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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犯罪中单位有关人员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30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章的犯罪主体都只限于自然人,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章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情形,如实施盗窃或者诈骗。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章犯罪,故不能以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这是不存在争议的,如果司法机关将单位作为指控对象,辩护律师对单位当然应当进行无罪辩护。

但是,对于司法机关单独指控单位里组织、策划、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案件,有的辩护律师会提出单位不构成犯罪,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也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这样的意见可以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找到些许依据,里面提到,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具体到本章中的犯罪,例如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就明确规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再如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虽然早已失效,但反映了单位实施诈骗行为可以追究单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精神。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对单位不构成犯罪,对单位有关人员能否追究刑事责任这一问题进行了彻底解决,其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辩护策略的制定,盲目进行无罪辩护恐怕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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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司法机关单独指控单位里组织、策划、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案件,有的辩护律师会提出单位不构成犯罪,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也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这样的意见可以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找到些许依据,里面提到,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具体到本章中的犯罪,例如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就明确规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再如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虽然早已失效,但反映了单位实施诈骗行为可以追究单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精神。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对单位不构成犯罪,对单位有关人员能否追究刑事责任这一问题进行了彻底解决,其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辩护策略的制定,盲目进行无罪辩护恐怕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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