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6-11-06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2号]林某危险驾驶案
法规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裁判要旨:
以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达到或者接近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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