座的出租车内的编制袋里查获毒品海洛因10001克。另,公诉机关在一审中撤回对奴某的起诉。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某伙同他人大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办案过程 案发后,马某某家属委托安治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团队为马某某进行辩护。 安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马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马某某沟通案情 安治国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至看守所向马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安治国律师多次联系办案单位,并及时告知马某某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安治国律师迅速组织自己的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安治国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起诉书指控定性不准,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即没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起诉书也认定“二00一年六月被告人为给L县公安局搞毒品案子,通过G县XX镇某汽车修理厂厂长被告人M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M便介绍马某某认识了R,双方商定,马某某以每克43元从R处购买毒品海洛因1000克,……。”L县公安局局长在另案供述证明给了马某某55000元钱,其中45000元是一公斤毒品的成本,马某某提出加工时买药品用了8000元。最后马某某提出给个整数,就给了马某某55000元,这证明马某某并非以销售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四次加工成假毒品2075克、3699克、3279克、10001克及分别找来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四人运输,也不是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目的是制造假毒案,从中获取提成奖金和其他个人目利益。 客观上被告人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其是XX州公安局、XX区公安局等单位的特情,为了迎合这些公安机关完成毒品任务的心理,事先与办案人员共同策划设置警察陷阱,制造假毒品案件。首先,其购买1000克毒品海洛因是受L县公安局局长等人安排并由该局出资而实施的,最初的目的是搞真毒品案,由于真毒品案没搞成,即演变成后来的假毒品案,涉案公安人员也因徇私枉法罪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他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显然也不应构成此罪。其次,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四次加工毒品,并分别找来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也是分别与相关公安机关有关人员事先策划的,整个行为都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进行的,假毒品并不会流入社会而产生社会危害。而事实上这是这些公安机关的某些人为了完成任务,追求名利,纵容唆使马某某实施上述行为,酿成一个个错案的发生。明某、兴某滥用职权案,丁某、文某、伟某徇私枉法案,足以证明这点。显然,本案侵害的并不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是其他社会关系。 二、被告人马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马某某归案以后,不但协助抓获同案犯M,并且揭发文某等公安人员的犯罪行为,使数起假毒品案真相大白。因此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诈骗罪进行判处。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及马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公安机关的缉毒奖金而购买毒品并掺假加工,以给予运输毒品酬金为诱饵,诱骗他人运输向公安机关谎报他人进行毒品犯罪,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所谓的毒品案件,诈骗公安机关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马某某归案以后,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能够退赔诈骗赃款的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大案。首先,诉讼历时长达3年11个月之久。2002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3年1月16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羁押于XX市看守所。2005年6月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某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现马某某已服刑。 其次,社会影响颇大,舆论压力较大。该案发生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包括《XX晨报》在内的当地各新闻媒体及《法制文萃报》等多家外地媒体纷纷以“惊天假案”“炮制贩毒假案”等为题跟踪报道。 再次,案中有案,案案相连;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彭某运输毒品案、杨某运输毒品案、荆某运输毒品案的事实,揭发出明某、兴某滥用职权案,丁某、文某、伟某等人徇私枉法案,使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案真相大白。 另外,涉案人数众多,且涉及到数位公安禁毒人员。最后,对马某某的定性较难。曾有记者开玩笑说:公安机关对马某某恨之入骨,认为杀十次都不为过。的确,当时的舆论普遍有这种认识,这对马某某非常不利,我们经过反复推敲,多次会见被告,最终顶住压力,做了马某某不构成贩毒罪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马某某的定罪也很棘手,经过一年的审理后认定马某某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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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2024-03-11

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指导李锦辉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7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罪 结果:轻判 亮点:不予认定指控的赌资数额 焦点:涉案赌资数目与参赌人员计算 封面语:李某被控2020年在某APP上建群后组织他人以“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2803886.66元。拓安刑辩团队苏春妹和李锦辉律师共同讨论和研究,李锦辉律师具体承办,一致认为指控的参赌人数和赌资数额计算错误。最终法院采纳李律师提出的指控数额不清,参赌人数不清的观点,判定李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李某在某APP上注册账号,并用该账号组建了多个群组和制定赌博规则,组织多人在该群以“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经鉴定,群组去重后用户ID数为5716个。经统计,群组参与赌博的群员及群主发出的红包数额累计52803886.66元   三、办案过程 1、李锦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前往法院阅卷,前后跑了三次才阅到卷,为了尽早阅到卷。李律师可谓是拼了。 2、认真查阅完卷宗后,发现此类案件是依托即时聊天软件进行的新型赌博类犯罪。 3、团队研究此类新型赌博类犯罪的特点,寻找、讨论挖掘可能的辩点、确定辩点。发现是在微信红包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开设赌场方式。在详细了解了赌场开设方式和赌博玩法后,李律师结合开设赌场者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匿名、快捷的特点,实际上赌资投入并不大,往往是利用数万元的赌资不断循环往复在各个赌博群中收发红包,而公诉机关的指控数额存在着无法查清循环投入的赌资的问题。 4、围绕辩点,通过法庭调查的法庭发问环节呈现指控疑点。李锦辉律师抓住这一关键疑点,在法庭发问中,详细询问了几万元的资金如何在数十个赌博群中流转的过程,在辩护意见中详细阐述了赌资重复计算的过程。 5、最终说服法院否认了公诉机关提出的犯罪金额,做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四、办案思路 李某开设赌场赌资计算错误,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五千多万元存在大规模重复计算。 参与赌博的人数无法确定。 李某获利的金额存在疑问。 李某应当是从犯。本案中,提出建群的是陆某某,教会李某如何操作软件的是陆某某,提出制造假象吸引其他人拉自己的托进群的也是陆某某,陆某某处于指挥、引导、策划的关键作用,李某只是负责具体操作,其行为具有被动性、辅助性,所起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 李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李某是在疫情防控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下,走投无路而心存侥幸进行的犯罪活动,只在2020年进行过几个月,社会影响小。且李某从犯罪活动中所得极少,社会危害轻微,可以适当对其从宽处罚。鉴于李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小,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综上,李某愿意认罪,请合议庭查清李某的所得金额及其在与陆某某合作中的地位,将其定为从犯,对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六、办案心得 网络开设赌场作为新型犯罪案件,由于目前侦查手段局限,公安机关难以做到查清楚赌资数额的问题,往往导致重复计算。承办律师检索的各地网络开设赌场案,因为赌资数额重复计算被法院否认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赌资重复计算可以作为一个常见的有力辩点。公诉机关以参赌人数指控犯罪也面临着人数有可能重复计算的问题。这两个数额往往难以查清,是这类案件的辩护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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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43

