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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刑事合规

上市公司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应知应会

2021-04-07 15:11:48   4232次查看

资本市场篇

 

前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帮助上市公司学习了解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与大家相关的新增罪名、及罪名调整,我们梳理出27条应知应会,其中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内容4条,与各类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内容23条,帮助大家学习和记忆,提醒大家重视和遵守。

 

目录

一、发行文件勿造假,一经发现必重罚

二、信息披露别违规,惩罚范围已扩大

三、操纵市场使不得,严重后果情节多

四、虚假证明类型增,涉及证券刑罚重

 

内容

一、发行文件勿造假,一经发现必重罚

【条款】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释义】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变化】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原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将欺诈发行的对象由“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扩大至“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根据修改情况,《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的罪名调整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取消原罪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序号

情形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

以前

现在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罚金

≤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无规定

≥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无规定

≤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100%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100%罚金。

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100%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①②的规定处罚

 

二、信息披露别违规,惩罚范围已扩大

【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释义】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变化】

情形

处罚对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以前

现在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20万罚金

≤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形特别严重的

无规定

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处罚对象:

①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②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操纵市场使不得,严重后果情节多

【条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变化】

增加(四)、(五)、(六)项特别严重情节。

 

四、虚假证明类型增,涉及证券刑罚重

【条款】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二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释义】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变化】

1、增加承担”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2、增加”(一)、(二)、(三)种情形”;

3、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由“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改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经营管理篇

 

目录

一、冒险作业生事故,强令组织均追责

二、危险作业是新罪,三大情形要牢记

三、明知药品是假劣,使用单位要获刑

四、药品管理已入刑,影视“药神”学不得

五、商业贿赂不能收,刑罚规定已加重

六、骗取贷款不可取,造成损失要遭殃

七、非吸犯罪增刑期,积极退赃可轻判

八、犯罪所得不能洗,跨境转移五年起

九、集资诈骗刑期改,判处罚金不限额

十、注册商标别假冒,最低刑罚无拘役

十一、明知假冒仍销售,最高十年没拘役

十二、注册商标非法造,最高刑期七改十

十三、著作权利莫要侵,刑法保护更全面

十四、销售侵权复制品,最高刑期三改五

十五、商业秘密不可侵,贿赂欺诈也要罚

十六、商业间谍若跨境,最多可判十五年

十七、职务侵占看数额,三年十年至无期

十八、挪用资金刑期增,公诉前退可轻判

十九、疫情防控要配合,罪名适用范围广

二十、污染环境四情形,至少七年加罚金

二十一、野生动物吃不得,捕收运售皆违法

二十二、破坏自然保护地,最高可判五年刑

二十三、外来物种妥善管,非法引进要判刑

 

内容

一、冒险作业生事故,强令组织均追责

【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释义】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变化】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前)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现在)

增加“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

 

二、危险作业是新罪,三大情形要牢记

【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释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变化】

    新增罪名。

 

三、明知药品是假劣,使用单位要获刑

【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释义】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变化】

删除:”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新增:”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释义】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变化】

1、”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直接改为”并处罚金”;

2、删除:”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3、新增:”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药品管理已入刑,影视“药神”学不得

【条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释义】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变化】

    新增罪名。

 

 

五、商业贿赂不能收,刑罚规定已加重

【条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释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变化】

情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以前

现在

数额较大的

<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

≥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无规定

≥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骗取贷款不可取,造成损失要遭殃

【条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释义】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变化】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后面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非吸犯罪增刑期,积极退赃可轻判

【条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释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变化】

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前

现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20万罚金

≤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无规定

≥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无规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犯罪所得不能洗,跨境转移五年起

【条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释义】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变化】

洗钱罪

以前

现在

洗钱数额5%—20%的罚金

无限制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

删除“协助”

“(三)通过...协助资金转移的”

“(三)通过...转移资金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九、集资诈骗刑期改,判处罚金不限额

【条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释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变化】

情形

集资诈骗罪

以前

现在

数额较大的

≤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2万罚金

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

≥7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无规定

单位犯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注册商标别假冒,最低刑罚无拘役

【条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释义】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化】

1、增加在“服务上“使用假冒商标的情形;

2、情节严重的,删除拘役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七年以下“改为”十年以下”。

 

十一、明知假冒仍销售,最高十年没拘役

【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释义】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化】

1、“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

2、增加”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删除拘役刑,“七年以下”增至“十年以下”。

 

十二、注册商标非法造,最高刑期七改十

【条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释义】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化】

情节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以前

现在

情节严重的

≤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三、著作权利莫要侵,刑法保护更全面

【条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释义】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化】

1、增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作为该罪的侵犯对象;

2、量刑变化:

情节

侵犯著作权罪

以前

现在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具体情形的变化:

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

以前

现在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增加:(四)和(六)

 

十四、销售侵权复制品,最高刑期三改五

【条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释义】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化】

1、增加“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改为“≤5年有期徒刑”。

 

十五、商业秘密不可侵,贿赂欺诈也要罚

【条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释义】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化】

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前

现在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形(一),删除“利诱”

情形(一),增加“贿赂”、“欺诈”、“电子侵入”

情形(三),”违反约定...“

情形(三),”违反保密义务...“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删除”或者应知“,增加”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删除

 

十六、商业间谍若跨境,最多可判十五年

【条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释义】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化】

新增罪名。

 

十七、职务侵占看数额,三年十年至无期

【条款】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释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变化】

1、”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改为”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量刑变化:

情节

职务侵占罪

以前

现在

数额较大的

≤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

≥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

无规定

≥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挪用资金刑期增,公诉前退可轻判

【条款】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释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变化】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新增:”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九、疫情防控要配合,罪名适用范围广

【条款】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释义】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变化】

1、增加”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

2、(二)“卫生防疫机构”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粪便”改为“场所和物品”;

3、(四)“卫生防疫机构”改为(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新增”(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十、污染环境四情形,至少七年加罚金

【条款】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释义】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化】

1、”后果特别严重的“改为”情节严重的“;

2、增加(一)、(二)、(三)、(四)种情形,有任一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增加“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一、野生动物吃不得,捕收运售皆违法

【条款】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释义】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化】

新增罪名。

 

二十二、破坏自然保护地,最高可判五年刑

【条款】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释义】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化】

新增罪名。

 

二十三、外来物种妥善管,非法引进要判刑

【条款】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释义】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变化】

新增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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