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6-11-21
二审期间,被害人对上诉人(原一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书面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故对上诉人的量刑可予改判。
【观点来源】:(2015)苏刑一终字第00214号
【案情简介】:2014年5月7日,上诉人冯浩与被害人刘某(女,时某23岁)约定,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4-5号亿欧肯定睡眠酒店冯浩所开的8315房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玩性虐待游戏。当晚,刘某到达8315房间,冯浩将1000元交给刘某,双方开始游戏。休息期间,冯浩突然用硬物击打、持刀捅刺等手段加害刘某。在刘某失去反抗后,冯浩拿着刘某放在包内的1000元现金以及刘某价值2300元的一部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颈髓重伤一级,左胸部重伤二级,构成三级伤残。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冯浩之母王剑红代为赔偿刘某人民币10万元,该款刘某确已收到;刘某自愿放弃因本案引起的其他一切民事赔偿,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再无其他纠纷;刘某对冯浩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恳请法院对冯浩从轻处罚。上诉人冯浩撤回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
【裁判指引】:综上,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冯浩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被害人刘某对上诉人冯浩的犯罪行为书面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对冯浩从轻处罚,故对冯浩的量刑可予改判。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官员犯罪
#经济犯罪
#控告案件
#金融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2024/04/18 08:07
2024/04/17 22:04
2024/04/17 21:59
2024/04/17 21:56
2024/04/17 18:05
2024/04/17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