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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无稽之谈?如何从立案程序中寻找毒品犯罪辩护突破口

2021-07-21 12:12:46   3753次查看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来源:知乎;作者:何国铭律师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金牙毒辩律师团成员。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有必要质疑程序违法吗?这是耍流氓?无稽之谈吗?我们以亲办的几个案件为例,聊聊这个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受案登记表系记录案件线索来源的重要文书,而通常情况下其会记载线索系来源于人民群众的举报,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真相并非是有多火眼金睛的“朝阳区大妈”热心举报。

  据我们对毒品犯罪案件分析,在涉毒案件中使用线人或特情是办案人员侦破案件的常见侦查方式,只是出于对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受案登记表上通常出现善意且不真实的报案信息,尤其常用“群众举报”来代替了一切报案人。在此情形下,不论是辩护律师,还是检察官,抑或法官都是无法直接通过受案登记表或立案决定书来了解案件的确切来源。

  在这两份文书中没有获取到真实的信息,稍有经验的律师通过仔细阅卷,也许能发现些“蛛丝马迹”。比如通过整理案件的人物关系,某些人物是否幽若空灵,时隐时现,案卷中只有化名。比如根据案件的各人物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出现的时间及地点来判断。又或根据会见时当事人所描述的情况,来察觉案件背后系线人举报或卧底举报。假定案件线索系来源于警方线人、特情、卧底,辩护律师此时则应多关注线人在毒品犯罪环节中的地位作用,在犯罪链条上的出现时机,以此来判断案件是否存在案件是否存在特情介入,更依此来分析案件是否存在数量引诱、犯意引诱、间接引诱、双套引诱等等。

  在这里,我们不是要批判办案人员使用特情来破获案件,不是吹毛求疵地找茬,也不是为了否定办案人员的工作成果,而是从案件本身出发,从定罪量刑出发,假如案件中确实存在特情运用了,并且存在着各种各样引诱犯罪的行为,那么这必然是会影响到当事人定罪量刑,也是会对法官判断当事人有罪无罪及罪重罪轻产生影响的。此时,透过对程序的质疑,其实是为了更好地还原案件本身的事实。

  为什么要强调在立案程序上察觉特情介入,察觉诱惑侦查呢?所谓诱惑侦查,在西方又称为侦查陷阱或者侦查圈套,在普通老百姓口中通常会将之称为“钓鱼”。我们办理过很多毒品案件,有不少当事人都觉得自己冤,我问他冤啥?谁来冤你了?他们说自己隐隐约约感觉到自己是被人操控了,被人有意“钓”出来的。

  假如当事人是受到线人的诱惑,才进行贩卖毒品罪,或者是某先归案的被追诉人为了创设立功,在办案人员的控制之下才向当事人提出购毒的,更或者是购买毒品的人直接由办案人员化妆侦查。那么,在此类情形下,不论是基于法律的视角,还是基于人伦的考虑,当事人都有遭受到诱惑才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痕迹,全程是在控制下实现交付的,即使不能做到无罪处理,但也可得到从轻从宽的判决。

  说到这里,我们就有必要说回毒品犯罪案件中立案程序上的事。我们为何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需要质疑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呢?这两份文书背后同样事关办案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比较少接触刑事案件的朋友可能对“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这两份文书不太了解。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份文书是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规的文书,受案登记表记录的是办案民警受理案件的过程与案件的线索来源,而立案决定书则记录案件已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通过质疑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更准确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以体现刑罚相一致的原则。比方说,我们在广州本地办理的林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辽宁王某贩卖毒品案,云南李某贩卖、运输毒品案,都是通过察觉案件中存在特情介入,存在特情犯意引诱的情形,最终说服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处理。

  我们在广州办理的一起毒品案件中,受案登记表中记载的报案时间在案发当日早上10点,但举报内容明确载明在案发当日下午14时许在某公寓人行道上能够将人抓获,在早上10点是如何确定下午具体时间所发生的具体事情,如此的未卜先知就有违常理了。并且,受案登记表中的处理时间存在明显的涂改情形,这起案件背后的真实原因就是侦查人员为了保护真实的举报人,即线人王某,而选择隐匿线人王某的身份信息,在抓获被追诉人黄某后,找一个案外人陈某冒充举报人。

  对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常存在事后补签的情形,比如我们在本省办理的一起涉毒命案中,侦查人员将当事人黄某抓获后,逼迫黄某承认走私数百公斤毒品,倘若黄某认罪了,办案人员便对其立案,倘若黄某守口如瓶、一字不吐,则只能将其释放。在法庭上黄某明确表示立案决定书是事后补签的,并指出其遭受了殴打而被迫在立案决定书上签字,后办案检察人员撤回起诉,黄某最终获不诉释放。

  又比如我们在湖南办理的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周某在一审被认定贩卖、运输冰毒10公斤,并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在二审阶段,当事人家属找到了我们,我们介入后,敏锐察觉到“前手”律师以及该案的其余被追诉人的辩护律师都没有发现的重大程序违法问题。该案是明显存在侦查人员没有立案就已经采用了技术侦查措施,为由此该案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上述是从罪轻的视角来论述,但站在刑事辩护的立场,假如辩护人要作无罪辩护,对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提出质疑也是无罪辩护的刚需。

  为什么呢?无罪辩护的潜台词就是要从根本上辩解该案系彻头彻尾的错案,即是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进行彻底推翻,所以就意味着辩护人要对在案所有证据提出全面质疑。那首当其冲的就是代表案件起源的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我们通过审查受案登记表异常与否,报案人、举报人或控告人的陈述虚假与否,报案或举报的信息达到立案标准与否,案件是否系他人蓄意诬告陷害,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属实,是否存在侦查人员为了达到立案之目的,而滥用职权伪造并不存在的报案人的情形等等,所有的疑问都依赖于对受案登记表与立案绝决定书进行正确的解读。

  事实上,当我们拿到案卷时,即使首先进入我们视线的是这两份文书,但很少人会愿意把目光聚焦于此。我们总误以为受案登记表与立案决定书在刑事案件中最常见不过,大抵不过是一份诉讼文书。所以这里面没有值得留意与注目的信息,更未曾想到要挖掘出其中的有效辩护要点,可以在阅卷时一瞥而过。殊不知,辩护成功往往取决于在细节上是否能够做到绝对专业。案件的总要疑点或者说是重大辩护空间往往藏于那些让人极容易忽略的角落。

  在专业辩护律师眼里,毒案与命案,除了实体辩护外,还有程序辩护,哪怕他曾经是一名“毒贩子”或“大毒枭”,不等于他就是该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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