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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辩护才更有效果?

2025-05-29 17:22:07   12078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需围绕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要件,结合证据审查、主观目的论证、法律适用争议等多维度展开。

以下是具体辩护策略与实务要点:

一、证据体系的全面解构

1. 证据合法性审查

非法证据排除:

针对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若存在刑讯逼供、威胁、疲劳审讯等非法取证情形,可申请排除。

例如,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记录、同监室人员证言等,证明取证程序违法。

物证关联性质疑:

对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资金流水等物证,需审查其与指控事实的关联性。如资金用于正常经营而非挥霍,可削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2. 证明标准的挑战

证据链断裂:

若控方无法证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具体行为,可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在某案中,被告人提供了与第三方的真实交易凭证,证明其有履约能力,最终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间接证据的局限性:

单纯的履约瑕疵(如延期交货)不能直接推定诈骗故意,需结合整体行为综合判断。

二、主观故意的否定性论证

1. 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

履约能力与诚意:

通过合同签订时的资产证明、履约记录、资金投入等,证明行为人具备履行能力。例如,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投入设备、原材料,虽最终亏损,但法院认定无非法占有目的。

资金用途合理性:

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债务清偿等合法用途,而非挥霍或转移,可反驳“非法占有”的指控。如被告人将货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法院据此认定无诈骗故意。

事后补救行为:

积极协商解决方案、提供担保、部分还款等行为,可证明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意图。

2.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行为性质差异:

民事欺诈通常以履行合同为目的,而刑事诈骗以非法占有为根本目标。例如,虚增货物数量但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被认定为民事欺诈。

损失救济可能性:

若被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应主张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如某案中,被告人虽存在虚假宣传,但法院认为可通过合同撤销权解决,不构成犯罪。

三、法律适用的精细化辩护

1. 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

合同范围的限定:

非经济合同(如劳动合同、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诈骗罪。

行为方式的严格解释:

对于“其他方法”的认定,需符合刑法第224条列举的行为类型。如无实际履约能力但部分履行合同的,可能不构成犯罪。

 

2. 数额认定的争议处理

地区标准差异:

安徽省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2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20万元以上。若涉案金额未达标准,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犯罪金额的扣减:

实际履约部分、合理支出(如采购成本)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例如,某案中被告人已交付部分货物,法院将已履行金额从诈骗总额中剔除。

四、量刑情节的最大化利用

1. 法定从轻情节

自首与立功: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可减轻处罚。如某被告人投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从犯地位: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可主张从犯地位。例如,某案中被告人仅负责传递合同文本,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并减轻处罚。

2. 酌定从轻情节

退赃退赔:

主动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如某被告人退赔全部损失,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作为量刑参考。例如,某案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后获得谅解,刑期减少20%。

五、特殊类型案件的辩护要点

1. “两头骗”案件

行为性质区分:如骗租车辆后质押借款,通常认定骗租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借款作为赃物处置不单独定罪。

例如,某案中被告人骗租车辆后质押,法院仅认定骗租行为构成犯罪。

被害人范围界定:若多个合同相对方受损,需明确实际被害人及损失金额。

2. 单位犯罪的辩护

主体资格审查:证明行为系个人行为而非单位意志,避免单位责任牵连个人。

例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法院认定为个人犯罪。

责任人员的精准定位: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一般员工,避免扩大刑事责任范围。

六、实务操作的关键步骤

1. 证据材料的全面梳理:

审查合同文本、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构建事实脉络。

制作证据对比表,标注控方证据的矛盾点与薄弱环节。

2. 法律研究与案例检索:

查找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分析法院对“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认定”等问题的裁判倾向。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强化辩护观点的权威性。

3. 庭审策略的精心设计:

针对关键证人的交叉询问,引导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陈述。

运用图表、数据可视化等方式,直观展示证据链缺陷。

4. 与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变更罪名。

庭审中与法官、检察官保持专业沟通,避免对抗性过强。

七、典型案例参考

1. 无罪案例: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资金链断裂未能履行合同,控方指控其合同诈骗。辩护律师通过证明李某有履约诚意、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2. 轻判案例:

被告人王某骗取货款100万元后主动退赃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认定其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八、风险提示

1. 证据固定的及时性:及时收集履约证据、资金流向凭证等,避免证据灭失。

2. 辩护策略的灵活性:根据案件进展调整辩护方向,如从无罪辩护转向罪轻辩护。

3. 合法风险的预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步完善企业合法体系,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需兼具法律专业性与实务洞察力,通过证据解构、主观目的论证、法律适用争议、量刑情节利用等多维度策略,构建坚实的辩护体系。

同时,也要结合地区司法实践、案例经验与精细化操作,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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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200+篇文章,3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八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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