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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5-07-06

   当前,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应用,越来越多的犯罪与网络交织或者发生关联。《意见》基于网络犯罪司法实践难题的解决,对网络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不宜不加区别适用于所有与网络有关的犯罪(涉网犯罪)。实际上,有些犯罪虽然与网络有关联,但实际上与传统犯罪并无差异,如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与他人结识后实施伤害行为。基于司法实践的情况,《意见》将所称网络犯罪案件限定如下:(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涉及《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个罪名;(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涉众型网络犯罪案件,即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以将一般涉网犯罪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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