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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由什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8-01-05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互联网的普及也越来越多,但是人们利用这些发展的成效来进行犯罪的案例也不断的增加,最为严重的一种就是知道坏事的发生不报或者是谎报。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如果不报或者谎报构成犯罪的话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那么,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由什么处罚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8.jpg

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一下的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1、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2、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3、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4、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5、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6、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7、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8、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9、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知道,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由司法机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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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一下的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1、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2、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3、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4、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5、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6、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7、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8、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9、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知道,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由司法机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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