与检察官沟通

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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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C某某进行会见,交换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同日,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马某某等人就其控告贵州G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024年3月17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C某某进行会见,交换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双方就辩护意见进行充分交流。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马某某等人就其控告贵州G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双方进行充分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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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准备C某某的会见材料及其他材料;同日,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审查马某某控告贵州G公司的控告材料

2024年3月1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准备C某某的会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案件目前已移交审查起诉阶段。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审查马某某控告贵州G公司的控告材料,为所需材料进行查缺补漏,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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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8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到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H某某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黄露仪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上诉人H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二审辩护意见和补充调查内容,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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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7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2024年3月14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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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6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见证上海第三分检的公诉人与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1年3个月,罚金为10万元

2024年3月13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见证上海第三分检的公诉人与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1年3个月,罚金为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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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6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其同意在量刑1年左右时作认罪认罚

2024年3月12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其同意在量刑1年左右时作认罪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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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024/03/19

10:05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2024年3月11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日晚上,龚振中律师主持召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四项会议内容:1.2024年本所的具体工作的计划与安排。2.公布本所相关人员及职务的调整与任命。3.组织全所律师学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禁止炒作案件的相关规定。4.关于本所举办律师协会培训课程的安排与申请。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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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2021

什么是拘留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到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法

09-28

2021

刑事拘留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

03-19

2024

被人挑衅怎么合法反击? 学会拿起法律武器

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我们不能想着以暴制暴,要用文明的方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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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前身为“云南聿展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总部设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园区内,依托园区优势资源,致力于打造立足于云南本土、放眼全球、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律师行业品牌。 创启以“做客户的伙伴”为服务理念,不止于满足客户所需,更关注实现客户目标的方式,致力于为客户在广泛的业务领域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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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由原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知名刑事风控讲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多数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拥有20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兼任广西区司法厅法律顾问、广西区公安厅维权专家顾问、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提供的大后台,小前台、刑事风控学院和刑事律师联盟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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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是2019年5月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承团队化办案,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理念,打造真正意义上的精品、专业刑事律所。不求“大而全“,只求”小而精“。 律所成立一年来,我们秉承“把专业做到极致”的办案理念,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主要有: *德合拉加强迫交易案,蒙彦龙寻衅滋事案起诉时四个罪名,经过辩护最后定罪的罪名只有一个。 *张丹丹故意伤害案,被省高院列为刑事观摩庭,兰大法学院组织研究生观摩了庭审。 *马来海麦故意杀人案,经过律师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得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 *马进孝滥用职权案免刑 *唐致虎滥用职权案免刑 *李燕私分国有资产案不起诉 *王进海包庇案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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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安所”)。卓安所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一心一意做好刑事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刑事合规、监狱法律服务业务,已办理5000余件刑事案件,实现了刑法常见罪名全覆盖,并为上百万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轻法服务及法律援助。 卓安所不断地追求卓越和成功,作为刑事法律的传播者、刑事风险的管理者、生命自由的捍卫者,秉承“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以客户平安为执业宗旨,致力于让刑事法律服务更有温度和力量。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我为你辩护。遇刑案,找卓安。 5000+件刑案 400+锦旗感谢 500+重大影响力案件 300+无罪化处理案件 500+缓刑 500+取保候审 300+死刑案件 500+毒品案件 600+官员案件 卓安的客户理念: 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 卓安的目标: 做一家有价值的律所 让客户满意——为客户创造价值 对员工赋能——提供美好生活方案 让合伙人成长——有职业成就感 在行业做输出——争做引领行业律所 对社会有贡献——推动法治点滴进步 卓安:一家“专精特新”,不一样的律所 一个行业改变,是从客户运营开始的,我们最大的不同在于律所同律师共同创造客户,并赋能律师服务客户。 专:专一、专业、专注 精:精细化分工、精细化产品、精细化作业 特:特色模式、特色运营营、特色激励 新:新组织、新场景、新服务、新生态 卓安:一家高度协作化、流程化、职业化,注重运营分工的律所 团队成立了两大中心:运营中心、业务中心。通过全面采购刑事律师平台的供应链服务,实现流量运营、内容运营、产品运营、客户运营、品牌运营、文化运营、组织运营、财务管理。通过搭建各类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暴力犯罪、食品药品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合规业务及相关产品,为客户提供最有体验的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一家为全国公检法律师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分享执业技能的律所 卓安律师成为核心导师,在全国刑事律师平台打造以互动训练,以学员为中心的授课模式。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公检法律师四方同堂培训新模式,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卓安导师们足迹遍及百余座城市,为公检法、企业家、公职人员等两万余人,主讲800余场法律职业培训讲座。 卓安:一家以律所为中心、以客户为中心、以律师为中心的数字化律所 团队致力于用数字化重新定义刑事法律服务,并成立了自己的数字化技术团队和运营团队。通过打造数字化画像让律所法律服务看得到,数字化再造场景实现律所数字孪生,数字化管理系统让管理高效,让律所的法律服务变得可触、可感、可信。从预约、上门、谈案、签约、服务到留存,通过数字化打造极致客户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客户体验。围绕律师找业务数字化、做业务数字化、知识服务数字化,全面提升效率,优化体验。 