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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6-04-14

裁判规则:记者从事新闻报道等业务活动属于职务行为,而国有媒体记者对公共事务行使舆论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务活动。

案情简介:《经济日报农村版》报社是国有事业单位,《经济日报农村版》报社广西记者站是该报社的派出机构。被告人李万、唐自成在分别担任《经济日报农村版》报社广西记者站副站长、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访全区“粮食直补工作”过程中,利用各粮食系统因粮食直补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害怕上报、曝光的心理,共同索取钱款若干元。

法院认为:(一)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记者持记者证进行的正常采访活动就是职务行为,利用采访等实现舆论监督的手段索要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二被告人之所以能够介入粮食直补工作和发现被采访的粮食部门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以在采访中所发现的问题相要挟,成功勒索钱财,正是基于其报社记者身份而拥有的采访权和报道权,而不是基于其记者身份之外的其他个人影响和因素。换句话说,二被告人正是利用了记者的身份及具有的采访报道职务之便实现了勒索钱财的非法目的。

(二)国有媒体记者对公共事务行使舆论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务活动,其利用舆论监督权索取他人财物的,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按照我国的新闻体制,新闻媒介定位为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党的思想和文化阵地;新闻传播被称为新闻宣传工作,具有舆论导向的功能。新闻媒体尤其是国有媒体的新闻宣传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新闻记者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有关宣传规定,按照所在新闻单位提出的新闻报道和宣传要求从事采访报道活动。可以说,这一切正是由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决定的。舆论监督对是否报道、曝光,舆论监督者是有权决定的,这种决定权就是一种节制关系,其实际效果丝毫不亚于权力监督和上下级监督关系。记者之所以被称作“无冕之王”,也正是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反映。那种认为记者与医生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观点,将所有记者的业务活动均界定为非公务活动,显然不符合我国新闻体制和新闻媒体的实际情况,因而也是不准确的。

当然,要将有关舆论监督界定为公务活动,我们认为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定位在国有媒体的舆论监督权。非国有媒体的权利义务不同于国有媒体,只有国有媒体的舆论监督才具备行使公务的形式条件。二是定位在对公共事务行使的舆论监督。与“公务”对应的是“私务”,对私务进行舆论监督不具备行使公务的实质特征,自然不应界定为公务活动。本案中,二被告人是国有媒体报社派出机构记者站的工作人员,符合从事公务的身份条件。同时,二人采访的粮食直补工作,是落实中央“三农”政策的重要措施,也是广西政府掌握粮源情况、确保粮食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属于公共事务。二被告人受所在单位委派进行的相关采访报道工作完全符合从事公务的实质特征。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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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记者从事新闻报道等业务活动属于职务行为,而国有媒体记者对公共事务行使舆论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务活动。

案情简介:《经济日报农村版》报社是国有事业单位,《经济日报农村版》报社广西记者站是该报社的派出机构。被告人李万、唐自成在分别担任《经济日报农村版》报社广西记者站副站长、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采访全区“粮食直补工作”过程中,利用各粮食系统因粮食直补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害怕上报、曝光的心理,共同索取钱款若干元。

法院认为:(一)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记者持记者证进行的正常采访活动就是职务行为,利用采访等实现舆论监督的手段索要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二被告人之所以能够介入粮食直补工作和发现被采访的粮食部门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以在采访中所发现的问题相要挟,成功勒索钱财,正是基于其报社记者身份而拥有的采访权和报道权,而不是基于其记者身份之外的其他个人影响和因素。换句话说,二被告人正是利用了记者的身份及具有的采访报道职务之便实现了勒索钱财的非法目的。

(二)国有媒体记者对公共事务行使舆论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务活动,其利用舆论监督权索取他人财物的,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按照我国的新闻体制,新闻媒介定位为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党的思想和文化阵地;新闻传播被称为新闻宣传工作,具有舆论导向的功能。新闻媒体尤其是国有媒体的新闻宣传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新闻记者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有关宣传规定,按照所在新闻单位提出的新闻报道和宣传要求从事采访报道活动。可以说,这一切正是由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决定的。舆论监督对是否报道、曝光,舆论监督者是有权决定的,这种决定权就是一种节制关系,其实际效果丝毫不亚于权力监督和上下级监督关系。记者之所以被称作“无冕之王”,也正是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反映。那种认为记者与医生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观点,将所有记者的业务活动均界定为非公务活动,显然不符合我国新闻体制和新闻媒体的实际情况,因而也是不准确的。

当然,要将有关舆论监督界定为公务活动,我们认为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定位在国有媒体的舆论监督权。非国有媒体的权利义务不同于国有媒体,只有国有媒体的舆论监督才具备行使公务的形式条件。二是定位在对公共事务行使的舆论监督。与“公务”对应的是“私务”,对私务进行舆论监督不具备行使公务的实质特征,自然不应界定为公务活动。本案中,二被告人是国有媒体报社派出机构记者站的工作人员,符合从事公务的身份条件。同时,二人采访的粮食直补工作,是落实中央“三农”政策的重要措施,也是广西政府掌握粮源情况、确保粮食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属于公共事务。二被告人受所在单位委派进行的相关采访报道工作完全符合从事公务的实质特征。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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