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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8

法〔2014〕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合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

二、通过网络专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人民法院可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类诚信信息。

被执行人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标的、执行状态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年龄和性别(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等。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可以根据查询的被执行人信息,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关机构、个人,在行政许可等环节予以限制或者约束。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的试点人民法院提供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的网络查控协助。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专线。网络查控专线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相通。各试点人民法院借助网络查控专线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依法实施查控措施。

网络查控用于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证券账户的查询、冻结,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询、冻结。

试点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专线查询、冻结证券,应当确保信息技术安全,并处理好与相关制度规范之间的协调。试点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专线冻结证券,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人民法院等法定有权机关的书面冻结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冻结的有关规定。产生争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协调解决。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后,双方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成果的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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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合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

二、通过网络专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人民法院可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类诚信信息。

被执行人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标的、执行状态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年龄和性别(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等。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可以根据查询的被执行人信息,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关机构、个人,在行政许可等环节予以限制或者约束。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的试点人民法院提供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的网络查控协助。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专线。网络查控专线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相通。各试点人民法院借助网络查控专线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依法实施查控措施。

网络查控用于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证券账户的查询、冻结,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询、冻结。

试点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专线查询、冻结证券,应当确保信息技术安全,并处理好与相关制度规范之间的协调。试点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专线冻结证券,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人民法院等法定有权机关的书面冻结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冻结的有关规定。产生争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协调解决。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后,双方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成果的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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