卓安:一家吸引了大量学者、前公安、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等复合型人才的律所 深耕刑事领域20余年,2名博士后、12名博士、10所知名高校教师、16名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40余名资深律师,运营人才、专业人才、专长人才集聚一堂,群策群力从控、辩、审、学等不同视角共同探讨案件,只为做最好的辩护。 卓安:一家产学研一体化的律所 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成安博士担任首席律师,带领北京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高超的办案水平,及以客户为中心的办案风格在四川乃至全国法律行业内享有盛誉。同时,团队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犯罪类型等进行专项研究,共推出65本专著书籍,200多篇学术论文,参与全国各地行业内数百个学术论坛、分享沙龙。 卓安:一家拥有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服务产品的律所 团队致力打造人性化、透明化、专业化、职业化且高效的极致刑事法律服务体验。围绕客户做全生命周期管理,把刑事法律服务推向前端和后端,为此打造了客户所有场景的刑事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包括轻法服务、普法产品、刑事风控产品、刑事合规产品、刑罚执行阶段的产品 。不仅如此,每个客户不仅有专业的律师服务还配有职业的客户经理。为了让身陷痛苦的客户及家属感受法律的温度和力度,特别制定了 《客户全生命周期管理手册》、《法律服务产品手册》、《案件质量品控手册》。 卓安:一家平台化职业运营管理,拥有全国刑事领域生态的数字化律所 在全国首创平台化运营,通过委托运营的方式,将律所的运营赋能由平台提供,用互联网思维把刑事领域的传统业务重新做一遍。分工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运营思维、互联网一直贯穿于律所的运营管理中,针对刑事领域垂类产品精耕细作,通过数字化、在线化重塑律所场景和业务场景,律师专注于业务办理和业务提升,便捷高效,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增强客户体验。同时,通过运营平台建立起全国刑事律师、刑事专业和刑事资源的生态,与全国各地刑事精英形成良性互动,打造良好沟通平台。 卓安:一家深受客户信赖的律所 为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 “李昌奎案” “悍马醉驾案”等案担任辩护。超过30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取得了6个珍贵的无罪判决。大量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罪轻辩护等极好的社会效果及庭审效果,超过5000多名家属及被告人对卓安服务满意度极高,为律师赠送400余面锦旗表示感谢。 卓安:一家拥有全国影响力的律所 卓安业务遍布全国,所承办的大案要案均获得过CCTV,以及各省市电视台报道,引起了《中国法制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卓安深受行业认可,获得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建标准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四川省先进党组织、四川省律师行业文化名所等多项荣誉。多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四川旅游学院生态法治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多所高校特邀研究员,为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律协刑事合规委等30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咨询顾问服务,获得100+荣誉表彰。 同时,卓安律师参与授课指导的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司法云庭荟”创新做法就取得了最高检认可——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创新100例》。中央政法委组织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时任最高院副院长在此次论坛上引用了卓安律师参与授课的全国刑事律师平台·出庭技能培训班培训视频,对这样的律师培训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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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11月18日,是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青年律师吴科、李明炫、高齐、张钢印、蔡倩雯和魏靖鑫等在秦匠刑事律师团队的基础上筹建起来的一家以刑事辩护和非诉(风控)业务为主的综合专业律师平台。 我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 针对刑事业务和律所运营,暨“庭立方”刑事机构协同律所开展与“法律先生”、“法蝉”和“华律网”为合作契机的数字化和模块化律所网络模式,走信息化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新型律所法律专业建设模式,致力于“新基建”和“一带一路”政策形势调整律所的产业与专业对接模块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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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系2020年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地之中”郑州。团队成员由一群法律功底深厚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其中多名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   团队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实践经验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精细专业的刑辩服务,主要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同时,团队注重与时俱进,根据企业特性提供优质、专业的刑事合规、刑事风险控制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作为一家专注办理刑事业务的专业律所,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成为河南最具影响力的刑事律师团队。团队坚持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精湛的证据分析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团队还分析总结出一套系统完善的辩护流程。从案件的基本进程为主线,将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至审理阶段总结出辩护工作流程,力求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依靠、整合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的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以专业为本,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最高原则,以诚信为基本准则,集合团队的集体智慧,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打造刑事辩护专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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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忠赢律师团,系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刑事专业团队,得名取自《论语》“为人谋而不忠乎”,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标准化、可视化、人性化”的一站式优质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 (一)刑事辩护、报案控告、刑事诉讼代理; (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刑事案件紧急应对处理、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 (三)企业合规专项、刑民交叉业务、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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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由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亚林领办,现有律师和律所工作人员九十多名,是以刑事辩护为主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律师执业权益保护的执法监督定点联络单位; 是安徽省仅有的三所全国211重点综合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的本科和硕博研究生定点培养和实习基地; 同时也是全国重点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的实践基地和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律师实务教育实践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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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8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到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H某某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黄露仪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上诉人H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二审辩护意见和补充调查内容,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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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5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2024年3月11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日晚上,龚振中律师主持召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四项会议内容:1.2024年本所的具体工作的计划与安排。2.公布本所相关人员及职务的调整与任命。3.组织全所律师学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禁止炒作案件的相关规定。4.关于本所举办律师协会培训课程的安排与申请。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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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2024年3月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因为检察院临时将L某的下线由22名追加到33名,需要延期审理,变更起诉书,辩护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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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09:5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2024年3月5日全天,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等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参加J某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一审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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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4.03.19

