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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2011(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14

新高法[2011]170号

为了统一我区审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诈骗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备注:新疆高院在下发本通知中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1日下发的新高法[1999]31号文件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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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法[2011]170号

为了统一我区审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诈骗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备注:新疆高院在下发本通知中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1日下发的新高法[1999]31号文件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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