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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10-15

在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如若我们每个人都是活得自我,只顾自己。不会谅解、包容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甚至害其性命,那就是不值得原谅的。那么接下来就由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一些刑法上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jpg

一、故意伤害罪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二、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般情况下,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轻微伤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还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由于轻微伤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严格地说,轻微伤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故意伤害致多人轻微伤的,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对同一被害人多处轻伤或重伤的事实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还是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的观点认为:对同一名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应当从整体上把握,不管其有几处轻伤或重伤,都不影响轻伤、重伤的伤害结果,轻伤、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事实要件要素,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但同一名被害人多处轻伤或多处重伤的事实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选择较高量刑起点或在确定基准刑后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以上就是刑法上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的法律知识,如若您有这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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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10-15

在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如若我们每个人都是活得自我,只顾自己。不会谅解、包容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甚至害其性命,那就是不值得原谅的。那么接下来就由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一些刑法上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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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罪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二、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般情况下,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轻微伤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还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由于轻微伤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严格地说,轻微伤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故意伤害致多人轻微伤的,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对同一被害人多处轻伤或重伤的事实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还是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的观点认为:对同一名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应当从整体上把握,不管其有几处轻伤或重伤,都不影响轻伤、重伤的伤害结果,轻伤、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事实要件要素,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但同一名被害人多处轻伤或多处重伤的事实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选择较高量刑起点或在确定基准刑后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以上就是刑法上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的法律知识,如若您有这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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