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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将公租房给亲属是贪污吗

发布时间:2017-11-07

公租房目前在市场上是很廉价的房源,正因为廉价,很多国家公职人员就利用职务之便把公租房公租给自己的亲戚朋友,而真正贫困的人却享受不了这个待遇。那么滥用职权将公租房给亲属是贪污吗?接下来,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一些内容供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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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将公租房给亲属是贪污吗

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将公租房给亲属违反了上述第8条,应该给予其相应的处罚,以示法律的公正性。关于“滥用职权将公租房给亲属是贪污吗”庭立方为您整理到此,若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大家可以向庭立方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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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将公租房给亲属是贪污吗

发布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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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将公租房给亲属违反了上述第8条,应该给予其相应的处罚,以示法律的公正性。关于“滥用职权将公租房给亲属是贪污吗”庭立方为您整理到此,若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大家可以向庭立方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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