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7-10-15
如今土地转让已经十分的频繁,但在这样频繁交易的情况下,不合理的土地转让的案例也不断出现。那么对于那些非法转让土地的受害者而言,最关心的就是非法转让土地的相关规定。庭立方在此整理了非法转让土地追诉时效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非法转让土地追诉时效
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是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时间,还是以支付价款的时间,或者是以实际占用土地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这也是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笔者认为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两个行为完成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的行为具有连续状态的,以最后一次取得价款、实物之日为非法转让行为终了之日。受让方已退出占有、使用土地的,以退出之日作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终了之日。
相关法律知识:非法转让土地的成立要件
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是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还是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或是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或者上述条件都要具备即成立,这在执法实践中较难把握,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后,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或者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成立的条件。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只支付部分价款或定金,没有实际占用土地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宣布转让合同或协议无效,返还财产。
以上便是非法转让土地追诉时效的全部内容。如果不幸遇到这类事件,还请各位一定要在追诉时效内赶紧上诉,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减少这些犯罪分子做一丝贡献。如果您有相关案例需要分析,可以咨询庭立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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