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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周泽代理案到劳荣枝案,10位刑辩人如何看「法律援助」困境?

2021-09-13 15:07:18   3627次查看

这两个案件几乎是去年最火两个案件:周泽代理案和劳荣枝案,周泽为免费代理,劳荣枝案为法律援助。

其实刑事案件的支出较大,法律援助的补贴较低,所以难以覆盖办案支出。虽然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特别是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后,认识基本获得统一,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及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是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具体表现之一,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认识仍存在一些疑虑或者争议……

——背景阐述

本期话题

“刑事辩护人常热议的一个点是: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低,难以覆盖办案支出,那么你觉得有待进一步调整的建议吗?”

考虑到这个话题对于法律人或许有更深的思考,特此整理了10个回答于本文,均已收到授权发布,以飨读者。

以下排序以提交反馈先后顺序为主

观点分享

01.

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服务,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让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刘晓春

刘晓春 律师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前资深法官,16年法官从业生涯

庭立方·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作为一名曾经做过十三年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的我,对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过低问题,在体制内工作时就一直在呼吁。

办案补贴应该分不同案件分别标准,区分不同阶段,不同类别与难易。河南曾经试行过死刑法律援助案件一万元补贴,不知后续如何。

提高补贴,困难不在财政方面,据我所知,各级法律援助经费一直没有不足,问题在观念上,一方面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用不完,一方面补贴过低,难以保证有效服务。

司法部曾经做过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调研,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也曾做过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成本核算,核算的结果是,当下各地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实际发放数额不到办案成本的一半。

在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的大背景下,既然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那么《法律援助法》立法应考虑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成本,通过政府购买,招投标等方式,分类确定适当的动态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能让法律援助过于依赖律师公益奉献。

同时,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服务,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让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02.

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达到“互赢”的效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庭立方·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庭立方·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首先, “免费”代理不应过于提倡。

律师应有社会责任感,但社会责任感不能体现在“免费”上,对于确有困难而聘请不到律师的当事人,律师应主动引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样既能使当事人通过正常的渠道聘请到律师,解决了问题,又能让律师的付出得到相应的回报。而 “免费”代理,不仅不符合行业规则,反而会扰乱行业规范。

其次,法律援助更应体现其社会责任。

就劳荣枝案来说,其案件性质复杂、社会影响面大,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其工作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虽然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但我们认为,更应为其指派有担当、有责任、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使每起法律援助案件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公正的体现;在律师界赢得良好的口碑;在社会上收获到高度的肯定。但从目前各省的法律援助补贴来看,法律援助案件均是按件支付补贴,所补贴的数额低于本省律师最低收费标准,而甘肃的法律援助补贴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000至1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400至1600元。远远低于律师在办理重大案件中所承载的劳动量,使收入和付出形成了反差,挫伤了律师办好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故而,为了使法律援助律师的收入和工作量形成合理的比例,应考虑将办案补贴提高至每件不低于本省律师收费最低标准。如此一来,既体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大政方针,又让法律援助案件达到“应办尽办”的社会效果;既能使律师工作量在收入上得到体现,也能激励法律援助律师尽心尽力办好每一起案件。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全覆盖”扩大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其初衷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显然,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强人权保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仅能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也能使律师的工作在每起法律援助案件中得到体现,达到“互赢”的效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03.

法律援助部分群体存在垄断的现象。

——辛本华

辛本华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庭立方合伙人

1、关于法律援助,属于政府的责任当无疑问,目前只按照定额补助的做法存在问题,应当按照工作量确定较为公平合理。

2、目前存在很多律师想办援助案件而无机会办理的情况,存在部分群体垄断的现象,导致法律援助普遍质量不高。

3、法律应该鼓励律师积极办理刑事援助案件,完成一定任务量建议给予税收减免优惠,调动律师的积极性,相应法律援助经费不至大幅度上升。

04.

法律援助留住了一些暂时没有稳定案源的年轻律师。

——任远

任远 前资深检察官

现任职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庭立方·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律师行业存在一种标准的“鸭子定律”,即存在表面光鲜,但水下不停的努力是往往不为人所知。

而现在一些律政影视剧,无疑都将律师的人设定位为具有丰厚收入、衣着光鲜的俊男靓女。执业律师不具备公务员稳定收入,因此他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业务。因此,律师必须通过自己不断开拓业务,来维持自己的生活。

但同时律师还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提供社会服务。如果要求律师零收入来维持社会服务,则难免用自己之名慷他人之慨。所以政府应该通过购买法律服务形式,来保证律师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性。以我们苏北H市为例,政府对刑事法律援助的投入比例不断提高。侦查、审查阶段、审判阶段,提供补贴3000元(最低工资为1460元)。

同时,检察机关、法院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复印费等必要开支都给予优惠。通过多渠道对援助律师的补贴,一定程度弥补律师支出的不足。同时在我们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法律援助案件,一方面可以锻炼律师实务水平,同时也留住了一些暂时没有稳定案源的年轻律师。

05.

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的形式,为法援律师实报实销。

——陈家达

陈家达 律师

庭立方·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

公众号「达哥的刑辩笔记」主理人

多年检察院工作经历

个人认为,周泽代理案、劳荣枝案虽然都为免费代理的法援援助案件,但其给律师本人带来的影响力是不可小觑的,特别体现在以后的案源拓展方面。

法律援助就是律师公益,不应把办案补贴作为律师主要收入来源,法援案件补贴只要能够满足基本的办案需求即可,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的形式,为法援律师实报实销。

06.