08:36

为销售假药上诉人出庭辩护

3月18日上午,张昆杰律师同当地三名律师一起为销售假药罪一案的两位上诉人出庭辩护,庭审开始,张律师就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鉴定人出庭等问题阐明了观点,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庭审临时改为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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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4.03.18

18:38

史纯律律师为H某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

2024年3月18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为H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出庭辩护,该案社会影响力力较大,关注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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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20:42

组织淫秽表演案当庭量刑缓刑

本案事实清楚,主要针对违法所得进行辩护,因为关系到罚金的量刑,辩护意见被采纳,争取到较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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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9:27

2024年3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灿林前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施某与某微生物制品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开庭。

2024年3月15日,天倪律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王灿林前往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就施某与某微生物制品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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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王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未成年犯罪,从犯;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六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轮奸;W某系从犯。     封面语:W某涉嫌强奸罪(轮奸),大直刑辩团队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和W某系从犯,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犯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凌晨,王某(男,2007年3月*日出生)与陈某(男,2007年12月*日出生,已起诉)、朱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杨某(男,2007年5月*日出生,已起诉)、刘某(男,2006年10月*日出生,已起诉)等人在酒吧门口等张某(女,2010年11月*日出生)和刘某(女,2011年7月*日出生)相遇,分手后,刘某(女)微信联系刘某(男),约定刘某(男)到张某(女)家中玩,在张某(女)家中,陈某、朱某、杨某在受害人张某(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轮流与张某(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为陈某、朱某、杨某轮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提供帮助。     2023年7月27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王某案发后,其家人没有找律师,受某市法律援军助中心的指派,大直刑辩团队律师赵桂玉博士为王某进行辩护。    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王某沟通案情    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光明律师多次联系王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赵桂玉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辩护人对其涉嫌强奸罪罪的行为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王某属于偶发机会实施了强奸的帮助行为,系本案中的从犯。其本人并没有实施强奸罪的预谋,也没有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    到案后,王某能够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主动交代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受害人带来的侵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    王某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处;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表示即便对其适用实刑也愿意接受,这也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之一。    五、从案发原因的角度来看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    恳请检察官结合整个案情,综合考虑惩处的法治效应与社会效应,彰显人民检察官秉公执法与兼顾情理的人文关怀,给予王某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从宽量刑的机会,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某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的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    2023年12月15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附不诉〖2023〗X号),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办案进路:    第一,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及其责任的角度。该案中,涉案犯罪嫌疑人共6人,系共同犯罪。经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情后,辩护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并未实施强奸的实行行为,其作用为:用手机照亮,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其本人也用手扣摸了受害人下体,有猥亵行为。因此,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参与情节较轻,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共犯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该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6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罪悔罪的态度、行为的角度。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即便对其判处实刑,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这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采取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较小。    第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与惩处”相辅的刑事政策。    该案中受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对孩子性教育的缺失、未成年人自身对性充满好奇、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偶发机会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发生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讲到: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我国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性教育等有效措施同样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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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果:裁定发回重审     亮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侵犯知识产权鉴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封面语:民营企业家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证据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证据排非问题,结合对刑事案件实体正当与程序正当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二审法院采信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梁某超、李某国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购进或被告人张某、李某国共同经营的山东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自行组织生产的卫生护垫、卫生巾白片、包装材料等,分别在山东省乐陵市某村民房、山东省乐陵市某镇某村XXX号等地和山东省某县某镇某村民房等地,组织工人以装袋、封口、装箱等方式,生产假冒“爱生活”注册商标的卫生护垫、卫生巾和与“爱生活”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爱生活”、“爱牛活”卫生护垫、卫生巾,并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系山东省乐陵市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被告人梁某超系被告人张某生产窝点的管理者,负责组织工人生产、代发工人工资、接收原材料、发货等工作;被告人李某国系山东省郯城县生产窝点老板,负责组织人员、出资、联系包装材料、销售等全面工作。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6623326元,被告人梁某超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3154655元,被告人李某国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72800元。      三、办案过程     张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其家属(后取得张某本人的委托)委托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姜烨、赵桂玉律师为张某提供二审辩护。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本案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张某与其沟通案情 姜烨、赵桂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涉案罪名构成要件,询问其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况,并为其提交上诉状,维护其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2.刑辩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姜烨、赵桂玉律师迅速组织大直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群策群力,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本案证据排非的办案思路。    3.二审承办法官依法沟通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大直刑辩团队及时阅卷、会见上诉人,准确判定该案焦点,围绕案件核心问题撰写辩护意见,并于二审开庭日期前将辩护意见寄送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最大限度维护了上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监视居住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等活动时候方可使用戒具,并未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全程使用戒具,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查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认为对于物证的收取违法,没有进行分袋保存,程序不完整、材料不齐全,不能有效防止发生遗漏调换,甚至物证受到污染。 侦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已经无法保证被扣押物品与事后鉴定的物品系同一批物品。因此,该案中,扣押物品及其种类、数量已经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证据。      三、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2年1月14日,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主体资质,对于XX市公安局查获的标有“XXX”商标标识的产品及包装物没有鉴定资格。且经该公司鉴定后,无法确保鉴定前后物品具有同一性,中间是否有产品掉包、数量增减等情形,无法确认。    公安机关应当将查获的产品及包装物,与XX公司对应的产品,委托具有专门鉴定资质的机构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同源,而不应将查获物品交由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因此,辩护人对该份鉴定书的证据三性有异议。     四、鉴定(2023年)第02号“相同的商标”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辩护人不否认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但是,鉴定组人员是否均具备知识产权方面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书中并未随附证明,仅仅有鉴定组人员的签字。    第二,该份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XX市公安局委托送检的商品系前述交付苏州XX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过的产品,送检产品与公安机关最初查获的产品是否一致,已经无法保障,公安机关以及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均没有提供送检产品交付鉴定时的封装照片,送检产品的送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证实。因此,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送检的产品是否来自于涉案人员存合理怀疑。    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     五、办案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六、办案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刑事案件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同等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尤其程序问题,容易人为造就冤假错案。因此,办理该案,大直刑辩团队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包括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原始性等问题上下足了功夫。    大直刑辩团队姜烨、赵桂玉律师通过阅卷、会见上诉人等,从中判断出该案中存在诸多证据问题,直接关系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例如,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的确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鉴定资质,但是,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没有附随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本案的受害公司XX集团没有鉴定资质,侦查机关却将查扣的物品交予其鉴定,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侦查机关查扣物品与交付XX集团鉴定后的物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存疑;同时,侦查机关在对上诉人监视居住期间违法使用戒惧,由此获得的讯问笔录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等。    大直刑辩团队深知:我们办理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唯有百倍付出、尽职尽责,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赢得制胜的关键。为此,大直刑辩团队不惜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模拟对抗、打磨案件、聚焦辩点,为的就是打赢这场“看不到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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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7

