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9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颁布施行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施行。
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连续三年,三次立法,国家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空前加大,相关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由此带来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数量的激增。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这是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坚强决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文件明确要求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违法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的追责力度。
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发生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的概率正在悄然加大。有鉴于此,笔者在2018年出版发行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之后,每年持续发布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年度报告,并在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率先推出“季报+年报”的深度观察模式。
本报告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1]和刑事法律风险观察角度,以每一季度作为一个报告期间,全面揭示上市公司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特征,以期给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更加系统的风险数据参考,帮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树立合规思维,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控,帮助上市公司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识别防范与事中控制,并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以助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1] 本报告所称行政法律风险,指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所引发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报告期间
2022年1月1日 - 3月31日
目录
一、信息来源
二、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三、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信息来源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已经公布的刑事风险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巨潮网、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报道。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数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二、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2022年一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披露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案件41宗,涉及上市公司22家,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113人。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13人,以身份计合计158人 [2]。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以身份计158人)中,上市公司高管49人,占比31.01%;上市公司董事37人,占比23.42%;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3] 17人,占比10.76%;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12人,占比7.59%;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监事均为10人,各占比6.33%;上市公司关联方或关联方人员7人,占比4.43%;上市公司股东6人,占比3.80%;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5人,占比3.16%;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3人,占比1.90%;上市公司子公司董监高2人,占比1.27%。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96人,占比60.76%。
[2] 笔者注: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部分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3] 笔者注:若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0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1.报告期内,全部113名行政处罚当事人,共有53人就行政处罚事项向处罚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占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的46.90%。
2.报告期内,全部41宗行政处罚案件,共有17个案件根据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占全部行政处罚案件的41.46%。
3.报告期内,全部53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共有9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处罚机构部分采纳,采纳率为16.98%。
[4]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45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本季度报告收录的41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个处罚原因的情形,因此对同一宗案件出现多种被处罚原因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共录得7类合计43宗案件,按照处罚原因发生频率排序依次为:
1. 当事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8宗,占比41.86%;
2. 当事人因【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8宗,占比41.86%;
3.当事人因【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5]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宗,占比4.65%;
4.当事人因【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6]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宗,占比4.65%;
5.当事人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参与股票交易】[7]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2.33%;
6.当事人因【非法操纵证券市场】[8]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2.33%;
7.当事人因【短线交易】[9] 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2.33%。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部41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213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104次,占比48.83%;警告80次,占比37.56%;没收违法所得15次,占比7.04%;证券市场禁入14次,占比6.57%。

全部104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176,921,634.54元,每次罚款的平均金额为1,701,169.56元,其中最高的罚款金额为54,543,701.13元,为陈华升内幕交易名臣健康(002919.SZ)股票一案,陈华升被海南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18,181,233.71元,并处以54,543,701.13元的罚款。
经划定罚款金额统计区间,并汇总分析,罚款金额区间分布频次如下图:

全部41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9宗,占比21.95%,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量为32宗,占比78.05%。
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13个派出机构(合计32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大连证监局为9宗,占比21.95%;新疆证监局、海南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均为3宗,各占比7.32%;深圳证监局、山东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宁波证监局、青海证监局均为2宗,各占比4.88%;甘肃证监局、西藏证监局、北京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均为1宗,各占比2.44%。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22家,涉及4个证券板块,8个行业门类(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10]为准)。
1. 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22家上市公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7家和15家,分别占比31.82%和68.18%。
其中上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和科创板,主板的涉案公司为6家,科创板的涉案公司为1家;深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11]和创业板,主板的涉案公司为13家,创业板的涉案公司为2家。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22家公司分别分布于【制造业】(11家,占比50.00%)、【采矿业】(2家,占比9.09%)、【批发和零售业】(2家,占比9.09%)、【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家,占比9.09%)、【金融业】(2家,占比9.0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家,占比4.55%)、【建筑业】(1家,占比4.55%)、【农、林、牧、渔业】(1家,占比4.55%)。

[10]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103/c1558619/1558619/files/1638277734844_11692.pdf。
[11]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深交所已于2021年4月6日正式实施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
三、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笔者持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在《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定义为上市公司或其强相关人员[12]作为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根据刑事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的不同,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该类风险包括以下两种刑事案件
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2.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等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包括自诉人、控告人/报案人)的刑事法律风险。
[12] 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用来说明上市公司人员的职务地位和行为后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专用术语,其中关联程度较高的,称为强相关人员,关联性较弱的,称之为弱相关人员。参见洪灿:《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根据已经公布的资料,2022年第1季度共录得九起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例,分别为:
(一)远达环保(600292.SH)子公司及子公司高管因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二)ST中昌(600242.SH)实际控制人陈建铭主动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配合调查操纵证券市场案,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三)*ST新亿(600145.SH)公司及实控人黄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昊志机电(300503.SZ)【实际控制人汤秀清】、【董事、副总经理、董秘肖泳林】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分别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五)翰宇药业(300199.SZ)【原董事、总裁袁建成】、【原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朱文丰】因涉嫌职务犯罪分别被批准逮捕、刑事拘留
(六)福成股份(600965.SH)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福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开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七)宜通世纪(300310.SZ)被方炎林合同诈骗一案,宜通世纪收到二审《刑事裁定书》
(八)浙文影业(601599.SH)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毅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立案并逮捕
(九)华微电子(600360.SH)原副董事长王宇峰涉嫌多起刑事犯罪,被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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