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7-11-07
小老百姓最厌恶的就是小偷小摸的行为,小偷要是被百姓抓到了那是不会手下留情的。毕竟大家都知道涉及金额过小,公安机关是不会立案的。那么,哪些人会构成,盗窃罪主体是什么?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侵犯财产罪12.jpg" />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我们可知并不是所有金额过小的人都不会被定罪,哪些盗窃金额小,但是多次盗窃的,也会成为盗窃罪的主体。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盗窃罪主体是什么?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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