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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行为有可能不被定为偷税罪(逃税罪)吗?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偷税罪,逃税罪,涉税行为不被定逃税罪
        四川刑事律师www.scxsls.com  为您解答:
        这是有可能的,以下涉税行为就不成立偷税罪。
        (1)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A.逃税额总数不足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B.逃税数额虽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不足应纳税额10%的,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不成立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且不存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不成逃税罪:
  A.《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B.《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四十九条“偷税案(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C.《刑法修正案(七)》取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构成逃税罪的规定。
        (4)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成立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漏税和避税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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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有可能的,以下涉税行为就不成立偷税罪。
        (1)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A.逃税额总数不足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B.逃税数额虽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不足应纳税额10%的,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不成立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且不存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不成逃税罪:
  A.《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B.《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四十九条“偷税案(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C.《刑法修正案(七)》取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构成逃税罪的规定。
        (4)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成立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漏税和避税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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