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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主张P2P公司曾多次被公安、税务等部门检查,且所在地区有多家同样经营模式的P2P公司,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罪的是否影响法院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6-04-04

被告人主张P2P公司曾多次被公安、税务等部门检查,且所在地区有多家同样经营模式的P2P公司,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罪,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

【裁判摘要】

梁宏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秦刑二初字第153号-2

关于被告人梁宏进提出“汇上盈公司之前曾多次通过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检查,且南京有多家P2P公司,采取同样的经营模式,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罪”的辩解意见,经庭审查证,汇上盈公司和丰洲盈公司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金融业务,且公司自注册成立后,从事的均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客户签订的《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中的债权人均系虚假的,被告人梁宏进等人在汇上盈公司和丰洲盈公司开展吸纳客户存款业务的行为系自然人共同犯罪行为,至于汇上盈公司是否曾通过公安,税务部门的检查,以及南京是否有多家采取同样经营模式的P2P公司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罪,并不影响对被告人梁宏进等人犯罪的认定,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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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主张P2P公司曾多次被公安、税务等部门检查,且所在地区有多家同样经营模式的P2P公司,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罪,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对被告人犯罪的认定。

【裁判摘要】

梁宏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秦刑二初字第153号-2

关于被告人梁宏进提出“汇上盈公司之前曾多次通过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检查,且南京有多家P2P公司,采取同样的经营模式,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罪”的辩解意见,经庭审查证,汇上盈公司和丰洲盈公司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金融业务,且公司自注册成立后,从事的均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客户签订的《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中的债权人均系虚假的,被告人梁宏进等人在汇上盈公司和丰洲盈公司开展吸纳客户存款业务的行为系自然人共同犯罪行为,至于汇上盈公司是否曾通过公安,税务部门的检查,以及南京是否有多家采取同样经营模式的P2P公司未被取缔或认定为犯罪,并不影响对被告人梁宏进等人犯罪的认定,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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