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1999-03-10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
释放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复函
(1999年3月10日[1998]赔他字第1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1998〕浙法委赔他字第2号《关于绍兴市孙胜阳申请刑事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重大因证据不足,应在24小时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案对孙胜阳关押23天,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应属违法羁押。
二、公安机关对孙胜阳的释放证明书中明确载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该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
三、本案复议机关已给申请人诉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3/18 14:24
2023/12/10 10:07
2022/02/25 11:00
2022/02/24 11:28
2022/02/18 18:18
2022/01/28 11:26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