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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

发布时间:2016-11-01

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观点来源: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79

裁判观点:被告人许某、鲁某、姚某参与到陈某等人的传销犯罪中,共同实施部分传销行为,系共同犯罪,但被告人许某、鲁某、姚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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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来源: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79

裁判观点:被告人许某、鲁某、姚某参与到陈某等人的传销犯罪中,共同实施部分传销行为,系共同犯罪,但被告人许某、鲁某、姚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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