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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敲诈勒索罪证据指引

2021-07-09 10:56:23   5139次查看

作者:高建、朱兴亚等

转自:刑事正义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购买链接:https://item.jd.com/13096064.html。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519页。】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来说,其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从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和方法来说,又必然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也包括能以金钱衡量的财产性利益,如可以折算为钱财的服务。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其他合法目的而采取一定威胁或恐吓手段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实务中,债权人为了索要合法借款而口头警告威胁债务人的,消费者为了索要高额赔偿而威胁通过网络、媒体曝光生产商的,一般不作为敲诈勒索犯罪处理。

(四)犯罪客观方面

敲诈勒索罪属于财产类犯罪中的一种,刑法条文并没有对何谓“敲诈勒索”进行解释或描述,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所谓威胁和要挟,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略有不同的是,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腐败等。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7年版,第519页。】。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要挟既可以采用非法的手段,如宣扬隐私、报复家人等,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如威胁要报警、举报等。

只有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程度或多次敲诈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在2000元至50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法院、检察院共同商议制定。“多次敲诈”,是指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

本罪在实务中容易与抢劫罪、诈骗罪等其他财产型犯罪混淆。与抢劫罪相比,抢劫罪主要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威胁达到使他人无法反抗的程度。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性并不一定表现为当场就要实现,且其胁迫程度尚不足以达到迫使他人无力反抗的地步。与诈骗罪相比,虽然两罪都会让被害人交出财物,但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原因和内心认识不同。诈骗罪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从而“自愿”交出财物,但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而产生恐惧从而交出财物。

【取证指引】

敲诈勒索案件常具有以下特点:(1)常表现为团伙作案、跨地流动作案,并以外来人员、无业人员作案居多。(2)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多会精心预谋和策划,犯罪活动常包含一个多阶段实施的过程。(3)犯罪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和长期性。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敲诈勒索,被害人多因顾忌害怕而忍气吞声,导致犯罪嫌疑人频频得手,放纵了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4)敲诈勒索犯罪多发高发,且近年来利用现代通信工具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日益频发。犯罪嫌疑人利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泄露严重的条件,在网上低价获取公民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利用假身份证和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号、邮箱大范围地发送勒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犯罪操作简便,作案成本低廉,获取利润快,打击难度大。(5)近年来新型犯罪手段和模式层出不穷,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和非典型性。如职业差评师、恶意讨薪者、职业打假人、比特币敲诈勒索、过度维权、上访闹访、微信自媒体敲诈勒索、新闻敲诈勒索、专门敲诈勒索官员等,给侦查和司法认定带来了难度和挑战。

侦查过程中,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作用较大,同时犯罪嫌疑人常采取电脑合成、语言伪装、笔迹变化、异地邮寄等方式逃避侦查,侦查时需要采取一定的技术侦查手段。

(一)主体证据

主体证据是指能反映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本罪主体系一般主体,具体可参考本书第一讲“高利转贷罪”有关“主体证据”的相关内容。

(二)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是指能反映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威胁、要挟行为的主观心态的证据。主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确定以下事项:

(1)作案的动机、目的和起因,如资金困难、好逸恶劳、存在纠纷、泄愤等;

(2)犯罪的预备,包括:犯罪起意的过程,有无同案人员及与同案人员之间的策划、讨论及分工的内容,为敲诈勒索所做的准备,拟用的敲诈勒索方式;预备敲诈勒索的时间、地点,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等;

(3)威胁、要挟的内容;

(4)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后果;

(5)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包括双方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有无过节、纠纷,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是否存在合法或待处理的债权等。

(三)客观方面证据

客观方面证据是指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且达到入罪标准的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的证据,包括:

①敲诈勒索的纸条、短信、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通话录音,民事纠纷善后处置协议书,指纹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意见等;

②作案工具、通信设备,如实施敲诈勒索的手机、电脑、车辆等;

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办案人员应讯问/询问清楚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威胁还是要挟,有无使用暴力)、经过、作案工具、被害人的言行(判断有无反抗、能否反抗);敲诈勒索人的口音、体貌特征等情况;

④其他证据,如辨认笔录、照片、抓获证明、报案登记表、接警出警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因心理恐惧而交付财物的证据,包括【注:吴照美:《常见刑事案件取证指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18年版,第 149页。】:

①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现金交付的包装袋、取款凭证、银行卡消费记录、收费收据、费用明细单、谅解书等;

②赃物及其价格鉴定意见;

③购物发票、字条、合同等;

④监控视频,证实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或款项;

⑤被害人等有关人员秘密制作记录交付财物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

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办案人员应讯问/询问清楚犯罪嫌疑人索要财物的种类、数额、特征、交付的数额和赃款赃物的去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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