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4-04-02
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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