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C某某终获轻判。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是否构成自首;犯罪金额模糊 封面语:C某某涉嫌受贿罪、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C某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C某某的证据。经过辩护工作后,认为C某某构成自首,最终法院认定自首情节,成功促使C某某获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14年至 2021年,C某某在担任医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信息化建设、房屋租赁服务项目及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9万元。并在医院体检中心房屋租赁过程中滥用职权,与出租方Y某某私下合谋篡改租赁合同,导致医院多支付Y某某房屋一年租金47.7万元,税费50.64315万元,共计 50.64315万元。 2023年8月14日,C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被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C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C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C某某,向C某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受贿金额、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过程等情况,并告知C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2、经过阅卷工作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C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C某某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实的行为理应构成自首,推动听证会的进行,并由此形成辩护意见; 3、积极与C某某亲属相沟通,推动其全额退赃,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4、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1、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监委就已经掌握了Y某某的行贿事实。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包含了主观的判断和考量,不能作为证据。同时,公诉机关出示的《情况说明》,说明了“9月13日走读式谈话中,Y某某交代了给C某某送现金6万元的情况,但未作笔录予以固定。”但这一事实是没有证据证实,也没有其他在案证据能够与《情况说明》相互印证。2023年10月26日,检察院就“是否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进行公开听证。经过检察院对基本案情的介绍,以及辩护人发表意见,三位听证员于当日作出意见,即若无其他补充证据,应认定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因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 2、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 根据《刑法》第五条,罪责刑要相适应,即是说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到底是多少需要查清楚。公诉机关陈述Y某某承担的费用不应该在医院去报销的观点,辩护人表示同意,但是我们认为违纪和犯罪是两个概念。公诉机关指控的国家利益损失的款项,C某某不是把单位的钱套给其他人,而只是弥补单位原来应当支付的考察等这一部分费用,即使这种行为不符合规定,不符合程序,也仅系违纪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恳请法庭对该笔钱的数额查清并予以扣除。 C某某有全额退赃情节,且本案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已经实际追缴,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C某某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C某某构成受贿罪的自首;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的数额不准确,且该损失已经实际追缴;C某某已经表示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赃。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量刑上对C某某减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C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0元,犯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六、办案心得 在贿赂案件中,往往存在自首,如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一般自首,或纪委、监委调查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情形时,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的特殊自首;积极退款、退赃;认罪认罚;先行缴纳罚金;真诚悔罪等等均可以作为量刑辩护时的考量。在本案中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争取到自首的认定,但最终在审判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到受贿罪的自首,致使量刑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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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4.03.14

