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1992-04-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第七十七条有关
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已失效)
(1992年4月9日高检发研字〔1992〕4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豫检研字〔1992〕第4号《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既适用于已经执行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犯罪分子逃避而无法执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经决定(批准)逮捕并发布通缉令后拒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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