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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哪些行为不符合认罪认罚?

发布时间:2021-01-08

哪些行为可以被看作认罪认罚从宽获得减刑?哪些行为不可以?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由此可见,我国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还是很严格的,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认罪认罚或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律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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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由此可见,我国对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还是很严格的,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认罪认罚或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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