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
手机浏览
登录/注册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

立即咨询

食药监局《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2006(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5-11

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现就药品广告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

  二、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三、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四、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

立即咨询

食药监局《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2006(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5-11

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现就药品广告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

  二、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三、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四、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