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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高空抛物立法的建议及答复

发布时间:2015-01-04

近年来,城市高层建筑剧增,高空抛物导致无辜市民伤亡或财物毁坏的事件呈上升趋势。我国虽把高空抛物管理纳入《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但两法条款都很笼统,很难操作。《民法通则》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采用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确认其承担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两法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惩处条款标准,给民众维权和物业部门管理、执法部门执法带来难题,在无准确法律条款可依的情况下,只能增加纠纷和司法判决难度,这显然不利于构建平安小区、和谐社会。

建 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法无明罚间接纵容了居民的高空抛物,增加了楼下人员的危险和灾难,也增加了高空抛物纠纷和司法难度,必须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框架,出台管理高空抛物的细化、量化法规,让业主明白高空抛物的法律成本,同时也让物业部门、法律部门有法可依,更给受害者维权法规武器。可借鉴的立法是,美国没尽到“注意义务”要受罚,日本民法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香港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要罚款、监禁,新加坡规定应更换有隐患的玻璃等。鉴于高空抛物行为涉及面广,治理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参与及配合,建议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的归责原则,加大对高空掉落物、抛物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二、将空中安全纳入规划。建议规划部门将预防高空坠落安全作为一项审批指标,不达标的不予审批项目;已经建好的高层建筑如确存在高空物品的安全问题,应该进行改造;对即将新建的项目,从设计上必须保障能预防高空物品的安全,诸如空调、防护栏等等。

三、通过媒体公益广告扩大宣传。香港有一个比较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那就是电视中不断播放公益广告,很多人对那个铝合金窗掉下的广告印象很深。我国媒体比较缺少这样的公益广告。建议宣传部门在电视黄金时间和主流报刊多播放、刊登这类公益广告。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83号建议的答复

林腾蛟等14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高空抛物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们在建议中所言,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于高空抛物都已分别作出规定,具体而言,主要是两个规则:一是在加害人明确的情况下,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所言,对于后一规则,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例如,如何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标准如何确定?又如,补偿责任的范围为何?补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我们将进一步收集实践中的此类案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以适当方式对上述问题做出指导,以统一裁判尺度。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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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法无明罚间接纵容了居民的高空抛物,增加了楼下人员的危险和灾难,也增加了高空抛物纠纷和司法难度,必须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框架,出台管理高空抛物的细化、量化法规,让业主明白高空抛物的法律成本,同时也让物业部门、法律部门有法可依,更给受害者维权法规武器。可借鉴的立法是,美国没尽到“注意义务”要受罚,日本民法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香港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要罚款、监禁,新加坡规定应更换有隐患的玻璃等。鉴于高空抛物行为涉及面广,治理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参与及配合,建议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的归责原则,加大对高空掉落物、抛物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二、将空中安全纳入规划。建议规划部门将预防高空坠落安全作为一项审批指标,不达标的不予审批项目;已经建好的高层建筑如确存在高空物品的安全问题,应该进行改造;对即将新建的项目,从设计上必须保障能预防高空物品的安全,诸如空调、防护栏等等。

三、通过媒体公益广告扩大宣传。香港有一个比较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那就是电视中不断播放公益广告,很多人对那个铝合金窗掉下的广告印象很深。我国媒体比较缺少这样的公益广告。建议宣传部门在电视黄金时间和主流报刊多播放、刊登这类公益广告。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8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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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高空抛物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们在建议中所言,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于高空抛物都已分别作出规定,具体而言,主要是两个规则:一是在加害人明确的情况下,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所言,对于后一规则,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例如,如何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标准如何确定?又如,补偿责任的范围为何?补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我们将进一步收集实践中的此类案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以适当方式对上述问题做出指导,以统一裁判尺度。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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