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9-11
庭立方:为亲友非法牟利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其他便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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