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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12-23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那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数额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立案侦查17.jpg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此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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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此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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