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0-12-12 18:43:06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
对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2日发布)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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