S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李靖为其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份L某告知S某有路子可以搞到毒品,后S某和W某两人商议共同出资5万元购买冰毒100克用以贩卖,获利五五分成。2月27日W某开车载S某到达成都找到L某,随后L某在某茶馆找到H某意图购买毒品,在H某的介绍下,L某在H某上家处购买到100g冰毒。后L某将100g毒品转卖给W某和S某,三人一同驱车来至X市。由W某联系到D某和M某介绍买家,后因M某担心该事牵连到自己,于是向警方揭发。在警方安排下,M某谎称有人购买毒品约W某和D某至某饭店,后在警方控制下,D某等人被当场抓获。某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几人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S某在被提起公诉后,其家属来至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商瑶律师、李靖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李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S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S某沟通案情 商瑶、李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会见了S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多次疏导其以及其家属的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商瑶、李靖律师多次会见S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多次约谈S某家属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李靖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与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李靖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检察官以及主审法官就本案的案件证据问题、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等进行详细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对Z某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Z某存在诸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1、辩护人认为S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在案证据及S某的称述,S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全程没有任何反抗,仅在看到民警到来之后便十分配合的跟随警方到案。并且,本案在案证据显示S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而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法》对自首的定义,主动到案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情形。本案S某到案过程符合自首的认定。 2、辩护人认为S某的贩卖行为应属未遂。本案案发时的交易对象M某是公安机关安排的购买人员,也就是说,本案W某等人的毒品,从始至终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购买人,而唯一一次的售卖活动还是在公安机关的安排引导之下完成的,且交易行为也是在公安的掌控之下进行的,属于控制下交付。也即,本案被告人实际上不可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售卖行为,其犯罪目的也不可能实现,而毒品也不可能流入社会。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S某及W某等人曾说过,要是找不到买家就把冰毒扔了算了。故,本案系由S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S某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最终未能实现,因此本案S某的行为应属犯罪未遂。 3、辩护人认为S某系本案从犯。根据在案证据西安市,本案是有L某提起的犯意,而S某全程仅是一名跟随者,且从事之中没有保管、控制过毒品。整个购买毒品及售卖毒品的过程全部是有W某负责实施。S某并未参与,而最终也并未获利。因此,S某对本案贩卖毒品的行为没有主导作用,仅起到了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4、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S某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存在错误。根据在案证据,D某身上的毒品系W某交由其吸食的毒品,因此,辩护人认为该部分毒品不应当计入到S某等人贩卖的毒品数额中。 5、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本案公安机关对案涉毒品的送检时间,以及鉴定机构在提取检材时所采用的方法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故由此做出的鉴定意见也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本案鉴定机构并未对毒品的纯度及含量进行鉴定,而毒品可能存在掺假的情形。并且,鉴定意见并未附有鉴定人年检合格的证明。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瑕疵,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6、S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7、S某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案件办理程序存在瑕疵,且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S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属于初犯。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可以对S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部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S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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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Z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Z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Z某涉案情节相对轻微,即使涉嫌犯罪,也属于从犯。结合其社会危险性,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Z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本案性质为妨害社会管理类犯罪并非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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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W某涉嫌强奸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刘琳娜为其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事先经过预谋,意欲对某村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G某实施奸淫。2022年5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G某家,X某先进入被害人G某屋子,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且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脱下被害人裤子,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后又叫来犯罪嫌疑人W某又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留宿于G某家。2022年5月29日凌晨W某被村民发现并被现场抓获。X某随后在其家中被抓获。X某与W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X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认为W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W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W某在提出上诉后,因经济情况无能力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W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并对W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发现,本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并不充足。随后辩护人及时去会见了W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通过会见,辩护人发现W某的精神状态与常人有异,可能系精神病患者。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主审法官就本案的证据及W某的精神状态进行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该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其次,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且即使认为W某涉嫌强奸罪,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量刑过重。 1、辩护人认为W某并不构成强奸罪,根据现有材料W某的行为更符合强制猥亵罪。 根据在案DNA鉴定书载明的结论显示,除了现场地面一烟头过滤嘴端检出的STR分型与W某基因型相同,其余送检的卫生纸团、床单上的可疑斑迹、受害人外阴擦拭物、受害人乳头擦拭物、受害人内裤上可疑斑迹中均不含有W某的DNA分型。也就是说,根据该鉴定书无法证明W某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而本案能够体现W某强奸被害人的证据仅为第一被告人X某的供述和W某本人的供述。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X某的供述多处存在不实之处。并且,最重要的是,根据W某X某的笔录,均认可W某是第二个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人,但是鉴定报告却在现场所有的擦拭物中均未检测出W某的DNA分型,却检测出了X某(第一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人)DNA分型,不符合常理。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W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2、W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W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系初犯。 4、W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存在坦白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W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且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W某存在诸多量刑情节,一审判决对W某的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该案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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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安治国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马某某进行辩护,获得罪名变更为诈骗并判处的结果。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贩卖毒品罪 结果: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亮点:罪名的变更辩护;多名公安机关人员参与其中; 焦点:毒品中掺入药品进行加工并售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封面语:马某某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安治国律师的刑辩团队介入后迅速提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问题,结合案件事实的深入研究,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马某某以诈骗罪量刑并判处有期徒刑。   