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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天外天(大理)律所牛坤、吴建标律师为其辩护,获法院撤销原判死刑,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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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陕西云善团队吴科律师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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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卓安团队高级合伙人陈曦雨律师为其辩护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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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Z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天外天(大理)律所牛坤、吴建标律师为其辩护,获法院撤销原判死刑,发回重审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Z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玉溪市某厂毒品稽查站时被民警查获,从其驾驶的车辆底盘改装的夹层内查获四十二块用黄色油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共计净重23225克,随机提取的35份样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6.2%。Z某被云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Z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办案过程本案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存在异议,其陈述主观上并不明知其驾驶的车上藏有毒品,毒品虽在隐蔽位置被查获,但是该车并非一直在其控制之下,是有案外人“老杨”以自己的车被撞要修理为由将该车辆借走,后还给他时未曾告知其车辆藏有毒品,且其在外观上亦未发现车辆有所变化。故被查获的毒品并非是其所有,其也并不知道该车藏有毒品,一审判其死罪系冤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缺乏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被告人陈述到西双版纳后,“老杨”说借他的车去送人,后又说车被撞了要修理,直到几天才还给他。被告人供述毒品不是他藏匿的,应该是“老杨”他们藏匿的,通过公安机关对毒品上的指纹提取,也没有发现有被告人的指纹。结合在案的证据如购车协议、购车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辩护人认为这些客观证据足以印证被告人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即他不知道车上藏匿有毒品的事实;2、本案存在笔录记载与其本人实际陈述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而恰好该份笔录相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缺失,导致在客观上无法核实;3、该车辆被查获前,曾被缉毒民警进行过长达七八个小时的详细排查,但是所有情况并未记录在案,导致本案线索来源存在重大疑点;4、本案毒品鉴定不完整,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程序性问题;5、本案重要证据缺失,导致存在重大疑点;6、本案尚不具备必须判处死刑的条件;7、其他量刑方面的综合性意见。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四、办案结果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五、办案心得本案是针对一审判决死刑的案件,案件的审理及结果直接关系生命。故辩护人更要从细节入手,做精细化辩护,找出案件的所有疑点及辩点,尽量协助二审法院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以还原案件真相。通过律师的辩护,本案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结果,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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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案件结果

      W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陕西云善团队吴科律师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R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W某与原B村委会时任村委会主任L某(2004年7月辞职)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B村提供土地,R公司负责建设,所建设楼盘面积的1/3无偿交给B村,剩余2/3由R公司自行买卖。协议签订后,在未得到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W某、L某擅自开始开发B村城改项目,于2003年11月开始建围墙,2005年10月开工建设,至2011年竣工。时至今日,该城改项目土地手续仍未获得审批。经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宗地面积近200亩。宗地上修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地面水泥硬化等,属在耕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类型。该宗地需建筑物与构筑物拆除地面平整土地复垦与整理难度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水利及水利设施的严重毁坏。二、办案过程承办律师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办理。承办律师通过约见当事人、审查案卷材料、实地现场勘查等方式全面了解了本案案情以及相关证据。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基于指控事实曾多次接受行政处罚,在确定刑罚时应当酌情从轻;3、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以及生态修复费用,在确定财产刑时可酌情从轻;4、被告人之行为系城改项目,系为村民谋取福利,无营利目的,且建设项目过程中有巨额亏损,无营利结果,且涉案宗地规划已经改变为建设用地,其行为违法性较为轻微;5、且在其建设过程中有大量有关部门文件、批示与回复,被告人缺乏违法性认识,主观恶性较弱;6、被告人所建设城改项目中,有大量区域建设成为幼儿园、公共健身区域、篮球场、物业办公楼等公益设施,在确定非法占地面积时可酌情考虑。四、办案结果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人W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财产刑判决结果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减少了50%,辩护效果良好。五、办案心得本案在介入初期,承办律师经过审阅案卷证据、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了解了案情与证据,拟定了无罪的辩护思路,并基于此向有关办案机关提交了建议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法律意见书。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相关文书。出于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现实利益的目的,承办律师从辩护人独立行使职责的角度提出了当事人无罪的观点,同时,基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态度,承办律师亦发表了对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通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与法官、检察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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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案件结果

        P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卓安团队高级合伙人陈曦雨律师为其辩护终获不起诉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6日02时23分,2020年12月25日晚九点,P某与朋友在玉林小半酒馆饮酒后,于2020年12月26日02时23分驾驶一辆藍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永丰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高新区永丰路与肖家河沿街交叉口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挡下检查,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P某进行检测和对P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42mg/100m1和147.2mg/100ml,P某对此结果未提出异议,其系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拘留。二、办案过程P某在交了保证金,取保候审后,找到四川卓安团队高级合伙人陈曦雨律师,并在2021年1月16日委托陈曦雨为其辩护律师,请求为自己辩护,P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介入后,及时多次会见P某,向其了解案情,告知诉讼权利,介绍律师工作,普及法律知识,并对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2021年4月15日,主管检察院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未曾因酒后驾驶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且配合民警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2.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驾驶距离短且未造成实害结果。3.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4.当事人血液中乙醇浓度较低。5.犯罪嫌疑人一直有叫代驾的习惯,平时行为规范、品行良好。综上意见,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P某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四、办案结果经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对P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一定要认真与当事人沟通,除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外,还需要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平时的行为是否规范,此次犯罪的原因等等,任何细节都不能放过,可能会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有影响。律师在拿到案卷材料后,仔细阅卷,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并且确认辩护方向,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辩护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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