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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合规治理新挑战(一)——监察法时代下药企生存之道

2021-07-30 17:35:53   5059次查看

医药企业合规治理新挑战(一)——监察法时代下药企生存之道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作者:邱靖 郭翰缘

 

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公布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工作正式迈入“监察法时代”。2020年8月4日,中央监察委发文《重点领域正风反腐观察,深挖彻查医疗腐败》,文章指出了严查医疗领域反腐的重要性,也标志着医疗领域被纳入《监察法》关注的重点领域。随后,中央监察委在10月17日进一步发文《严查权钱交易,建立失信名单,集中带量采购,斩断医疗贿赂利益链》,进一步表示了其斩断医疗贿赂的决心。

 

从实践层面看,监察委在医药行业反腐工作有一系列大动作。举浙江为例,近年来浙江省各地监察委主导了对省内多家公立医院腐败情况的调查,所调查的受贿案件涉及多家药企。同时,各地监察委发布的调查公告中,经常有药企某大区经理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监察委调查的相关信息。

 

《监察法》的出台以及中央监察委对医药腐败监管越发重视的局势下,使得众多药企在合规领域面临新的挑战。本文拟从监察委权限、监察委如何影响药企合规的角度,为药企应对合规监管新趋势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一、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及职权范围

 

(1)监察对象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检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监察对象范围较广。根据《监察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法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该监察范围不仅包含“依法履行公职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的有关人员”,譬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举例来说,公立医院中与医用物品采购事务有关的人员,即使其本身不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但是由于其拥有行使公权力的授权,也成为监察对象。但需要说明的是,非公企业本身,并不属于监察委直接的管辖范围。

 

 

(2)监察权限

 

《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作出的广泛的规定,该权限不仅涉及公职人员,也涉及非公职人员和企业。根据《监察法》第18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的义务。其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不局限于“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任何与监察对象相关的人员均可能称为调查的对象。

 

与此同时,《监察法》为监察机关提供了包括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搜查、技术调查等一系列措施,一方面在赋予监察机关广泛调查手段的同时,也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非公人员采取调查措施的权力。举例而言:

 

  • (1) 《监察法》第22条规定的留置权,赋予监察机关将特定人员留置在特定场所的权利,这是一种具有限制人身权利性质的、区别于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侦查强制措施的调查措施。留置的对象,不仅包括涉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

  • (2) 《监察法》第24条规定的搜查权,其搜查对象不仅包括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还包括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 (3) 《监察法》第25条规定的调取、查封、扣押权,其范围包括所有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由此可知,在《监察法》时代,对于企业而言,一旦被监察委介入调查,情况可能比一般的职务案件要更为复杂,也对企业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监察委员会如何影响企业合规

 

《监察法》出台以后,涉及到公共事业的领域以及行政管制较严、行政审批较多的行业受到了较大了影响,其中医药医疗、医用器械采购行业因为具有较多行政审批,与政府机关和公立医院打交道较多,受到波及的可能性更大,具体来说,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药企及其人员均可能被列入监察委管辖范围

 

医药腐败是监察委近年来调查和打击的重点。虽然非公药企本身并不在监察委的六类监察范围之内,不是监察委的监察对象,但依据《监察法》,监察机关有权向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药企往往因为在与公职人员(如公立医院院长、科室主任等)打交道的过程中的违规操作,成为监察调查的对象,被要求配合职务犯罪的调查。

 

特别需要提示企业注意的是,留置、搜查等措施是在监察调查阶段的手段,监察机关并不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企业卷入了某一监察案件。相反,如果监察机构认为企业有可能与其正在调查的某一监察案件(如某公立医院主任的受贿行为)存在关联,便有可能对企业开展相关调查手段。譬如,企业的医药代表可能会被监察委直接留置配合调查某一行贿事实,企业可能被监察委要求提供与某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事宜的往来账目等。

 

对医药企业而言,其一线业务人员(如医药代表、大区经理等)往往是最有可能受到监察委调查的对象。此外,医药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实践中也属于职务犯罪的“重点关注”对象。如企业存在行贿等嫌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高管等都可能成为监察调查的对象。

 

企业一旦卷入监察案件,将会面临着较为严格而又繁杂的调查程序,同时也必须应对监察委开展的内容更全面、手段更丰富的调查,需要企业引起高度重视。

 

(二)监察委可与其他执法机关互相协作

 

除了与公安机关合作外,监察委也可以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合作,为其提供执法的线索和证据。一方面,监察委的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中,均会不定期公布其调查的案件情况,该等信息可以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线索;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也会互相沟通协调,移送案件或调查所搜集的证据,导致基于监察委的调查引出一系列案件。

 

在实践中,典型的案例如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工作人员顾某贪污、受贿案。该案中,上海市金山区监察委主导了对顾某的调查,监察委在就顾某移送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罪逮捕的同时,并将调查过程中涉及行贿的询问笔录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相关线索展开进一步调查,并查处了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涉及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家药企因此受到处罚。

 

海南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曾发布其和监察委协作的典型案例。该县纪委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则“某学校原校长戴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处分”的通报引起了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注意。通报中写道:“戴某因在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验收、资金拨付、校服订购、购买学生保险、物资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而受到党纪处分。” 该校长违纪牵涉到校服生产销售商很可能存在账外暗中支付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就这一重要的线索,市监部门执法人员随即与该县纪委监察委积极联络沟通,取得涉案人员谈话笔录、合同等重要证据材料,并基于所掌握的情况进一步开展了针对校服企业的反不正当竞争调查。

 

因此,监察机关对医药企业影响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刑事处罚,在被监察调查的同时,也会引起其他监管部门的注意,在不同执法部门的联动配合之下,面临行政处罚或被介入协助其他刑事案件调查。

 

 

三、结语:企业如何应对监察委反腐新风向

 

从今年6月27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头条文章《观察|如何治理医药领域贿赂顽疾——多方联手 受贿行贿一起查》,到8月4日再发文重申彻查医疗腐败,监管部门对于深挖医药腐败工作的决心越来越明显,相信监察机关将会在未来的监察政策和具体措施上持续采取有力行动。

 

对企业而言,应对该等新趋势,首先应当转变思路,充分理解《监察法》以及监察委的监察调查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在传统概念里,企业很可能认为监察委和先前纪委一样,主要是处理公职人员内部的违纪行为(如进行“双规”等),不会涉及到企业本身。然而,随着《监察法》的出台,企业应当转变意识,充分认识到监察委的广泛的调查权限以及企业自身的配合义务,以及一旦被监察委介入调查,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重大影响。

 

与此同时,在《监察法》出台以及监察委重点关注医疗腐败的情况下,企业更加应该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对内,要不断完善全面化、体系化的合规制度,并对合规领域的新政策、新动向(如监察调查对药企的冲击等)进行培训。对外,药企可以聘请专业的合规法律团队为企业进行项目合规风险提示、协助应对监察委调查等,在新政策下为企业保驾护航。

 

来源链接:医药企业合规治理新挑战(一)——监察法时代下药企生存之道-中伦律师事务所 (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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