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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周娜、李凯律师为其辩护获公安撤案

2022-04-14 16:23:56   4712次查看

  •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天津市XX诊所医师、法人。2021年7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XX诊所曾多次出售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类药品盐酸曲马多。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天津市XX诊所内,先后分别多次在对方未提供任何必要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将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类药品盐酸曲马多售卖给赵某1、王某某、德某某、赵某2等人共计1570余粒。公安局于2021年7月,以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立案侦查。

  • 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拒绝认罪认罚。承办律师及时与当事人会见,倾听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想法和辩护希望。积极与承办检察官展开沟通,提出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 辩护思路

         刘某某因被病患欺骗,出于医疗目的出售盐酸曲马多,不具有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给吸毒人员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具体理由如下:

        1.购药人员隐瞒了购买盐酸曲马多的真实用途。赵某1、王某某、德某某、赵某2四人采用欺骗手段,谎称因自身疾病或亲属疾病需要购药,隐瞒了购买药品用于该四人本人使用的真实用途,并提供了相关人员诊断证明书、超声诊断报告单、虚假身份证等,刘某某因受骗才出售盐酸曲马多。

        此外,四名人员购买的药品是否全部用于本人吸食,仅有证人证言,无相关证据进行佐证,该事实也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刘某某销售涉案药品的价格合理,无超额利润,药品开具数量及售卖时间间隔在合理范围内,且经营活动规范。涉案药品的进药机构具有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资质,刘某某经营的诊所具备药品经营资格,其本人具有出售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质。

       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明知赵某1等四人系吸食成瘾人员,刘某某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刘某某作为一名年逾75岁的老人,在案发前与购药人员并不相识。在对方出示病历等证明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判断该几人系吸毒人员。其每次售药时均要求四人提供病患证明信息、购药人身份信息,并注意记录、保存,每次开药均留存处方笺备查,刘某某若是有犯罪故意明显不合常理。

      4.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或《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至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涉案行为都认为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必然导致行政处罚落空,也显然不符合立法目的。

  • 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 办案心得

        对于贩卖毒品案件,需要从主客观两个层面来为当事人展开辩护。贩卖毒品罪从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吸毒而出售,从客观上来看要求行为人有牟利目的,本案当事人刘某某因受骗才出售药物,且价格合理没有牟利目的,因此不宜将本案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从多个角度出发看待问题,包括主观意愿、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各个方面,从最有力的角度为当事人展开辩护,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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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娜 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 中国法学会会员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全国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起草人 司法部首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客座教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 国际注册反舞弊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庭立方企业合规金牌讲师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曾任天津市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十四余年的法院工作,累计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犯罪、传统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 1000余件。 2013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4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为多家跨国企业天津地区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周娜律师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进行精细化辩护。办理的多起涉黑涉恶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不起诉、公安撤案、不批捕的良好辩护效果。周娜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持“精进、实干、利他”的执业理念,结合法律、商业、政策、舆情等因素,服务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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