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7-12-23
(第359条第1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那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数额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此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3/29 16:48
2024/03/04 11:16
2024/02/29 18:26
2024/02/27 16:31
2023/11/10 17:28
2023/06/13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