法治进步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与付出。

——狗熊

狗熊 机构保密

喧嚣中求理性,独处时求宁静,以文会友

庭立方·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法律援助的公益性无须讨论,毕竟律师较少以法律援助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那么,适当每年接手几个法律援助案件未尝不可。

既然律师群体希望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总不能光想着当事人有钱付费委托、咨询。

法治进步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与付出。

07.

应当由全国律协章程主动规定为律师会员的当然社会责任。

——刘锡秋

刘锡秋 律师

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

长江律师职业培训学校 校长

庭立方合伙人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和性质是什么?

笔者搜集的五组数据可以实事求是的回答这问题。

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国家。1996年,英国政府承担的法援经费约为17亿英镑(约226.1亿元人民币),英国人均享有约30英镑(约400元人民币);平均每个法援案件律师费为10万英镑至100万英镑不等;法援是政府责任,律师有义务提供有偿法援服务,但没有提供无偿劳役法援的义务;英国每年的法援经费预算不设上限,以年终实际支出为限(《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

2、广东省2007年全省法援经费约2000万元,假设以此为32个省市的平均法援经费,全国各级政府承担法援经费为6.4亿元,全国人均享有0.49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若干实践问题浅议》)。

3、2013年至2016年我国法援总经费73亿元(中国青年报),政府年均负担18.25亿元,按13亿人口测算,全国人均约享有1.4元。

4、2013年至2016年,英国人均GDP4.42万美元,中国人均GDP7335.25美元,英国是中国的6倍。即便以1996年英国政府支出的法援经费226.1亿元为参照,2013年至2016年英国政府的法援经费支出为904.4亿元,是中国18,25亿元的12,4倍。

5、2018年我国法援案件为145.2万件、法援咨询875万人次(司法部)。如果律师有偿收费,即便按最保守的测算,仅以每个案件律师费平均收费3000元,咨询每件平均收费50元,仅一年,全国律师贡献律师费约47.9亿元,全国人均约享有3.7元。

根据上述五组数据可知,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在政府责任与律师慈善共同构成基础上的,其性质是以律师慈善和捐助或无偿劳役为主、以政府补贴为辅的法律援助制度,是适合我国目前国情或发展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律师承担社会慈善责任或社会公益责任的重要表现。公民服兵役是有宪法依据的。律师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但《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将律师以慈善和捐助的方式提供无偿劳役的法律援助的行为定义为法律义务,视同在没有宪法依据的前提下无偿征收(剥夺)律师合法所有的财产。

因此,律师以慈善或捐助方式提供无偿法援劳役的社会责任,不宜由法律规定为律师的义务,而应当由全国律协章程主动规定为律师会员的当然社会责任。根据《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政府对律师以慈善或捐助方式提供无偿劳役法律援助应当予以税收减免的优待,并依法予以慈善表彰;律师因为法律援助收取政府补贴向政府开具的发票,应当予以免税。

08.

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当事人、律师、政府三方都赢,没人输。

——候建林

候建林 律师

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中银正道刑事辩护团队 知识管理负责人

庭立方·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个人认为: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来说,可以适当提高标准。补贴标准不涨,怎么跟得上飞涨的物价、通货膨胀,法律援助虽然是公益项目,但也不能让付出劳动者吃亏。

而且提高标准有助于提升律师办案积极性,提升办案质量,更有助为当事人竭诚服务。同时也可以在此过程中规定,如果法律援助工作被评为优秀,可以适当优先指派法律援助案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当事人、律师、政府三方都赢,没人输。

09.

我认为并非是简单的统一提高标准,搞一刀切。

——雷勤

雷勤 律师

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副主任

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庭立方协同工作室

法律援助属于一个广泛的概念,不仅包含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也包含值班律师值班补贴、参与公益法律咨询补贴等,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地方司法局也在区分不同的法律援助事项而制定了不同的补助标准,在律师积极参与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认可和尊重。

另一方面,对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一直未制定有效的补贴机制,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关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我认为并非是简单的统一提高标准,搞一刀切,而是应当建立适应案件工作量的动态补贴机制,建立能够对办案工作量、办案质量的评价机制,将法律援助补贴与办案质量、工作量挂钩,才能在激发律师办理积极性的同时,也使得为加强对被告人权益保障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保障人权的作用。

10.

大伙不是因为吃饱了瞎操心,而是在有限的时间和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愿担负起辩护的使命......

——吴科

吴科 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庭立方入驻团队

关于法援案件的“低廉”和“价值”,需要有不同视角的思考。

首先,1月23日陕西九名刑事律师发出《刑辩九人行倡议书》,旨在公益法律援助领域开展新的辩护公益活动。单从收费方面看,有的法援案件几乎连成本都补贴不上,如吕先三案或劳荣枝,或其他案件,估计交通费住宿费都无法支撑,难以获得合理报酬;更主要的是从辩护效果、职业责任和基本要求来看,法援律师大多数的时候都不比委托律师,走过场,不尽职,流于形式甚至被控审不待见或蔑视,法援案件真的就成了新兵练手,乃至敷衍了事的实验田。

为此,大伙不是因为吃饱了瞎操心,而是在有限的时间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愿担负起辩护的使命,以绵薄之力促推专业化律师制度,以高情怀和任劳怨接手每一件法律援助,并办理力求公正的不枉不纵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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