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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简易建筑能否认定为盗窃罪中的“户”

发布时间:2014-03-10

   卓安律师事务所:临时简易建筑物:包括为进行看护而搭建的各类棚房,如瓜农的瓜棚、鱼塘的渔棚、临时搭建的值班室、建筑工地的工棚等。判断其房屋属性时主要看其是否融入了生活的元素并具有相对私密性。比如工地上为看护建筑材料而搭建的工棚,如果看护工人仅将此视为值班室,其另有固定的住所,则不能认定为“户”,但如果值班工人单身或者是全家人没有其他住处,把工棚当住所使用,则该工棚应认定为“户”。又如现在新兴的“草莓园”,农民每年有几个月定期居住在简易瓜棚内看护和销售草莓,晚上收摊后瓜棚就成为了其用于家庭生活的封闭场所,这时瓜棚可以被认定为“户”。但对于那些在建筑工地搭建的集体宿舍式的工棚,由于居住人员多而混杂,成员间彼此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因此缺乏必要的生活性和私密性,不能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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