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06-20
例如,行为人五年前2010年受贿(贪污同样如此)10万元,2016年又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或者是2010年受贿2万元,2015年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
根据关于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不在追诉,那上述案例是否超过呢?
释疑:可以追诉。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对于贪污、受贿( 包括盗窃等财产犯罪),连续多次,可以认定为连续犯。理论依据在于,基于同一概况的故意而连续实施多次的行为,属于连续犯;法律依据在于刑法第383条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贪污犯罪数额(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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