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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抢劫罪证据指引

2021-06-25 14:52:47   7974次查看

作者:高建、朱兴亚等

转自:刑事正义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购买链接:https://item.jd.com/13096064.html。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犯罪行为人来说,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手段行为,抢劫公私财物才是其目的行为,因此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外情况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虽然一般出于希望心理(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存在放任心理),但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结果,则可能持放任态度。为索取到期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抢劫罪,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75页。】

(四)犯罪客观方面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是指为了能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场夺取财物或者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

1.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

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义的暴力。胁迫方法,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最典型的是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ZW(】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72~973页。】

此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犯罪通常在理论上被称为准抢劫罪或转化型抢劫罪。认定此种情形,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构成条件:一是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二是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准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暴力、威胁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公安人员或其他任何参与抓捕的人。三是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准抢劫罪的主观条件。【注: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95页。】

2.行为人当场强取财物

强取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强取财物意味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取证指引】

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刑犯罪,抢劫罪的犯罪手段常常会同时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因此取证内容也十分复杂。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抢劫罪的方式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侦查人员需要根据抢劫的不同类型,灵活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一般而言,抢劫案件多系结伙作案,案前多有预谋,犯罪暴露程度较大,且行为人在经济方面多有反常表现,对此均有证可查。下面根据抢劫罪的构罪要件分类说明。

(一)主体证据

所谓主体证据,是指能证明行为人身份与年龄的证据。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四周岁便可构成本罪,因此需要证明行为人的年龄情况。主体证据具体内容可参考本书第一讲“高利放贷罪”有关“主体证据”的内容。

(二)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是指用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劫取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类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用以证明其作案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知程度、主动程度,犯罪起意、策划的过程与内容,共同犯罪中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事先有无预谋、分赃情况和赃款去向等,有杀死、伤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还要弄清其杀人、伤害动机是为了制服反抗还是灭口,转化型抢劫中要查明行为人具有盗窃、诈骗、抢夺的主观故意以及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目的。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证明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是否有过节和矛盾,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前后以及抢劫过程中的言行及所产生的后果,以反映其主观故意。抢夺犯罪的,还需查明其是否携带凶器、是否向被害人显露凶器等。

此外,为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还需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如行为人将赃物出让、出卖的书证,相应受让人、买受人的证人证言,以及从上述证人处提取的赃物等。【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43~344页。】相关客观方面的证据,也可用来佐证其主观故意与目的。

(三)客观方面证据

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是指证明抢劫行为确实存在以及确为行为人实施等案件事实的证据。

1.证明存在抢劫行为与危害后果的证据

证明发生了公私财物被当场劫取的行为,主要通过收集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劫物品实物或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证明强行夺取公私财物时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主要通过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或诊断证明、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麻醉药物化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证明抢劫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事实,需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转化型抢劫中还需查明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过程;抢夺的还要查明是否携带凶器、是否向被害人显露凶器;聚众“打砸抢”中应查明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参与人以及被毁坏或抢走的公私财物数量、去向等。

2.证明抢劫行为系行为人所实施的证据

言词证据方面主要通过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收赃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实物证据则主要收集能够显示行为人实施抢劫犯罪的视听资料,遗留在现场的犯罪工具,现场指纹、毛发、血迹、汗液等痕迹及相关提取笔录,被害人、目击证人、收赃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抢劫物品的辨认笔录等。【注:吴照美:《常见刑事案件取证指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83~93页。】

3.共同犯罪中证明各行为人的分工情况

可通过收集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言词证据,证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内容,以及有无胁从犯等情形。此外,还可通过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了解犯罪现场的实施情况,以便认定主从犯以及相应刑事责任等。如需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还应查明该团伙是否经常纠集在一起有预谋地实施抢劫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秩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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