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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文物局“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6

吉林省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文物局“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文广新局,集安市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7月9日,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督察是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法制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自查要求,认真细化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确保专项督察工作高标准完成。

(二)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2016年“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当地发生的法人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文物案件没有办结的,要抓紧推动办理;国家文物局督办的案件,要抓紧办理,按规定时限上报。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照《自查表》逐项检查,做好相关资料的分类管理工作,充实各类文件、图像、照片等记录类档案资料。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迎接专项督察相关准备工作。

(三)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应以此次专项督察为契机,切实把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保护结合起来,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判,对已发生的法人违法案件进行客观评估,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进行总结推广。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汇报,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宗教、旅游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普法宣传,主动公开典型文物违法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请各地区于8月18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文物局文物执法督察处。自查报告应包括本辖区“法人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工作经验及建议等。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94077857@qq.com。

吉林省文物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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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文物局“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文广新局,集安市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7月9日,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督察是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法制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自查要求,认真细化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确保专项督察工作高标准完成。

(二)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2016年“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当地发生的法人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文物案件没有办结的,要抓紧推动办理;国家文物局督办的案件,要抓紧办理,按规定时限上报。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照《自查表》逐项检查,做好相关资料的分类管理工作,充实各类文件、图像、照片等记录类档案资料。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迎接专项督察相关准备工作。

(三)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应以此次专项督察为契机,切实把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保护结合起来,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判,对已发生的法人违法案件进行客观评估,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进行总结推广。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汇报,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宗教、旅游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普法宣传,主动公开典型文物违法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请各地区于8月18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文物局文物执法督察处。自查报告应包括本辖区“法人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工作经验及建议等。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94077857@qq.com。

吉林省文物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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