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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号房”的N宗罪

2021-10-08 10:08:37   5382次查看

    2020年3月,在新冠疫情肆虐全球之际,同样是新冠重灾区之一的韩国,其民众的目光却被另一起事件所吸引——N号房。

    N号房案件,是指韩国发生的通过社交平台Telegram建立多个秘密聊天房间,将被威胁的女性(包括未成年人)作为性奴役的对象,并在房间内共享非法拍摄的性视频和照片的案件。 不久新京报等媒体也爆出了国内版“N号门”,直指芽苗论坛等多家网站长期散布儿童色情内容。如果说,疫情让我们看到疾病带来的巨大伤害,“N号房”则让我们看到了人性深处的恶。 目前韩国警方已对涉案的13人进行立案,并拘捕了为首的赵某。那么在中国的法律体制下,类似N号房的行为会涉及哪些罪名呢?我们就来一一梳理下。

一、性侵犯罪

    此次N号房事件最大的恶劣之处在于,有大量的性视频和照片是胁迫女性(包括未成年人)拍摄的,存在大量的性奴役和性剥削现象,这些行为涉嫌到刑法中的性侵犯罪,应当对参与制作视频的人员以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或者猥亵儿童罪论处。

1、 强奸罪

    N号房的相关人员胁迫女性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除了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的人以外,参与胁迫的人员、以及为强奸活动提供资金、协助等帮助的人员均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这里需要强调两个问题,一是根据媒体曝光的事实,N号房的相关人员存在强奸多人以及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奸的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是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其发生性关系,仍以强奸罪论处,并要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N号房事件中,存在大量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或者侮辱妇女的情形,分别构成强制猥亵罪和侮辱妇女罪,如果猥亵对象是儿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      这里也是需要强调两个问题,一是对于N号房事件中存在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属于加重情节,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猥亵儿童罪的侵犯对象不局限于女童还包括男童,同时猥亵儿童罪的认定也不一以儿童是否同意为要件,明知是儿童仍实施猥亵即构成本罪,从目前媒体曝光的案件事实看,N号房事件中存在许多男性未成年人被害人。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

与其他的情色网站一样,N号房及其类似案件直接触犯了刑法第六章第九节规定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这两个罪名的区别主要在于牟利二字,也就是即使不收取任何费用,“无偿”传播淫秽物品同样构成犯罪。只不过相对于有牟利情节的前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定刑相对较低,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N号房事件,对于采取收费模式的网站及视频制造者,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他人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相关淫秽视频、照片后在网上传播,即使不牟利,亦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这两个罪名存在一定相似之处,区别在于前者重在组织播放既有的淫秽物品,后者重在组织演出即时的淫秽表演。但是需要看到,在各类直播平台、视频网站越来越多的今天,这两者出现竞合的情形越来越多。不管是N号房事件还是其他曝光的情色网站,其实都存在即是表演的组织者,又是播放活动的组织者的情形。当然两罪的法定刑完全一样,在司法适用中暂时不会影响到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从近年来司法实践看,还存在着一种区别于性侵和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的情形。即部分人群经过一定组织,聚众开展淫乱活动。这部分人群其实施淫乱活动,甚至拍摄视频,其主观心态在于追求刺激,而非传播淫秽物品或是牟利,刑法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对于上述聚众淫乱的视频图像等资料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进行传播,其行为就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

   需要强调的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该罪名并不以行为人是否是聚众营利活动组织者或者多次参与者为要件。

法条链接: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N号房事件以及近期曝光的国内的相关网站都表明,永远不能低估人性中的黑暗面,互联网技术、即时通信软件一旦被这种黑暗力量所有利用,其对他人产生伤害是呈几何级增长的。而基于即时通信传播的私密性和网络传播的国际性(如很多色情网站的服务器在异国),新时代对非法色情活动的打击,对于妇女儿童的保护,像对抗新冠肺炎疫情一样,离不开国际协作,也离不开每个公民,每个互联网参与者的监督和参与。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我们要战胜的不仅仅是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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