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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最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7-09-25

作为官员,手中的权利是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有权不能任性,如果任意妄为,造成了严重影响或后果,则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那么滥用职权罪最轻处罚是什么,法律对滥用职权罪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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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职权罪最轻处罚是什么

如果构成滥用职权罪,认罪态度好,造成后果不是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最轻处罚。

二、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案例

被告人席某,女,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洛阳市X局局长。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权某、张某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本案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权利不能滥用,有权也要任性,上面的例子告诉我们,滥用权利必然受到惩处。看完以上小编辑整理的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滥用职权罪的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滥用职权罪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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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25

作为官员,手中的权利是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有权不能任性,如果任意妄为,造成了严重影响或后果,则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那么滥用职权罪最轻处罚是什么,法律对滥用职权罪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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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职权罪最轻处罚是什么

如果构成滥用职权罪,认罪态度好,造成后果不是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最轻处罚。

二、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案例

被告人席某,女,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洛阳市X局局长。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4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权某、张某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本案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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