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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十大有效辩点

2022-04-12 16:41:52   14777次查看

前言: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通过大数据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针对律师无罪辩护案件进行检索,对无罪辩护的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同时针对无罪判决结果的裁判规律进行梳理阐述,归纳和总结出有效辩护要点,供大家参考。

   检索路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二审、再审;无罪(全文搜索);判决、裁定

    一、样本为全国范围内无罪辩护案件425件,425件无罪辩护理由占比如下:


序号

辩护理由

采信情况

1

合法民间借贷

不采信:采信47;2

2

仅从中获得一定的介绍费(合法居间关系

不采信:采信

7:0

3

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人员

不采信:采信79;2

4

金额未达法定量刑条件(量刑不准)

不采信:采信

11:0

5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或对象特定

不采信:采信49;6

6

无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不知情)

不采信:采信70;4

7

属于单位犯罪 

不采信:采信

31:0

8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采信:采信

41:0

9

没有占有、使用吸收的款项

不采信:采信

6:0

10

被告人也是受害者

不采信:采信

20:0

11

未对投资人承诺收益

不采信:采信1;1

12

受害人过错

不采信:采信

1:0

13

主犯私刻印章,他人过错

不采信:采信

0:1

14

全额退赔

不采信:采信

3:1

15

公众存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

不采信:采信

0:3

16

合法,未扰乱金融秩序

不采信:采信3;1

17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不采信:采信6;1

18

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不采信:采信

0:1

19

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检察院不能再行起诉

不采信:采信

1:0

   二、有效辩点的梳理、归纳和总结

   有效辩点一:合法民间借贷 

   案例一: 潘驰达、周莉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决书

   审理法院: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闽0128刑初165号

   裁判要旨: 经审理虽可认定潘驰达有帮助陈少昌向涉案相关人员联系借款以及提供担保,且借款由周莉莉提供账户帮助收支。但在陈少昌没有因本案的借款事实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将帮助陈少昌借款的潘驰达、周莉莉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缺乏合理性、公平性,其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潘驰达与连某存在上述1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亦属民间借贷形成。且潘驰达借款的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案例二:林金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秀刑再初字第1号

   裁判要旨:其行为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所借款项利率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度,也没有赚取利息差,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有效辩点二:不是公司直接负责人员

   案例一: 曾绮玲、郑好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11刑终2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郑好英所提“原判认定其为直接责任人员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所提“郑好英不是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郑好英受其母亲被告人曾绮玲的安排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在润诚制衣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郑好英是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原判认定郑好英是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不足,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案例二: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孙某收取由业务员与客户确定了的钱款,按单位确定的经营模式及单位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办理发还顾问费、返利事宜,是受单位指派或奉命实施,其所经手的钱款,亦没有占为己有或参与分赃,其仅是按聘任合同领取固定工资。可见,孙某处理财务的行为,在整个涉及犯罪的事实中,是一种被动的行为,仅起一定的辅助作用,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宜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有效辩点三: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或对象特定

   案例一: 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

   裁判要旨: 从宣传手段上看,吴丙借款方式为或当面或通过电话一对一向借款人提出借款,并约定利息和期限。其次,从借款对象上看,吴丙的借款对象绝大部分与其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基础,范围相对固定、封闭,不具有开放性,并非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对于查明的出资中确有部分资金并非亲友自有而系转借而来的情况,其个别亲友转借的对象亦是个别特定对象,而非社会公众。

   案例二:易难、陈永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20刑终423号

   裁判要旨:易难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客观要件,且本案的被害人是易难的同事、亲戚及朋友,不属于社会不特定主体,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其他案例:(2014)秀刑再初字第1号;(2017)湘122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2017)赣010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2016)闽0128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

   有效辩点四:无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或不知情

   案例: 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小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1902刑初406号

   裁判要旨: 被告单位四川金祥公司辩解被告人汪小杨以被告单位名义向合众公司借款,公司不知情,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其他案例:2016苏刑再10号刑事判决书;(2015)阿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

   有效辩点五:未对投资人承诺收益

   案例: 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

   裁判要旨:吴丙在向他人借款的过程中,存在并未约定利息或回报的情况,对部分借款还提供了房产、珠宝抵押。

   有效辩点六:他人过错(如主犯私刻印章)

   案例: 呼天明等五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神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0821刑初180号

   裁判要旨:印章是呼天明私刻的,龚振斌没有和呼天明参与吸收存款,也没有介绍过存款,不是办事处的股东也没有分红。

   有效辩点七:全额退赔,或公众存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

   案例:安徽天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孙勇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淮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天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有效辩点八:未扰乱金融秩序

   案例: 廖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会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湘1225刑初25号

   裁判要旨: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廖文借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有效辩点九: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案例: 谢晓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湘0302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新建在某平台参与经营时间较短,作用较小,综合全案,其情节显著轻微,本院认为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新建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有效辩点十: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案例: 盘县平关平迤煤矿、张保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16)黔0222刑初237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盘县平某平迤煤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及罪名,因盘县平某平迤煤矿属合伙企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范围,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且对单位犯罪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金额不明,指控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单位盘县平某平迤煤矿无罪。被告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提出被告单位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应对单位判处罚金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世慧刑辩团队 刘芳丹、聂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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