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10-31
实施收取申购款、发工资、组织开会、管理传销人员食宿、给新人上课培训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观点来源:(2015)吉中刑二终字第123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林某、吴某、赵某甲、梁某、贾某、马某甲、马某乙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经理后,协助管理该传销组织在江西省吉安市的事务,包括收取申购款、发工资、组织开会、管理传销人员食宿、给新人上课培训等相关事宜,并发展了直接下线,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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