二、案情简介 2001年6月,马某某为给L县公安局搞毒品案子,通过G县XXX镇某汽车修理厂厂长M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M便介绍马某某认识了R(马XX,男,在逃),经双方商定,马某某从R处以每克43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克毒品海洛因,后马某某用该1000克毒品海洛因伙同H某分别于2001年7月20日、2001年7月23日、2001年8月10日、2001年9月15日在XX县XX镇马某某前妻西某家中、及马某某另一前妻何某得家中,用模具、铁架、千斤顶、粉碎机等工具,将扑热息痛药片粉碎,掺入毒品海洛因后,分四次加工成毒品2075克、3669克、3279克、10001克。于2001年7月21日马某某找来彭某运输加工好的2075克毒品(经复检仅含单乙酰吗啡),当彭某携带该毒品至XX公路XX公里处时,被XX市公安局某禁毒大队抓获,2001年12月2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彭某死缓。2001年7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从XX市雇佣出租车司机杨某。让其运输其加工的3279克毒品海洛因,然后让XX州公安局禁毒民警在XX公路一路段将杨某截获。2002年1月17日XX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死刑,2003年5月20日XX州公安局作了撤销案件处理。2001年8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雇佣出租车司机荆某运输其伙同H某加工的3669克毒品海洛因至XX公路XX县某村路段时,让XX县公安局禁毒队民警将荆某抓获。2002年11月2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荆某死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该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二审改判荆某无罪。2001年9月15日,马某某找来奴某为其运输加工好的毒品海洛因10001克。当奴某携带该10001克毒品至XX公路XX公里时,被XX市公安局抓获并从其乘座的出租车内的编制袋里查获毒品海洛因10001克。另,公诉机关在一审中撤回对奴某的起诉。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某伙同他人大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三、办案过程 案发后,马某某家属委托安治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团队为马某某进行辩护。 安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马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马某某沟通案情 安治国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至看守所向马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安治国律师多次联系办案单位,并及时告知马某某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安治国律师迅速组织自己的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安治国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起诉书指控定性不准,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即没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起诉书也认定“二00一年六月被告人为给L县公安局搞毒品案子,通过G县XX镇某汽车修理厂厂长被告人M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M便介绍马某某认识了R,双方商定,马某某以每克43元从R处购买毒品海洛因1000克,……。”L县公安局局长在另案供述证明给了马某某55000元钱,其中45000元是一公斤毒品的成本,马某某提出加工时买药品用了8000元。最后马某某提出给个整数,就给了马某某55000元,这证明马某某并非以销售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四次加工成假毒品2075克、3699克、3279克、10001克及分别找来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四人运输,也不是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目的是制造假毒案,从中获取提成奖金和其他个人目利益。 客观上被告人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其是XX州公安局、XX区公安局等单位的特情,为了迎合这些公安机关完成毒品任务的心理,事先与办案人员共同策划设置警察陷阱,制造假毒品案件。首先,其购买1000克毒品海洛因是受L县公安局局长等人安排并由该局出资而实施的,最初的目的是搞真毒品案,由于真毒品案没搞成,即演变成后来的假毒品案,涉案公安人员也因徇私枉法罪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他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显然也不应构成此罪。其次,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四次加工毒品,并分别找来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也是分别与相关公安机关有关人员事先策划的,整个行为都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进行的,假毒品并不会流入社会而产生社会危害。而事实上这是这些公安机关的某些人为了完成任务,追求名利,纵容唆使马某某实施上述行为,酿成一个个错案的发生。明某、兴某滥用职权案,丁某、文某、伟某徇私枉法案,足以证明这点。显然,本案侵害的并不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是其他社会关系。 二、被告人马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马某某归案以后,不但协助抓获同案犯M,并且揭发文某等公安人员的犯罪行为,使数起假毒品案真相大白。因此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诈骗罪进行判处。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及马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公安机关的缉毒奖金而购买毒品并掺假加工,以给予运输毒品酬金为诱饵,诱骗他人运输向公安机关谎报他人进行毒品犯罪,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所谓的毒品案件,诈骗公安机关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马某某归案以后,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能够退赔诈骗赃款的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大案。首先,诉讼历时长达3年11个月之久。2002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3年1月16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羁押于XX市看守所。2005年6月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某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现马某某已服刑。 其次,社会影响颇大,舆论压力较大。该案发生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包括《XX晨报》在内的当地各新闻媒体及《法制文萃报》等多家外地媒体纷纷以“惊天假案”“炮制贩毒假案”等为题跟踪报道。 再次,案中有案,案案相连;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彭某运输毒品案、杨某运输毒品案、荆某运输毒品案的事实,揭发出明某、兴某滥用职权案,丁某、文某、伟某等人徇私枉法案,使彭某、杨某、荆某、奴某等案真相大白。 另外,涉案人数众多,且涉及到数位公安禁毒人员。最后,对马某某的定性较难。曾有记者开玩笑说:公安机关对马某某恨之入骨,认为杀十次都不为过。的确,当时的舆论普遍有这种认识,这对马某某非常不利,我们经过反复推敲,多次会见被告,最终顶住压力,做了马某某不构成贩毒罪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马某某的定罪也很棘手,经过一年的审理后认定马某某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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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指导李锦辉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7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罪 结果:轻判 亮点:不予认定指控的赌资数额 焦点:涉案赌资数目与参赌人员计算 封面语:李某被控2020年在某APP上建群后组织他人以“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2803886.66元。拓安刑辩团队苏春妹和李锦辉律师共同讨论和研究,李锦辉律师具体承办,一致认为指控的参赌人数和赌资数额计算错误。最终法院采纳李律师提出的指控数额不清,参赌人数不清的观点,判定李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李某在某APP上注册账号,并用该账号组建了多个群组和制定赌博规则,组织多人在该群以“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经鉴定,群组去重后用户ID数为5716个。经统计,群组参与赌博的群员及群主发出的红包数额累计52803886.66元   三、办案过程 1、李锦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前往法院阅卷,前后跑了三次才阅到卷,为了尽早阅到卷。李律师可谓是拼了。 2、认真查阅完卷宗后,发现此类案件是依托即时聊天软件进行的新型赌博类犯罪。 3、团队研究此类新型赌博类犯罪的特点,寻找、讨论挖掘可能的辩点、确定辩点。发现是在微信红包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开设赌场方式。在详细了解了赌场开设方式和赌博玩法后,李律师结合开设赌场者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匿名、快捷的特点,实际上赌资投入并不大,往往是利用数万元的赌资不断循环往复在各个赌博群中收发红包,而公诉机关的指控数额存在着无法查清循环投入的赌资的问题。 4、围绕辩点,通过法庭调查的法庭发问环节呈现指控疑点。李锦辉律师抓住这一关键疑点,在法庭发问中,详细询问了几万元的资金如何在数十个赌博群中流转的过程,在辩护意见中详细阐述了赌资重复计算的过程。 5、最终说服法院否认了公诉机关提出的犯罪金额,做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四、办案思路 李某开设赌场赌资计算错误,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五千多万元存在大规模重复计算。 参与赌博的人数无法确定。 李某获利的金额存在疑问。 李某应当是从犯。本案中,提出建群的是陆某某,教会李某如何操作软件的是陆某某,提出制造假象吸引其他人拉自己的托进群的也是陆某某,陆某某处于指挥、引导、策划的关键作用,李某只是负责具体操作,其行为具有被动性、辅助性,所起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 李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李某是在疫情防控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下,走投无路而心存侥幸进行的犯罪活动,只在2020年进行过几个月,社会影响小。且李某从犯罪活动中所得极少,社会危害轻微,可以适当对其从宽处罚。鉴于李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小,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综上,李某愿意认罪,请合议庭查清李某的所得金额及其在与陆某某合作中的地位,将其定为从犯,对其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六、办案心得 网络开设赌场作为新型犯罪案件,由于目前侦查手段局限,公安机关难以做到查清楚赌资数额的问题,往往导致重复计算。承办律师检索的各地网络开设赌场案,因为赌资数额重复计算被法院否认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赌资重复计算可以作为一个常见的有力辩点。公诉机关以参赌人数指控犯罪也面临着人数有可能重复计算的问题。这两个数额往往难以查清,是这类案件的辩护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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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4.03.19

