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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

2022-06-09 10:55:17   14591次查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                                                     

何雪峰律师担任昆明首家刑事合规顾问

一、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政策趋向

    2022年3月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曾经,涉案企业往往会因负责人被抓、被判刑而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由此倒闭、工人下岗。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进行合规整改,目的就在于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

    为全面推进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立落地,2022年4月21日下午,昆明市检察院联合市工商联、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12家单位,召开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推进联席会,正式组建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

二、刑事合规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的适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涉案企业适用刑事合规的刑罚优惠

1、涉案企业犯罪情节轻微时,经过合规整改并考察合格后可获不起诉的处理

    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企业,如果能在案发后认罪认罚、在限期内积极整改完善企业内部秩序,经评估合规监管合格后,有可能获得检查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本团队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检索,截取部分刑事合规不起诉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如下图:

2、涉案企业犯罪情节较重时,经过合规整改并考察合格后可获得从轻减轻的处理

    参考《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案例二: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涉案金额为419余万元。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上门回访,发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建议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业务监督流程,提升税收筹划和控制成本能力。检察机关在收到涉案企业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后,又及时组织合规建设回头看。经了解,涉案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三、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启动及开展刑事合规整改的基本要素

(一)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启动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启动方式包括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和检察院依申请启动两种。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二)涉案企业开展刑事合规整改的基本要素

1、认罪认罚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是对企业适用合规考察程序的前置条件之一。选择合规整改,意味着涉案企业采取与司法机关协商、合作和妥协的诉讼立场,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的执法调查和追诉活动,放弃了诉讼对抗和无罪辩护。

   参考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二: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2、采取补救措施

    从我国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表述来看,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构罪,属行为犯。但结合该罪设立的时代背景,所保护的法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来看,“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属该罪不可或缺的构罪要件。该罪中行为人实施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为发票管理秩序被破坏和国家增值税财产所有权的流失。

    根据本团队检索的结果,涉案企业补缴或退缴税款均作为涉案企业开展刑事合规整改的前置条件。也就意味着,涉案企业要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造成的后果采取积极的挽救措施,对所破坏的法益采取必要的修复行动,以达到减少社会危害性、降低犯罪严重程度、挽回犯罪损失的目的。这样,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才能降低,涉案企业才能设立开展合规整改的条件。

3、处置责任人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举措强调的是“释放司法善意,护航民企发展”,该举措属偏向于服务型“老娘舅”式的举措,其实质在于“放过涉案企业,但要严惩责任人”。这就意味着对作出合规整改并符考察合格的企业,要采取宽大处理,但对于企业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则要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这种对责任人的惩罚,既可以是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也可以是追究行政责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惟有及时处置责任人,才能保证合规整改具备基本的人事基础,避免新的合规管理制度被掌握在那些违法犯罪的管理人员手中。

4、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财务(税务)制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企业触犯该罪,原因在于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较为注重“开源节流”的功能,而对其中所蕴含的刑事法律风险则视而不见,过于注重商业利益,而忽视了合规从事管理工作,更没有建立健全或严格实施严格财务(税务)制度。

    在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企业开展刑事合规整改时,涉案企业的财务(税务)制度的建设健全及严格实施是关键。在确保企业各项经营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应保证“三流一致”,形成完整的交易链条,在交易过程中有完善的采购、入库、销售及应收账款管理等制度,确保财务(税务)岗位设置科学合理,且形成有效监督,确保每项交易准确、真实和完整,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增强合规意识

    发票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涉案企业在分析涉罪原因,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财务(税务)制度,进行针对性整改的同时,还应通过整体系统全面的自查发现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预防那些更为潜在、更为系统的刑事法律风险。从员工的合规培训、企业合规政策、合规监管流程等,将企业合规融入日常性经营管理体系之中,保障企业合法且长期的经营。

 

    为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规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相关工作的有序展开,《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自2022年4月19日生效,企业刑事合规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日渐完善。在刑事合规的大背景下,本团队积极探索刑事合规,且所经办的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系昆明首个刑事合规案件。在本团队的协助下,涉案企业向昆明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申请书》,启动了合规整改程序,合规整改程序正在有序进行中!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刑事合规制度及试点将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施行,我们应当紧跟风向,把握当下的机遇,及时关注、发掘、学习与刑事合规相关的知识,为实现我国刑事合规本土化做出更多贡献。

 

作者:何雪峰律师,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昆明市律协第四届刑委会副主任,云南省刑事专业律师,云南省律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家人才库成员。联系电话:0871-68159166;13354632999;

邮箱:143855163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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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雪峰 律师

概述(综合概述) 何雪峰律师,男,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云南省刑事专业律师、云南省律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家。专注刑辩业务,在刑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经年参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以及知名律师事务所刑辩学院刑辩业务的学习。专注刑事合规、刑事辩护诉讼策略、刑事辩护裁判思维、职务犯罪风险与犯罪预防,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等前沿问题进行学习和钻研,在业务领域卓有成效。 工作经历 2000年从事法律行业的工作,2006年任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7年加入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任八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 2021年执业于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 教育背景 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职务犯罪风险与犯罪预防、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刑事合规 社会职务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 云南省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省律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家 昆明市专业人才库成员 安宁市政府人才库专家 担任过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安宁市政府、安宁市国土资源局、云南物流集团、安宁昆钢集团等行政机关或国企法律顾问 曾任全国律协民委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业务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刑委会副主任 律师荣誉 云南省法学会2020年优秀刑法论文三等奖 学术成果 《公司股东撤销董事会之诉》——全国律协民委会优秀案例汇编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标准》起草人 《<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编委会委员 部分典型案件 1.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担任第一被告辩护人; 2.安宁别墅“凶杀六命”法律援助案件(2020); 3.昆明中级人民法院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案两次发回重审案件(2015年前云南省法院仅有三例之一) 4.云南省某医院院长受贿案(受贿150万元,法定10年以上,判处5年)(2013); 5.昆明市某局长受贿案(受贿80万元,法定10年以上,判处缓刑)(2014); 6.昆明市某检院指控陈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案件撤诉(2013); 7.云南某集团公司行贿某副市长案(行贿500万元),免予刑事处罚(2017); 8.云南“8.30”涉外武装人员故意杀人、抢劫、偷越国边境、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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