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9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颁布施行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施行。
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
连续三年,三次立法,国家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空前加大,相关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由此带来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数量的激增。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这是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坚强决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文件明确要求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违法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的追责力度。
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发生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的概率正在悄然加大。有鉴于此,笔者在2018年出版发行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之后,每年持续发布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年度报告,并在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率先推出“季报+年报”的深度观察模式。
本报告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1]和刑事法律风险观察角度,在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季报的基础上,以一个自然年度作为一个报告期间,全面揭示上市公司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特征,以期给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更加系统的风险数据参考,帮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树立合规思维,做好企业的合规管理和法律风控,帮助上市公司加强法律风险的事前识别防范与事中控制,并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潜在法律风险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以助力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
[1] 本报告所称行政法律风险,指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所引发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报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 - 12月31日
一、数据来源
二、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三、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信息:巨潮网、沪深交易所官网、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报道。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数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报告期内,已披露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案件合计285宗,1-4季度的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案件分别为37宗、70宗、65宗、113宗[2],涉及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37家、72家、67家、113家,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数量分别为136人、254人、218人、376人[3]。
[2] 笔者注:因部分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出现延后披露的情况,导致2021《年度观察报告》统计的案件数量可能出现与各《季度观察报告》个别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如有偏差,以本报告修正后的数据为准。
[3] 笔者注: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报告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984人。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事284人,占比28.86%;上市公司高管240人,占比24.39%;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101人,占比10.26%;上市公司监事66人,占比6.71%;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65人,占比6.61%;上市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数量为51人,占比5.18%;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48人,占比4.88%;上市公司股东47人,占比为4.78%;并购交易方或其相关人员33人,占比3.35%;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19人,占比1.93%;其他身份者16人,占比1.63%;上市公司关联方或关联方人员13人,占比1.32%;上市公司子公司1人,占比0.10%。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590人,占比59.96%。

本年度报告收录的285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个处罚原因的情形,因此对同一宗案件出现多种被处罚原因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共录得14类合计306宗案件,按照处罚原因发生频率排序依次为:
1. 因当事人【信息披露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25宗,占比40.85%;
2. 因当事人【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4]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14宗,占比37.25%;
3. 因当事人【非法操纵证券市场】[5]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8宗,占比5.88%;
4. 因当事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参与股票交易】[6]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2宗,占比3.92%;
5. 因当事人【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7]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0宗,占比3.27%;
6. 因当事人【作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8]被行政处罚的案件8宗,占比2.61%;
7. 因当事人【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参与股票交易】[9]被行政处罚的案件8宗,占比2.61%;
8. 因当事人【作为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10]被行政处罚的案件4宗,占比1.31%;
9. 因当事人【作为发行人骗取发行核准】[11]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宗,占比0.65%;
10. 因当事人【作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存在未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等违规行为】[12]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0.33%;
11. 因当事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13]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0.33%;
12. 因当事人【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14]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0.33%;
13. 因当事人【作为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15]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0.33%;
14. 因当事人【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16]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0.33%。

在2021年度全部14类合计306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因当事人【信息披露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25宗,占比40.85%;因当事人【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14宗,占比37.25%;二者合计239宗,合计占比78.10%,是行政处罚的重灾区。基于此,本报告特设两个小节,对【信息披露违规】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情形进行深入分析,为上市公司的精细化合规和行政风险的防范提供数据层面的支持。

[4] 笔者注:依据《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相关的违法情形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报告为了行文方便,对于前述三种情形统一用【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代称。
[5]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2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第1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04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第21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和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2]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13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19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4]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218条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20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6]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1.【信息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分析
2021年度【信息披露违规】行政处罚案件合计125宗,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762人,其中,上市公司董事272人,占比35.70%;上市公司高管228人,占比29.92%;上市公司监事63人,占比8.27%;上市公司49人,占比6.4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42人,占比5.51%;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31人,占比4.07%;上市公司股东27人,占比3.54%;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18人,占比2.36%;并购交易方或其相关人员18人,占比2.36%;上市公司关联方或关联方人员12人,占比1.57%;上市公司子公司1人,占比 0.13%;其他身份者 1人,占比0.13%。

2.【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情形分析
在2021年全部125宗【信息披露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中,共录得18种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情形,出现频次共计219次,其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造假】出现频次为53次,占比24.20%;【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出现频次为36次,占比16.44%;【未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出现频次为31次,占比14.16%;【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信息】出现频次为28次,占比12.79%;【未如实披露诉讼或仲裁信息】出现频次为17次,占比7.76%;【未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出现频次为14次,占比6.39%;【逾期报送定期报告】出现频次为13次,占比5.94%;【未如实披露重要合同】出现频次为 5次,占比2.28%;【未如实披露重大债务】出现频次为 5次,占比2.28%;【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现频次为4次,占比1.8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出现频次为3次,占比1.37%;【内部控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如实披露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出现频次均为2次,占比均为0.91%;【未如实披露重大投资行为】、【未如实披露股份冻结事项】、【未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一致行动关系】、【未如实披露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出现频次均为1次,占比均为0.46%。