10:43

与检察官沟通

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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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4.03.19

10:10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C某某进行会见,交换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同日,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马某某等人就其控告贵州G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

2024年3月17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C某某进行会见,交换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双方就辩护意见进行充分交流。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贵阳与马某某等人就其控告贵州G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双方进行充分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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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4.03.19

10:09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准备C某某的会见材料及其他材料;同日,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审查马某某控告贵州G公司的控告材料

2024年3月16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准备C某某的会见材料及其他材料,其案件目前已移交审查起诉阶段。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在办公室审查马某某控告贵州G公司的控告材料,为所需材料进行查缺补漏,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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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8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到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H某某

2024年3月15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龙芹芹(实习)律师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的二审庭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日下午,龚振中律师、黄露仪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环江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的上诉人H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二审辩护意见和补充调查内容,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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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7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2024年3月14日下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河池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件的上诉人W某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与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沟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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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6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见证上海第三分检的公诉人与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1年3个月,罚金为10万元

2024年3月13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见证上海第三分检的公诉人与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1年3个月,罚金为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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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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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其同意在量刑1年左右时作认罪认罚

2024年3月12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的被告人G某,与其交换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其同意在量刑1年左右时作认罪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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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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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2024年3月11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欧喆(实习)律师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L某某一案重审的庭审活动,效果很好,预计能够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10年以下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日晚上,龚振中律师主持召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四项会议内容:1.2024年本所的具体工作的计划与安排。2.公布本所相关人员及职务的调整与任命。3.组织全所律师学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禁止炒作案件的相关规定。4.关于本所举办律师协会培训课程的安排与申请。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7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805226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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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拘留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到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刑事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法

2021-09-30 16:05

刑事拘留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

2021-09-28 17:40

被人挑衅怎么合法反击? 学会拿起法律武器

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我们不能想着以暴制暴,要用文明的方法解决问题。

2024-03-1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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