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8-03-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那么,挪用公款向哪里报案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挪用公款属于职务犯罪,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犯罪的 ,由人民检察院侦办;其它单位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由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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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和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有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另外,国企如果是从事公务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应该属于,这有检察院直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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