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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被害人对上诉人(原一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书面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的是否可以对上诉人的量刑可予改判?

发布时间:2016-11-21

二审期间,被害人对上诉人(原一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书面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故对上诉人的量刑可予改判。

【观点来源】:(2015)苏刑一终字第00214号

【案情简介】:2014年5月7日,上诉人冯浩与被害人刘某(女,时某23岁)约定,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4-5号亿欧肯定睡眠酒店冯浩所开的8315房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玩性虐待游戏。当晚,刘某到达8315房间,冯浩将1000元交给刘某,双方开始游戏。休息期间,冯浩突然用硬物击打、持刀捅刺等手段加害刘某。在刘某失去反抗后,冯浩拿着刘某放在包内的1000元现金以及刘某价值2300元的一部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颈髓重伤一级,左胸部重伤二级,构成三级伤残。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冯浩之母王剑红代为赔偿刘某人民币10万元,该款刘某确已收到;刘某自愿放弃因本案引起的其他一切民事赔偿,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再无其他纠纷;刘某对冯浩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恳请法院对冯浩从轻处罚。上诉人冯浩撤回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

【裁判指引】:综上,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冯浩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被害人刘某对上诉人冯浩的犯罪行为书面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对冯浩从轻处罚,故对冯浩的量刑可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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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被害人对上诉人(原一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书面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故对上诉人的量刑可予改判。

【观点来源】:(2015)苏刑一终字第00214号

【案情简介】:2014年5月7日,上诉人冯浩与被害人刘某(女,时某23岁)约定,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4-5号亿欧肯定睡眠酒店冯浩所开的8315房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玩性虐待游戏。当晚,刘某到达8315房间,冯浩将1000元交给刘某,双方开始游戏。休息期间,冯浩突然用硬物击打、持刀捅刺等手段加害刘某。在刘某失去反抗后,冯浩拿着刘某放在包内的1000元现金以及刘某价值2300元的一部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颈髓重伤一级,左胸部重伤二级,构成三级伤残。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冯浩之母王剑红代为赔偿刘某人民币10万元,该款刘某确已收到;刘某自愿放弃因本案引起的其他一切民事赔偿,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再无其他纠纷;刘某对冯浩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恳请法院对冯浩从轻处罚。上诉人冯浩撤回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

【裁判指引】:综上,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冯浩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被害人刘某对上诉人冯浩的犯罪行为书面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对冯浩从轻处罚,故对冯浩的量刑可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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