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知道刑事案件的情况,但是与案件又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叫作。在一般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是可以询问证人的,证人证言是的一种法定证据,在必要的时候,证人证言需要出庭。那么,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是什么?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其一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其二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其三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其四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上四条密不可分。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证人证言是言辞证据,是需要满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这三个特点的。在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是需要经过质证人民法院才能予以确认的,如果证人不出庭,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出庭。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