1.【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分析
2021年度【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政处罚案件合计114宗,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合计155人,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亲友48人,占比30.97%;内幕信息知情人合作方33人,占比21.29%;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或其工作人员26人,占比16.77%;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14人,占比9.03%;上市公司高管8人,占比5.16%;上市公司子公司董监高7人,占比4.52%;上市公司董事7人,占比4.52%;提供咨询服务或因业务往来知悉重大事项的机构和人员3人,占比1.94%;上市公司监事3人,占比1.9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2人,占比1.29%;其他身份者2人,占比1.29%;重大事项聘请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1人,占比0.65%;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1人,占比0.65%。

2. 获取内幕信息的环节分析
在2021年全部114宗【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中,共录得7类获取内幕信息的环节,出现频次共计149次,其中【亲友沟通环节】出现的频次为57次,占比38.26%;【重大事项的动议、筹划、决策环节】出现的频次为19次,占比12.75%;【重大事项的执行环节】出现的频次为18次,占比12.08%;【同事沟通】出现的频次为18次,占比12.08%;【私下联络】出现的频次为16次,占比10.74%;【商务往来】出现的频次为15次,占比10.07%;【工作过程】出现的频次为6次,占比4.03%。

3. 内幕信息的信息传输途径分析
经过对报告期内【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政处罚文书的逐一分析,共录得4种在行政处罚文书中明确提及的内幕信息传输途径,共计频次125次,其中电话62次,占比49.60%;面谈37次,占比29.60%;即时通讯软件23次,占比18.40%;短信3次,占比2.40%。

4. 内幕信息的类型分析
在2021年全部114宗【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中,共录得14种内幕信息的类型,出现频次共计127次,其中【重大投资或交易重大资产】内幕信息出现频次为61次,占比48.03%;【实控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内幕信息出现频次为21次,占比16.54%;【增资计划】内幕信息出现频次为13次,占比10.24%;【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内幕信息出现频次为9次,占比7.09%;【订立重要合同】内幕信息出现频次为8次,占比6.30%;【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内幕信息出现频次为4次,占比3.15%;【重大事件的进展或变化】内幕信息出现频次为3次,占比2.36%;【经营方针或范围重大变化】内幕信息出现频次为2次,占比1.57%;【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较大变化】、【抵押、出售、报废主要资产】、【关联交易】、【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分拆】、【业绩信息】等内幕信息出现频次均为1次,占比均为0.79%。

5. 内幕交易获利方式和盈亏情况分析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3条第1款[17]法定的三种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违法情形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报告期内共录得【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112宗,行政处罚当事人142人;【泄露内幕信息】行政处罚案件2宗,行政处罚当事人3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行政处罚案件3宗,行政处罚当事人3人。[18]
在全部142名【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当事人中,意图【低买高卖证券进行获利】的当事人125名,占比88.03%;意图【在内幕消息影响证券价格下跌前,提前卖出避损】的当事人17名,占比11.97%。
在全部142名【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当事人中,内幕交易行为盈利的行政处罚当事人98名,占比69.01%;内幕交易行为亏损的行政处罚当事人44名,占比30.99%。
[17]《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53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18]笔者注:鉴于部分【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名行政处罚当事人存在两种内幕信息相关的违法情形,在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三种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统计时进行了分别计算,因此存在三种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总和多于【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情况。
《证券法》对盈利型内幕交易的处罚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所得金额的大小】,差异化地采用【定额罚金】或【数倍于违法所得】的方式进行处罚。[19]
本报告期内,共录得盈利型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当事人81名,其中采用【定额罚金】方式进行处罚的当事人15人,占比18.52%,采用【数倍于违法所得】方式进行处罚的当事人66人,占比81.48%,具体罚没倍数分布如下表。

[19]《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191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202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六)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全部285宗行政处罚案件中,统计可得行政处罚1512次(例:当事人因同一行为被同时处以警告和罚款时,行政处罚数量统计为两次),其中罚款759次,占比50.20%;警告556次,占比36.77%;没收违法所得113次,占比7.47%;证券市场禁入84次,占比5.56%。

全部759次罚款的处罚金额合计约1,707,444,347.98元,每次罚款的平均金额约为2,261,515,69元,其中最高的罚款金额为240,000,000元,为乐视退(300104.SZ)及其实际控制人贾跃亭骗取发行核准案,乐视退和贾跃亭分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240,000,000元罚款。
经划定罚款金额统计区间,并汇总分析,罚款金额区间分布频次如下图[20]:

[20] 笔者注:《罚款金额区间分布图》中罚款频次合计为755次,与前文《行政处罚类型分布图》中罚款频次759次不一致。原因:中国证监会在对某些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时,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合计罚款,但并未对每人的罚款金额进行区分。因此在统计时,为了保证报告的准确性,在单独统计罚款频次时统计为2,计算罚款数额区间时因无法区分具体金额,频次统计为1。
(七)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全部285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89宗,占比31.23%,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196宗,占比68.77%。
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33个派出机构(合计196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北京证监局为24宗,占比8.42%;上海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均为20宗,占比均为7.02%;四川证监局19宗,占比6.67%;广东证监局17宗,占比5.96%;山东证监局10宗,占比3.51%;江苏证监局8宗,占比2.81%;新疆证监局7宗,占比2.46%;贵州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均为6宗,占比均为2.11%;福建证监局5宗,占比1.75%;广西证监局、河南证监局、江西证监局、宁波证监局、厦门证监局、重庆证监局均为4宗,占比均为1.40%;安徽证监局、湖南证监局、宁夏证监局、天津证监局均为3宗,占比均为1.05%;海南证监局、河北证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青岛证监局、青海证监局、陕西证监局均为2宗,占比均为0.70%;大连证监局、甘肃证监局、吉林证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山西证监局、云南证监局均为1宗,占比均为0.35%。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289家,涉及4个证券板块,15个行业门类(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21]为准。
1. 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289家涉案上市公司中,上交所涉案公司数量为119家,占上交所全部上市公司的5.84%,深交所涉案公司数量为170家,占深交所全部上市公司的6.59%。

上交所涉案公司数量和深交所涉案公司数量分别占全部涉案公司数量的41.18%和58.82%。上交所涉案公司中,主板的涉案公司为118家,科创板的涉案公司为1家;深交所涉案公司中,主板[22]的涉案公司为112家,创业板的涉案公司为58家。
2. 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
报告期内全部289家公司分布于【制造业】(153家,占比52.9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5家,占比15.57%)、【金融业】(25家,占比8.65%)、【房地产业】(14家,占比4.84%)、【批发和零售业】(11家,占比3.8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家,占比2.42%)、【农、林、牧、渔业】(6家,占比2.0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家,占比1.7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家,占比1.73%)、【采矿业】(5家,占比1.7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家,占比1.3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家,占比1.0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家,占比1.04%)、【建筑业】(2家,占比0.69%)、【卫生和社会工作】(1家,占比0.35%)。

[21]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csrc/c100103/c1558619/content.shtml。
[22] 笔者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深交所已于2021年4月6日正式实施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
[23]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信达律师持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在《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定义为上市公司或其强相关人员[24]作为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根据刑事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的不同,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1. 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
2. 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该类风险包括以下两种刑事案件:
(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2)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信息披露等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3. 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包括自诉人)的刑事案件。
本报告年度内,笔者搜集到已经公布的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共34起,涉及34家上市公司。
[24] 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用来说明上市公司人员的职务地位和行为后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专用术语,其中关联程度较高的,称为强相关人员,关联性较弱的,称之为弱相关人员。参见洪灿:《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本报告收录的34起刑事法律风险涉及当事人合计75人,其中上市公司董事19人,占比25.3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17人,占比22.67%;上市公司高管15人,占比20.00%;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9人,占比12.00%;上市公司股东8人,占比10.67%:上市公司3人,占比4.00%;上市公司子公司2人,占比2.67%;上市公司监事、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1人,占比均为1.33%。

本报告收录的刑事风险共涉及上市公司34家,上交所涉案公司数量为11家,占上交所全部上市公司的0.54%,深交所涉案公司数量为23家,占深交所全部上市公司的0.89%。

上交所上市公司涉案11家,占两个交易所全部涉案公司数量的32.35%,均集中在主板;深交所上市公司涉案23家,占两个交易所全部涉案公司数量的67.65%,其中主板涉案公司14家,创业板涉案公司9家。
全部34起刑事法律风险中,统计可得25个罪名,出现频次共计43次[29],具体分布如下表。

[29] 笔者注:为了保证本报告的客观准确,在对包括上市公司公告、司法机关公告、判决书等权威数据来源搜索分析后,仍无法判断涉案罪名、详细案情的刑事风险,本部分数据不予收录。
全部34起刑事法律风险中,能够确定风险发生环节40次[30][31],其中工作人员履职环节发生刑事法律风险16次,占比40.00%;上市公司特有合规环节发生刑事法律风险[32]13次,占比32.50%;生产经营环节发生刑事法律风险7次,占比17.50%;融资环节发生刑事法律风险2次,占比5.00%;投资并购环节发生刑事法律风险1次,占比2.50%;其他环节发生刑事法律风险1次,占比2.50%。

[30] 笔者注:鉴于部分刑事风险涉及多个环节,本报告在对刑事风险环节进行分析时,对同一风险涉及多个环节的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31] 同脚注29。
[32] 笔者注:《刑法》中规定了包括“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等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特有且高发的罪名,在本报告中,将前述罪名对应的风险发生环节称为“上市公司特有的合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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